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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惠君江宜穎李政達

原告
莊維宗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被告
維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仁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毓榮
被告
陳瑩珍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簡字第8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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