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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志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志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郭志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以105年度原訴第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349,000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嗣於105年6月20日確定等情,固有上開案號判決書在卷足參,惟因上開案件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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