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明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9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 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8 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違反森林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3月6日至103年3月8日間│       103年5月16日       │
│            │         之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                  │ 桃園地檢                 │
│關年度案號  │103 年度偵字第10132號     │ 103 年度毒偵字第3957號   │
├─┬────┼─────────────┼─────────────┤
│最│  法院  │        新竹地院          │         桃園地院         │
│後├────┼─────────────┼─────────────┤
│事│  案號  │    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    │   104年度審簡字第5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5年8月31日       │       104年3月19日       │
├─┼────┼─────────────┼─────────────┤
│確│  法院  │        新竹地院          │        桃園地院          │
│定├────┼─────────────┼─────────────┤
│判│  案號  │    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    │   104年度審簡字第50號    │
│決├────┼─────────────┼─────────────┤
│  │判    決│       105年9月19日       │       104年4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新竹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5028│桃園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6084│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1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