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魏瑞紅邱巧寧林宗穎

  • 被告
    林保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保宏 葉毅偉 洪子庭 林韋宗(原名林志航)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緝字第35號、103年度偵字第8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保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葉毅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子庭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韋宗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子庭於民國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簡字第1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林韋宗於97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審交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 101年1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林保宏、葉毅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於102年1月間,林保宏知悉林秀鳳有資金需求,然因其債信不足無法辦理信貸,遂向林秀鳳稱:提供存摺給我,我可以幫忙辦車貸養信用云云,林秀鳳遂提供戶名林秀鳳、帳號:000000000000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帳戶(下稱林秀鳳帳戶)存摺予林保宏辦理車貸事宜,林保宏與葉毅偉遂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製造林秀鳳帳戶之交易紀錄,使該帳戶存摺之收入及存款數額增多,製造林秀鳳乃有資力之人之假象。於102年1月11日某時,林保宏與其委託不知情之代辦人員范正安陪同林秀鳳至新竹市某便利超商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行員辦理對保,林保宏持上開林秀鳳帳戶供銀行行員核對,致聯邦銀行誤信林秀鳳之資力,而同意貸款新臺幣(下同)55萬元予林秀鳳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同年1月16日 林保宏、葉毅偉將ABJ-2502號自用小客車移轉登記至林秀鳳名下後,於同日匯款至指定之范正安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城分行帳戶(下稱范正安帳戶)內,范正安隨即於翌日提領55萬元現金交付林保宏,而林秀鳳繳交上開貸款至102年6月17日止即未繳交,致聯邦銀行受有48萬4,870元損失。 三、林保宏、葉毅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2月間,林保宏知悉林筱涵有 資金需求,然因其債信不足無法辦理信貸,遂向林筱涵稱:提供存摺給我,我可以幫忙辦車貸養信用云云,林筱涵遂提供戶名林筱涵、帳號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豐分行帳戶(下稱林筱涵帳戶)存摺予林保宏辦理車貸事宜,林保宏與葉毅偉遂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變造上開林筱涵帳戶存摺之交易明細紀錄為如附表一所示,使該帳戶存摺之收入及存款數額增多,而變造林筱涵帳戶存摺內頁。於同年2月19日某時,葉毅偉陪同林筱涵至新竹 市圓環附近與聯邦商業銀行行員辦理對保,葉毅偉持上開變造之林筱涵帳戶供銀行行員核對,致聯邦銀行誤信林筱涵之資力,而同意貸款50萬元予林筱涵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足生損害於聯邦銀行對於貸款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聯邦銀行並於同年2月21日林保宏、葉毅偉將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移轉登記至林筱涵名下後,於同 日匯款至指定之范正安帳戶內,范正安隨即於當日提領50萬元現金交付林保宏,而林筱涵繳交上開貸款至同年6月22日 止即未繳交,致聯邦銀行受有46萬6,510元損失。 四、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及林志航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林志航提供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新竹南寮郵局帳戶(下稱林志航帳戶)存摺予林保宏、葉毅偉,供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變造林志航帳戶存摺之交易明細紀錄如附表二所示,使該帳戶存摺之收入及存款數額增多,而變造林志航帳戶存摺內頁。於102年10月31日某時,葉毅偉通 知林志航由洪子庭帶其至新竹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與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行員魏小梅對保,洪子庭持上開變造之林志航帳戶供魏小梅核對,致星展銀行誤信林志航之資力,而同意貸款95萬元予林志航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足生損害於星展銀行對於貸 款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星展銀行並於同年11月4日葉毅 偉、洪子庭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移轉登記至林 志航名下後,於翌日匯款至指定不知情之洪國書帳號:00000000000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帳戶(下稱洪國書帳戶)內,林保宏、葉毅偉與洪國書隨即於同日提領95萬元現金交付林保宏。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及林志航朋分上開詐得之95萬元後,僅繳交1期貸款予星展銀 行後即未再繳款,致星展銀行受有93萬6,819元之損失。 五、案經林秀鳳、林筱涵及星展銀行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蒞庭公訴人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18日105年度蒞字第632號補充理由書,並於105年6月1日本院審 判程序以言詞再加以補充,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更正如上,另就起訴書原記載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林韋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及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亦更正為:林保宏、葉毅偉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就上開更正之犯罪事實三、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規定,有證據能力外,其餘亦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林韋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審訴字卷第82至91頁、本院訴字卷第50至56頁背面、第106至125頁、第154 頁、第166至196頁)。 ㈡、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偵字第10813號卷第6至12頁、103年度偵緝字第35號卷第34 至38頁、第74至78頁、第90至93頁、第95-1至96頁背面、第107- 111頁、第117頁、第146-148頁、本院審訴字卷第82至91頁、本院訴字卷第42至56頁背面、第106至125頁、第129 至154頁背面、第166至196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徐子文 、證人洪國書、魏小梅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793 號卷第21至26頁、第29至30頁背面、第124至125頁背面、本院訴字卷第62至65頁、第129至154頁背面)、證人范正安、楊淑美、黃嘉勇於警詢時、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緝字卷第74至78頁、第90至93頁、第95-1至第96頁、本院訴字卷第129至154頁背面)大致相符。 ㈢、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1969-RV號自用小客車詳細資料 報表影本1份、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820、7821支付命令、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借款契約書影本1份、臺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城分行103年3月11日北富銀風城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范正安帳戶交易明細1份、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3年4月14日竹監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牌號碼000-0000號、1969-RV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資料1份、聯邦商業銀行103年9月16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林秀鳳、林筱涵申請上開車貸資力證明影本1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 29日泰存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林秀鳳帳戶交易明 細1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0月9日玉山個(存)字第 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林筱涵帳戶交易明細1份、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詳細資料報表影本1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3年4月9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洪國書帳戶交易明細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照影本、車貸批覆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林韋宗帳戶存摺影本、汽車貸款撥款/代償申請 暨委託書影本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03年8 月26日竹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林韋宗帳戶交易明細1份、林筱涵玉山銀行存簿影本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3日泰存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林秀鳳帳戶開戶申請書及開戶所附之證件影本1 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1月11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見偵10813卷第17至18頁、103偵緝35,第41至47頁背面、第60至71頁背面、第84至86頁、第129至134頁、第138至141頁、第142至143頁、第152至157頁、第160 至165頁、偵8793卷第31頁、第39至40頁背面、第48至57頁 、第121至122頁)在卷可稽。 ㈣、按一般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業務,必會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財力或薪資之證明,據以審核申請人之償債能力,以決定核貸與否及貸款金額之多寡;且金融機構依照申請人之職業及薪資條件,雖會有不同之貸款數額,作為控制放款之風險,始符合經驗法則,且為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成年人所週知,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明知林秀鳳並無固定收入及還款資力,仍共同以不詳方式製造林秀鳳乃有資力之人之假象,向聯邦銀行申請貸款;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明知林筱涵並無固定收入及還款能力,仍共同變造林筱涵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紀錄,持之向聯邦銀行申請貸款;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林韋宗均明知林韋宗並無固定收入及還款資料,仍共同變造林韋宗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紀錄,持之向星展銀行申請貸款,使聯邦銀行、星展銀行對於申請人之財力陷於錯誤,誤認確有還款之資力而核准貸款,因而受有損害,可知被告林保宏、葉毅偉就犯罪事實二詐欺部分、犯罪事實三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及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林韋宗就犯罪事實四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有客觀之行為分擔,主觀上亦均具備犯意聯絡及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林韋宗所為上述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林韋宗本件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生效,該條之構成要件固未更改,惟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之法定刑則變更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已涉及刑度變更,故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案被告等人所涉詐欺取財犯行,若適用舊法,刑度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該條為 24年1月1日訂定,依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若適用新法,刑度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 元(新臺幣)以下罰金,顯見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是 本案經比較新舊法,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予以論處。 ㈡、核被告林保宏、葉毅偉就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三、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及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洪子庭、林韋宗就犯罪事實四部 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林保宏、葉毅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林韋宗就犯罪事實四部分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林保宏、葉毅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及林韋宗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林保宏、葉毅偉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所為,及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洪子庭、林韋宗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所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林保宏、葉毅偉就犯罪事實二、三、四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㈤、被告洪子庭、林韋宗有事實欄所示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足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犯行,應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林保宏、葉毅偉正值青壯,不思努力工作,正當營生,因林秀鳳、林筱涵等人有資金需求,竟以以不詳方式製造林秀鳳為有資力之人之假象,及變造林筱涵存摺之薪資紀錄,持之向聯邦銀行申請貸款;另在被告林韋宗知情之情況下,變造被告林韋宗存摺之薪資紀錄,持之向星展銀行申請貸款,並由被告洪子庭陪同被告林韋宗前往與星展銀行行員對保,使之對於申請人之財力陷於錯誤,誤認申請人確有還款之資力而核准貸款,其行為已足生損害於聯邦銀行及星展銀行對信用貸款審核及管理之正確性,並造成聯邦銀行、星展銀行之損失,所為實值非難,惟犯後均終能坦承犯行,參以被告洪子庭自承當時剛開始向被告林保宏、葉毅偉學習以此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被告林韋宗自承係因需要資金,始任由被告林保宏、葉毅偉變造其薪資紀錄等情,暨被告林保宏國中畢業,從事汽車買賣工作,被告葉毅偉國中畢業,從事裝潢臨時工,月收入平均2萬餘元,育有1未成年子女,被告洪子庭高中畢業,從事室內設計工作,月收入約4、5萬元,被告林韋宗高中畢業,從事磁磚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洪子庭、林韋宗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林保宏、葉毅偉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㈦、至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經變造之存摺內頁,業經被告等人提出行使於聯邦銀行、星展銀行收執,已非被告等人所有,且非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 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經變造之林筱涵玉山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紀錄 ┌────┬──────┬───────┬──────────┬──────────┐ │ 日期 │摘要 │提款 │存款 │餘額 │ │ Date │Memo │Withdrawal │Deposit │Balance(N.T.) │ ├────┼──────┼───────┼──────────┼──────────┤ │ │承前頁 │貳 │帳號:0000000000000 │***********100,028 │ ├────┼──────┼───────┼──────────┼──────────┤ │0000000 │ATM優惠提 │ │$30 │***********100,053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8,873 │***********158,931 │ ├────┼──────┼───────┼──────────┼──────────┤ │0000000 │ATM跨行提 │$5,005 │ │***********153,926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2,005 │ │***********141,921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905 │ │***********140,016 │ ├────┼──────┼───────┼──────────┼──────────┤ │0000000 │利息 │ │$11 │***********140,027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510 │***********145,537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5 │ │***********143,532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5 │ │***********141,527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505 │ │***********140,022 │ ├────┼──────┼───────┼──────────┼──────────┤ │0000000 │ATM優惠提 │ │$25 │***********140,047 │ ├────┼──────┼───────┼──────────┼──────────┤ │0000000 │轉帳 張麗萍 │ │$1,933 │***********141,980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3,994 │***********195,974 │ ├────┼──────┼───────┼──────────┼──────────┤ │0000000 │ATM跨行提 │$3,005 │ │***********192,969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005 │ │***********182,964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5 │ │***********180,959 │ ├────┼──────┼───────┼──────────┼──────────┤ │0000000 │ATM跨行提 │$905 │ │***********180,054 │ ├────┼──────┼───────┼──────────┼──────────┤ │0000000 │ATM優惠提 │ │$25 │***********180,079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1,724 │***********231,803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6,805 │ │***********214,996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5 │ │***********212,993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05 │ │***********211,988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05 │ │***********210,983 │ ├────┼──────┼───────┼──────────┼──────────┤ │ │承前頁 │貳 │帳號:0000000000000 │***********210,983 │ ├────┼──────┼───────┼──────────┼──────────┤ │0000000 │ATM跨行提 │$905 │ │***********210,078 │ ├────┼──────┼───────┼──────────┼──────────┤ │0000000 │ATM優惠提 │ │$25 │***********210,103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0,447 │***********260,580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05 │ │***********240,575 │ ├────┼──────┼───────┼──────────┼──────────┤ │0000000 │ATM跨行提 │$405 │ │***********240,070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5 │ │***********240,065 │ ├────┼──────┼───────┼──────────┼──────────┤ │0000000 │ATM優惠提 │ │$15 │***********240,080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9,178 │***********299,258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005 │ │***********289,253 │ ├────┼──────┼───────┼──────────┼──────────┤ │0000000 │ATM跨行提 │$5,205 │ │***********284,048 │ ├────┼──────┼───────┼──────────┼──────────┤ │0000000 │ATM跨行提 │$4,005 │ │***********280,043 │ ├────┼──────┼───────┼──────────┼──────────┤ │0000000 │ATM優惠提 │ │$15 │***********280,058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1,895 │***********331,953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8,005 │ │***********313,948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5 │ │***********311,943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805 │ │***********310,138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5 │ │***********310,033 │ ├────┼──────┼───────┼──────────┼──────────┤ │0000000 │ATM優惠提 │ │$20 │***********310,053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2,887 │***********362,940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4,905 │ │***********348,035 │ ├────┼──────┼───────┼──────────┼──────────┤ │0000000 │ATM跨行提 │$4,005 │ │***********344,030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5 │ │***********342,025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315 │郵局 │***********340,710 │ ├────┼──────┼───────┼──────────┼──────────┤ │ │承前頁 │貳 │帳號:0000000000000 │***********340,710 │ ├────┼──────┼───────┼──────────┼──────────┤ │101214 │ATM跨行提 │$705 │ │***********340,005 │ ├────┼──────┼───────┼──────────┼──────────┤ │101221 │匯款存入 │張麗萍 │$10,051 │***********350,056 │ ├────┼──────┼───────┼──────────┼──────────┤ │101226 │轉帳00000000│ │$58,595 │***********408,651 │ ├────┼──────┼───────┼──────────┼──────────┤ │101228 │ATM跨行提 │$10,005 │ │***********398,648 │ ├────┼──────┼───────┼──────────┼──────────┤ │101229 │ATM跨行提 │$10,005 │ │***********388,641 │ ├────┼──────┼───────┼──────────┼──────────┤ │0000000 │ATM跨行提 │$4,505 │ │***********384,138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5 │ │***********382,131 │ ├────┼──────┼───────┼──────────┼──────────┤ │0000000 │ATM優惠提 │ │$25 │***********382,158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05 │ │***********381,153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05 │ │***********380,146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5 │ │***********378,141 │ ├────┼──────┼───────┼──────────┼──────────┤ │0000000 │ATM提款 │$20,000 │ │***********358,136 │ ├────┼──────┼───────┼──────────┼──────────┤ │0000000 │ATM提款 │$20,000 │ │***********338,136 │ ├────┼──────┼───────┼──────────┼──────────┤ │0000000 │ATM優惠提 │ │$25 │***********338,161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5 │ │***********338,056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7,243 │***********395,299 │ ├────┼──────┼───────┼──────────┼──────────┤ │0000000 │轉帳00000000│ │$52,108 │***********447,407 │ ├────┼──────┼───────┼──────────┼──────────┤ │0000000 │ATM跨行提 │$20,005 │ │***********427,402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3,405 │ │***********414,997 │ ├────┼──────┼───────┼──────────┼──────────┤ │0000000 │ATM跨行提 │$3,905 │ │***********413,192 │ ├────┼──────┼───────┼──────────┼──────────┤ │0000000 │ATM跨行提 │$3,005 │ │***********410,187 │ ├────┼──────┼───────┼──────────┼──────────┤ │0000000 │ATM跨行提 │$4,005 │ │***********406,182 │ ├────┼──────┼───────┼──────────┼──────────┤ │0000000 │ATM跨行提 │$1,005 │ │***********405,177 │ └────┴──────┴───────┴──────────┴──────────┘ 附表二:經變造之林韋宗郵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紀錄 ┌────┬──────┬───────┬─────────┬──────────┐ │日期DATE│摘要MEMO │提款WITHDRAWAL│存款DEPOSIT │結餘BALANCE │ ├────┼──────┼───────┼─────────┼──────────┤ │000000-0│000000-0 │00 000000-0 │ │$476,088.00 │ ├────┼──────┼───────┼─────────┼──────────┤ │0000000 │跨行提款1HH │$16,006.00 │IZ00000000000 │$460,082.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450,082.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440,082.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10,000.00 │OF-040106 │$430,082.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420,082.00 │ ├────┼──────┼───────┼─────────┼──────────┤ │0000000 │無摺存款1A5 │OF-040106 │$110,000.00 │$530,082.00 │ ├────┼──────┼───────┼─────────┼──────────┤ │0000000 │現金存款1A5 │OF-040106 │$20,000.00 │$550,082.00 │ ├────┼──────┼───────┼─────────┼──────────┤ │0000000 │跨行提款1HG │$20,006.00 │IZ00000000000 │$530,076.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520,076.00 │ ├────┼──────┼───────┼─────────┼──────────┤ │0000000 │現金提款1A5 │$12,000.00 │OF-040106 │$508,076.00 │ ├────┼──────┼───────┼─────────┼──────────┤ │0000000 │跨行提款1HD │$2,006.00 │IB008FC240M06 │$506,070.00 │ ├────┼──────┼───────┼─────────┼──────────┤ │0000000 │跨行提款1HB │$2,006.00 │IB008FC240M06 │$504,064.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10,000.00 │OF-040106 │$494,064.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10,000.00 │OF-040106 │$484,064.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4,000.00 │OF-040106 │$480,064.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30,000.00 │OF-040106 │$450,064.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20,000.00 │OF-040106 │$430,064.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20,000.00 │OF-040106 │$410,064.00 │ ├────┼──────┼───────┼─────────┼──────────┤ │0000000 │現金提款1A5 │$5,000.00 │IZ0000000000 │$405,064.00 │ ├────┼──────┼───────┼─────────┼──────────┤ │0000000 │現金提款1A5 │OF-040106 │$50,000.00 │$455,064.00 │ ├────┼──────┼───────┼─────────┼──────────┤ │000000-0│000000-0 │00 000000-0 │ │$455,064.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5,000.00 │OF-040106 │$450,064.00 │ ├────┼──────┼───────┼─────────┼──────────┤ │0000000 │現金提款1A5 │$13,000.00 │IZ0000000000 │$437,064.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27,000.00 │OF-040106 │$410,064.00 │ ├────┼──────┼───────┼─────────┼──────────┤ │0000000 │無摺存款1A5 │OF-040106 │$250,000.00 │$660,064.00 │ ├────┼──────┼───────┼─────────┼──────────┤ │0000000 │利息 │OF-900000 │$431.00 │$660,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650,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10,000.00 │OF-040106 │$640,495.00 │ ├────┼──────┼───────┼─────────┼──────────┤ │0000000 │現金提款1A5 │$30,000.00 │IZ0000000000 │$610,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10,000.00 │OF-040106 │$600,495.00 │ ├────┼──────┼───────┼─────────┼──────────┤ │0000000 │無摺存款1A9 │OF-040106 │$80,000.00 │$680,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30,000.00 │OF-040106 │$650,495.00 │ ├────┼──────┼───────┼─────────┼──────────┤ │0000000 │跨行轉入012 │000000000000 │S5,000.00 │$655,495.00 │ ├────┼──────┼───────┼─────────┼──────────┤ │0000000 │無摺存款1A5 │OF-040106 │$50,000.00 │$705,495.00 │ ├────┼──────┼───────┼─────────┼──────────┤ │0000000 │跨行轉入803 │000000000000 │$3,000.00 │$708,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10,000.00 │OF-040106 │$698,495.00 │ ├────┼──────┼───────┼─────────┼──────────┤ │0000000 │跨行轉入803 │000000000000 │$3,000.00 │$701,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20,000.00 │OF-040106 │$681,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10,000.00 │OF-040106 │$671,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661,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10,000.00 │OF-040106 │$651,495.00 │ ├────┼──────┼───────┼─────────┼──────────┤ │000000-0│000000-0 │00 000000-0 │ │$651,495.00 │ ├────┼──────┼───────┼─────────┼──────────┤ │0000000 │跨行轉入 012│000000000000 │$100,000.00 │$751,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741,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J2 │$20,000.00 │OF-040106 │$721,495.00 │ ├────┼──────┼───────┼─────────┼──────────┤ │0000000 │現金提款1A9 │$50,000.00 │IZ0000000000 │$671,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661,495.00 │ ├────┼──────┼───────┼─────────┼──────────┤ │0000000 │無摺存款1A5 │OF-040106 │$90,000.00 │$751,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4 │$6,000.00 │OF-040106 │$745,495.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735,495.00 │ ├────┼──────┼───────┼─────────┼──────────┤ │0000000 │跨行提款1HH │$8,006.00 │IBOO8FC240M06 │$727,489.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717,489.00 │ ├────┼──────┼───────┼─────────┼──────────┤ │0000000 │無摺存款1A5 │OF-040106 │$110,000.00 │$827,489.00 │ ├────┼──────┼───────┼─────────┼──────────┤ │0000000 │跨行提款1HH │$5,006.00 │IBOO8FC240M06 │$822,483.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5,000.00 │OF-040106 │$817,483.00 │ ├────┼──────┼───────┼─────────┼──────────┤ │0000000 │跨行提款1HH │$6,006.00 │IBOO8FC240M06 │$811,477.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1 │$10,000.00 │OF-040106 │$801,477.00 │ ├────┼──────┼───────┼─────────┼──────────┤ │0000000 │跨行提款1HH │$10,006.00 │IBOO8FC240M06 │$791,471.00 │ ├────┼──────┼───────┼─────────┼──────────┤ │0000000 │卡片提款1F5 │$1,000.00 │OF-040106 │$790,471.00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