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被告兼下一 熊翠芬
- 公訴人
- 人代 表 人
- 被告
- 城豐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陳舜銘律師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被告兼下一 劉士博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人代 表 人
- 被告
- 立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 二 人 曾柏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熊翠芬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肆年。
城豐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8 、14、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士博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立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
一、熊翠芬為城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豐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城豐公司係經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報備之多層次傳銷公司,主要業務為傳銷健康食品。劉士博為立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博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熊翠芬、劉士博均明知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亦均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即為偽藥,不得製造、販賣。詎熊翠芬為圖暴利,竟與劉士博基於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熊翠芬以城豐公司名義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24日分次向金佳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佳鋒公司)購買白樺靈芝、冬蟲夏草、靈芝、牛樟芝、膠原蛋白等粉末(共24.96 公斤)(下稱冬蟲夏草等粉末),再指示城豐公司不知情之副總經理彭錦章將上開冬蟲夏草等粉末送交立博公司之劉士博,推由劉士博收取新臺幣(下同)2 萬元費用後添加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Melatonin (褪黑激素)及不詳材料予以混合成「NCF 神奇草」產品原料5 包(共約28公斤)後,劉士博再交予彭錦章委託不知情之金佳鋒公司充填封裝成深紅色膠囊共55,340顆,每10顆壓製成1 片鋁箔片,每3 片鋁箔片封裝成1 鋁箔袋(內含30顆膠囊),共製作1,836 鋁箔袋,其餘260 顆散裝。金佳鋒公司先於101 年3 月5 日將散裝膠囊250 顆交予城豐公司以送交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下稱SGS 檢驗)進行224 種臨床使用之化學製品定性分析(Qualitative analysis of 224 Chemicals for elinical use .),金佳鋒公司嗣再於101 年3 月28日將1,836 鋁箔袋及餘粒10顆寄交城豐公司。緣於上開膠囊樣品遭SGS 檢驗出含有Melatonin (褪黑激素)成分(報告編號:2012年3 月15日UB/2012/30201A-02 ),熊翠芬不甘損失,竟再於101 年5 月21日以城豐公司名義向金佳鋒公司購買白樺靈芝、冬蟲夏草、靈芝、牛樟芝、膠原蛋白等粉末各1 公斤(共5 公斤),送交SGS 檢驗,經SGS 公司出具「此份樣品共檢測270 項常見西藥成分均未檢出」之報告(報告編號:2012年7 月30日UB/2012/70731 ),熊翠芬遂以移花接木方式,在城豐公司「NCF 神奇草」產品文宣資料上將「NCF 神奇草」產品與上開SGS 公司驗無西藥成分之報告(報告編號:2012年7 月30日UB/2012/70731 )併列,使閱讀者及傳銷會員誤信「NCF 神奇草」產品確經檢驗不含西藥成分。
二、熊翠芬明知「NCF 神奇草」產品為偽藥,承上製造後予以販賣牟取暴利之犯意,將該產品標示為「食品」、「天然複方多醣體」等字樣,且宣傳單宣稱有減少疲勞感、健康維持、調整體質、青春源頭、調節生理機能、幫助入睡之功效,另於101 年3 月間委託不知情之鴻霖印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印製「NCF 神奇草」包裝紙盒2,000 個,熊翠芬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將內有「NCF 神奇草」膠囊30顆之鋁箔袋裝入紙盒內及以封膜機封膜,將每盒成本約僅124 元之「NCF 神奇草」產品,定價為每盒7,560 元,實際以每盒3,780 元銷售予不知情之會員,共銷售至少1,083 盒,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093,740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之統計總表、各月詳表)。
三、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因接獲情資,於104 年3 月25日執行搜索,在址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城豐公司營業管理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在址設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城豐公司登記地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3至16所示之物,經調查局對編號16扣案之「NCF神奇草」產品其中1 盒進行檢驗,驗得含褪黑激素成分,始循線查悉上情。復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自扣案「NCF 神奇草」產品中抽取5 盒囑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檢驗,驗得含褪黑激素(每顆膠囊平均重量492.0mg/cap ,含褪黑激素4053.6mg/kg ,相當於2mg/cap ,相當於4065ppm ),逾越應以藥品列管之標準即20ppm 達203倍,確認為偽藥。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熊翠芬及城豐公司,爭執被告熊翠芬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調詢筆錄、食藥署就食餘檢體(見後述)所為檢驗報告書之證據能力;被告劉士博及立博公司,爭執被告熊翠芬、證人李𧙗綜、證人彭錦章3 人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調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其餘則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64-165 頁)。經本院於審理程序分別傳訊證人熊翠芬、李𧙗綜、彭錦章進行交互詰問完畢後,被告劉士博及立博公司則不再爭執被告熊翠芬、證人李𧙗綜調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68-69 頁);被告熊翠芬及城豐公司則維持前揭爭執。經查: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熊翠芬雖辯稱:我在調查局製作筆錄時有情緒,因為調查員將扣案證物放在桌上一直敲、一直敲(指製作筆錄時敲打鍵盤),我也很害怕,我就腦袋一片空白,照他敲的這樣子講,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調查員是一個一個敲叫我唸,我就照著唸云云(本院卷二第115 頁)。惟經本院勘驗調詢錄音,當調查員問到「1,836 盒」時,被告熊翠芬猶主動告知「5 萬多粒嘛」(本院卷一第80頁);當調查員問到「1,800多盒之NCF 神奇草約已銷售出…」問題還沒問完,被告熊翠芬即主動插話稱「剩590 盒,發票上590 盒,可是實際上倉庫裡面就700 多,剛剛寫700 多」(本院卷一第81頁);當調查員問到「你這個你看234 」時,被告熊翠芬即主動解釋「就加雜支啊、稅金、房租什麼都加進去」,調查員再問「234 是什麼」,被告熊翠芬進一步解釋「就是,我想就是什麼房租啊、員工費用啊把它加進去啊,剛剛那個124 是沒有加的,是單單盒子的錢啊」(本院卷一第87頁)。觀諸上引勘驗筆錄例示之詢、答過程,即知被告熊翠芬對於調查員所詢問題清楚明白,雙方也花費甚多時間在釐清扣案證物所載文字的意義,是以,苟非經由被告熊翠芬解釋,調查員如何能自行望文生義而「一直敲、一直敲,叫被告熊翠芬唸」?可見被告熊翠芬於調詢所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具有證據能力。況且,就被告熊翠芬爭執筆錄不實部分,辯護人已一一指出爭執之問、答所在,經本院勘驗調詢錄音光碟,自以勘驗筆錄為準,至被告熊翠芬未爭執筆錄不實部分,認仍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彭錦章調詢筆錄部分:被告劉士博、立博公司爭執證據能力,既證人彭錦章於調詢時所為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3 、之5 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應認證人彭錦章於調詢時所為陳述,對於被告劉士博、立博公司之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
二、城豐公司傳銷會員古志雄購買「NCF 神奇草」產品(及其他城豐公司產品,因與本案無關,於茲不贅)食用欲促進健康,不料病情急遽惡化而亡故,其子古昇平懷疑城豐公司產品有異,遂於103 年4 月29日提出古志雄未吃完的「NCF 神奇草」產品(含鋁箔壓片(10顆)2 片、鋁箔壓片(6 顆)1片、鋁箔袋1 個、紙盒1 個,下稱食餘檢體,膠囊為雙色)向新竹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陳情,衛生局即轉請食藥署檢驗,驗出含有褪黑激素(每顆膠囊平均重量483.6mg/cap ,含褪黑激素3.4mg/cap ,經換算約為7030.6ppm ,已逾應以藥品列管之標準20ppm ),惟此「NCF 神奇草」產品食餘檢體係雙色膠囊,明顯與扣案城豐公司所有「NCF 神奇草」產品係單色膠囊不同,且據證人古昇平證述其所提供予衛生局之檢體為未拆封包膜完整之產品,亦與食餘檢體其中一鋁箔壓片僅有6 顆不同,是食餘檢體來源不明,是檢察官所舉文書證據「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7 月21日新縣衛食藥字第1030010161號函暨所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6 月23日FDA 研字第1030019048號函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5 ,即偵卷第30-34 頁),應認無證據能力。
三、除上開第二點所述外,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與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下引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等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亦均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事項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熊翠芬、城豐公司、劉士博、立博公司,均不爭執下列各點事實(本院卷一第165-166 頁),並有如【】欄內所示之證人證述、書證、物證在卷可稽,應可先予認定。
㈠、熊翠芬為城豐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城豐公司主要業務為傳銷健康食品;劉士博為立博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負責人年籍資料查詢結果。偵卷第52-55 頁】
㈡、熊翠芬、劉士博均知悉製造西藥,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所製造之藥品,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衛福部未曾核准「NCF 神奇草」藥品許可證。【熊翠芬調詢筆錄,熊翠芬及劉士博準備程序筆錄,食藥署103 年7 月14日FDA 藥字第1030027836號函。偵卷第7 頁、本院卷一第65-66 、165 頁】
㈢、熊翠芬以城豐公司名義於101 年2 月20日、24日分次向金佳鋒公司購買冬蟲夏草等粉末共24.96 公斤,再指示彭錦章將冬蟲夏草等粉末送交劉士博,劉士博收取2 萬元費用後即添加某些材料予以混合成「NCF 神奇草」產品原料5 包(共約28公斤)後,再交予彭錦章委託金佳鋒公司充填封裝成膠囊共55,340顆,每10顆壓製成1 片鋁箔片,每3 片鋁箔片封裝成1 鋁箔袋(內含30顆膠囊),共製作1,836 鋁箔袋,其餘260 顆散裝;金佳鋒公司先於101 年3 月5 日將散裝膠囊250 顆交予城豐公司以送交SGS 檢驗,進行224 種臨床使用之化學製品定性分析,嗣再於101 年3 月28日將1,836 鋁箔袋及餘粒10顆寄交城豐公司。【金佳鋒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101 年3 月5 日工作日誌單、101 年3 月29日統一發票各1 份,彭錦章簽署之委託保證書1 份,劉士博之偵訊筆錄1 份,李𧙗綜及彭錦章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2012年3 月15日SGS 檢驗報告1 份(收受樣品日2012年3 月5 日)。偵卷第20-21 頁反面、第95-97 頁,本院卷一第192-194 、198-199 、210 、225 、234-235 、237 頁,扣案證物卷第77-78 頁】
㈣、城豐公司於101 年10月25日向公平會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原向公平會報備傳銷「NCF 神奇草」產品,但經公平會通知補正資料,城豐公司隨即移除此「NCF 神奇草」產品。【公平交易委員會107 年3 月19日公競字第1071460257號函及所附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城豐公司報備資料。本院卷一第425 、431-432 頁】
㈤、城豐公司於101 年3 月5 日送交SGS 檢驗膠囊樣品遭檢驗出含有褪黑激素成分(報告編號:2012年3 月15日UB/2012/30201A-02 );熊翠芬再於101 年5 月21日以城豐公司名義向金佳鋒公司購買冬蟲夏草等粉末各1 公斤(共5 公斤)送交SGS 檢驗,經SGS 公司出具「此份樣品共檢測270 項常見西藥成分均未檢出」之報告(報告編號:2012年7 月30日UB/2012/70731)。【SGS 檢驗報告2 份,金佳鋒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1 份,熊翠芬之自白,彭錦章之證述。偵卷第20頁,本院卷一第25-26、246-247 頁,扣案證物卷第78-83、180 頁】
㈥、城豐公司印製之「NCF 神奇草」產品宣傳單標示為「食品」、「天然複方多醣體」等字樣,且宣傳單宣稱有減少疲勞感、健康維持、調整體質、青春源頭、調節生理機能、幫助入睡之功效。【「NCF 神奇草」宣傳單1 份,彭錦章本院證述。偵卷第39頁,本院卷一第241-242頁】
㈦、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於104 年3 月25日執行搜索,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城豐公司營業管理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在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城豐公司登記地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3至16所示之物。【新竹縣調查站104 年3 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本院104 年度院保字第640 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偵卷第65-69 、70-73 頁,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484 號卷第26-28 頁,另編證物卷1 本】
㈧、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自扣案「NCF 神奇草」產品中抽取5 盒囑託食藥署檢驗,驗得含有褪黑激素(每顆膠囊平均重量492.0mg/cap ,含褪黑激素4053.6mg/kg ,相當於2mg/cap ,相當於4065ppm),逾越應以藥品列管之標準。【食藥署106 年4 月20日FDA 研字第1066000996號函暨附件「英國British National Formulary (B .N .F )」所載含Melatonin 成分含量之產品及檢驗報告書各1 份,本院卷一第115-117 、126-127 頁】
㈨、本院於105 年8 月22日準備程序勘驗熊翠芬於104 年3 月25日調查局詢問時之錄音光碟,勘驗筆錄譯文與熊翠芬實際供述內容相符。【勘驗筆錄1份。本院卷一第77-98頁】
二、惟被告熊翠芬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製造偽藥、販賣偽藥犯行,辯稱略以:證人古昇平證述其提供1 個完整包裝盒未拆封之檢體到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送交予食藥署檢驗之檢體卻是不完整包裝,且係雙色膠囊之食餘檢體,此又與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之城豐公司產品係單色膠囊,兩者顯然不同,故否認食藥署就食餘檢體作成之檢驗報告之證據能力。雖調查局以扣案物「NCF 神奇草」1 盒進行檢驗,驗出含褪黑激素成分,然未標示含量,無法確認是否超過國家的法定標準,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故究竟褪黑激素含量多少,是否違反國家的法定標準,是否應列為藥品管制,主管機關應有明確規範,不能籠統以含有褪黑激素成分即認為是藥品。又扣案之「NCF 神奇草」產品,被告熊翠芬、城豐公司只有向金佳鋒公司購買原料,交由劉士博混合發酵,再由金佳鋒公司充填膠囊,本身並無參與任何製造行為。至於公訴人提出之扣案物諸如手寫帳冊、庫存表,雖然「NCF 神奇草」產品有包裝,但後來並沒有販賣,只放在倉庫,因為城豐公司是登記有案之傳銷公司,銷售之產品須經過向公平會報備,且要有發票,訂購要有訂購單,但檢舉人及衛生局均迄未提出佐證證明食餘檢體係購自城豐公司等語。
三、又被告劉士博亦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製造偽藥犯行,辯稱略以:公訴人指褪黑激素係被告劉士博所添加然證據不足,充其量只是懷疑、可能而已,但經手之人不只被告劉士博1 人,最後金佳鋒公司充填前有添加維他命C ,故更有可能是他們所添加,但到底何人添加,沒有明確的證據。被告熊翠芬亦證稱她沒有交代被告劉士博添加,被告劉士博收取之加工費用總共才2 萬元,而證人李祐綜證述褪黑激素的價格不便宜,被告劉士博不可能自己虧本來添加等語。
四、經查,被告熊翠芬、劉士博共同製造偽藥部分
㈠、按「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藥事法第6 條第1 款、第20條第1 款分有明文。本院基於下列理由,認城豐公司所有、經扣案之「NCF 神奇草」產品,確為偽藥:
⒈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於104 年3 月25日對城豐公司執行搜索,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城豐公司營業管理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在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城豐公司登記地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3至16所示之物,為被告熊翠芬、城豐公司所不爭執,已如前述,且被告熊翠芬全程在場,有搜索扣押筆錄2 份(均載明「執行搜索過程城豐公司代表人熊翠芬全程陪同」並經熊翠芬簽名)、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均經熊翠芬簽名)在卷(偵卷第65-73 頁),故【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扣案物,全部均為被告城豐公司所有,自堪認定。
⒉新竹縣調查站執行搜索扣押完畢,即以104 年3 月26日新法⑶字第10458509000 號函將扣案「NCF 神奇草」產品其中1盒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經調查局自盒內30顆膠囊中隨機抽樣1 顆檢驗,驗出含有褪黑激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4 年4 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423201440 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偵卷第74頁)。被告熊翠芬、城豐公司進而辯稱此一鑑定未進行含量鑑定,不能認定褪黑激素之含量已逾越法定標準等語,本院依被告所辯函詢法務部調查局,經該局函覆稱:本局針對藥事法鑑定案件僅做定性檢驗,不做定量檢驗。本局上開鑑定書之鑑定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法,係利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品,經確認褪黑激素之層析滯留時間及質譜圖無誤後,進行結果研判等語(本院卷一第37頁),是以,縱使調查局此一鑑定僅有定性檢驗,未為定量檢驗,仍無礙於被告城豐公司所有之「NCF 神奇草」產品確實含有褪黑激素成分之事實認定。
⒊緣於被告熊翠芬、城豐公司辯稱無法依調查局之鑑定書認定褪黑激素之含量已逾越法定標準,故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再自扣案「NCF 神奇草」產品中抽取5 盒囑託食藥署檢驗(本院卷一第108-110 頁),經該署檢驗後函覆稱:旨揭檢體本署共用罄50粒膠囊,平均重量492.0mg/cap ,案內檢體檢出含Melatonin 4053.6mg/kg (相當於含Melatonin 2mg/cap),經查含該成分含量之產品收載於「英國British National Formulary ( B .N .F) 」,符合藥事法第6 條第1 款「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規定等語,暨提出該署106 年4 月20日FDA 研字第1066000996號檢驗報告書、「英國British National Formulary(B .N .F )」載有Melatonin 成分含量之典籍影本為憑(本院卷一第115-117、121 、127 頁)。依上開檢驗報告書所載,換算每顆膠囊含有褪黑激素之含量高達4065ppm (2mg/492mg 約0.004065即百萬分之4065)。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85年10月15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號公告之規定,標示含褪黑激素之產品應以藥品管理;另動物松果腺或松果體乾燥粉末可作為食品原料,其所含褪黑激素含量應在20ppm (百萬分之20)以下,業據食藥署103 年7 月14日FDA 藥字第1030027836號函說明甚詳(本院卷一第42頁)。準此,被告城豐公司所有之「NCF 神奇草」產品經檢驗褪黑激素含量高達4065ppm ,遠逾20ppm 以上,自應以藥品管理。
⒋被告熊翠芬、城豐公司均不爭執未經核准製造含褪黑激素成分之藥品,依前揭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為偽藥。準此,城豐公司所有之「NCF 神奇草」產品為偽藥,殆無疑義。
㈡、本院所應續予審究者,乃城豐公司所有之「NCF 神奇草」偽藥,係由何人所製造?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02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熊翠芬、劉士博固然相互推諉、兼以相互掩飾,意圖使上開「NCF 神奇草」偽藥之製造者陷於不明之狀態,惟本院基於以下證據及理由,認被告熊翠芬、劉士博2 人實係共同製造偽藥之人。經查:、被告熊翠芬製造偽藥部分
⒈證人李𧙗綜於本院證述:我是大葉大學生物科技研究所畢業,擔任金佳峰公司廠長職務,負責工廠生產、人員調配及出貨事宜,現在擔任副總經理。城豐公司算是間接客戶,因為我的客戶賣綠茶、維他命等原料給城豐公司,城豐公司再委託我加工,我算是代工廠、也賣原料給城豐公司。城豐公司於101 年2 月20日、24日分2 次訂購原料,委託金佳峰公司購買白樺靈芝、冬蟲夏草、靈芝、牛樟芝、膠原蛋白等5 項粉狀原料,沒說是要做什麼產品,我以新竹貨運寄了2 次原料。城豐公司收到原料之後,中間過程再進行什麼作法我不清楚,之後在101 年3 月5 日城豐公司彭錦章親自送來金佳峰公司,請我們加工,我一定要詳細問清楚是什麼樣的產品、品名、要做什麼樣的加工、膠囊的顏色、怎麼包裝,我們都要記載,怕做錯。在委託代工單(指彭錦章代表城豐公司填寫之委託保證書)上寫得很清楚,有1 、2 、3 、4 、5 五包東西,品名叫「NCF神奇草」,充填做膠囊,然後打成藥片PVP ,再包裝,就是101 年3 月28日金佳峰公司幫城豐公司代工「NCF 神奇草」膠囊1 次,之後就沒有再做了。委託保證書上記載的品名、代工程序、委託人是彭錦章寫的,型態、膠囊顏色是我們寫的,之所以請客戶寫委託保證書,是因為我們害怕客戶會拿一些不良的東西,所以請客戶填寫以保證產品是安全的。委託保證書代工程序記載「1+2+3+4+5 再添加C 1800g 完全混合」是彭錦章寫的,因為他拿來的時候是5 袋東西,5 袋東西要攪拌均勻,才不會顏色或味道不一樣,才有辦法下去製作,也是彭錦章說要再添加C 的,C 是他跟別人購買,不是我提供的。委託保證書數量欄記載「#0紅色膠囊」的意思,# 是編號,因為膠囊有0 號、1 號、2 號、3 號、4 號,「#0」就是大顆膠囊,後面的「紅色」就是指神奇草要充填0號紅色膠囊,紅色膠囊是整顆都是紅色的。紅色又分深紅、淺紅、粉紅等很多色,每日工作日誌單(偵卷第20頁反面)「KJBB」是紅色膠囊代號。城豐公司委託金佳鋒公司代工神奇草膠囊,一共做了55,340顆,壓成5,508 片,入袋子後是1,836 袋,我沒有裝紙盒,250 顆(應為260 顆之誤)另外裸粒給城豐公司,這批貨是101 年3 月5 日送來、101 年3月28日出貨,代工只有1 次。之後城豐公司於101 年5 月21日又再向金佳峰公司買白樺靈芝、冬蟲夏草、靈芝、牛樟芝、膠原蛋白各1 公斤。後來新聞報紙有刊登城豐公司的事,彭錦章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NCF 神奇草」產品被驗出含褪黑激素,在我被調查局約詢做筆錄之前彭錦章就有告訴我了,那時城豐公司已經被搜索完畢了。在城豐公司被搜索之前,並沒有任何人向我質疑為何膠囊檢驗出含褪黑激素。彭錦章在城豐公司被搜索完畢後對我說原料都是我賣的,我說原料已經寄完給你,並不在我視線範圍,你放在公司裡好久了,再拿來給我加工,怎麼會是我原料的問題。發生事情的時候,我問彭錦章,他才說購買的原料有再交給某博士(姓名我不清楚)加工處理,加工完畢再交予我們公司製成膠囊,原料的型態跟重量,跟我寄給城豐公司的根本不相符,我幫城豐公司買的原料是24.96 公斤,後來城豐公司給我加工的重量是28公斤,我之所以會注意重量不相符的事,是因為客人東西送來我們公司都會計算,現在有幾公斤、產出量必須是幾顆、做了多少成品等語(本院卷一第190-199 、201-202 、204-205 、207 、210 頁)。
⒉證人彭錦章
⑴於調詢時證述(註:被告熊翠芬對此部分證據能力不爭執,但被告劉士博爭執,故本院據此證詞僅認定被告熊翠芬部分):我於101 年1 月間進入城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迄今,主要負責員工管理、與上游廠商接洽往來等事宜。城豐公司負責人為熊翠芬,營業項目為保健食品之批發、零售,金佳鋒公司為GMP 食品包裝廠,城豐公司於101 年間開始委託金佳鋒公司進行保健食品製成膠囊或粉末包裝等業務,因金佳鋒公司亦有販售健康食品原料,故城豐公司會直接向該公司購買原料,或向其他公司購買原料後交由該公司代工生產製成膠囊或進行鋁箔包裝,主要產品為:活力B 膠囊、綠酚膠囊、黛爾碧以及「NCF 神奇草」等,相關業務均係由我與金佳鋒公司廠長李祐綜接洽。城豐公司有委託金佳鋒公司裝填「NCF 神奇草」膠囊,相關配方均是由熊翠芬委託我提供予金佳鋒公司。當時金佳鋒公司將冬蟲夏草等5 項粉末原料交給我後,我即依據熊翠芬之指示將前述向金佳鋒公司購買之5種原料共5 袋,由我送交予劉士博,並由其加工處理約1 、2 個星期後,由劉士博將加工後之原料以5 袋不同包裝交還予我,我再交予金佳鋒公司混合維他命C 製成「NCF 神奇草」膠囊,至於劉士博將該原料加工處理之流程及內容為何,我不清楚,要問熊翠芬或劉士博才清楚。我不知道熊翠芬為何要我將「NCF 神奇草」原料交由劉士博加工處理,我僅依熊翠芬指示辦理。另名證人即金佳鋒公司副總經理李𧙗綜所為證述「101 年3 月5 日,城豐公司再拿加工後共計28公斤之前述5 項原料包裝袋予金佳鋒公司,包裝袋上僅標註數字1 到5 ,該包裝並非原先金佳鋒公司包裝原料的袋子,並且要求金佳鋒公司除前述5 項原料外,再添加1.8 公斤維他命C ,混合所有原料後再製成膠囊,該產品即為「NCF 神奇草」膠囊,當時總共製作55,340顆(每顆約485mg )膠囊,製成5,508 片(每片10顆),包裝為1,836 袋(每袋30顆膠囊)」都是正確的。對於「NCF 神奇草」膠囊經送食藥署及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檢驗,結果均驗出含有褪黑激素成分,我沒有意見,我們也曾經將該「NCF 神奇草」送驗發現有偵測到褪黑激素,至於該褪黑激素應該是劉士博在加工處理時所添加,但詳情為何我不清楚,要問劉士博與熊翠芬才清楚等語(偵卷第28-29 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擔任城豐公司副總,負責原料之訂購、包裝廠之接洽,城豐公司有做「NCF 神奇草」這項產品,我老闆就是指熊翠芬,她交代我要做「NCF 神奇草」這項產品,我就去跟廠商接洽。(提示扣案證物卷第68頁金佳鋒公司101 年2 月7 日報價單)此報價單我有見過,是熊翠芬交代我聯絡跟廠商訂購這些原料,也是我去下訂,我不清楚為何做此產品,是熊翠芬跟立博公司談的。金佳鋒公司將我訂購的原物料寄給我後,我跟熊翠芬報告說金佳鋒公司原料寄來了,熊翠芬叫我送過去給劉士博,沒有說送到劉士博那邊要做什麼,叫我送過去就好。我沒有拆封檢視,就整批送過去給劉士博。(提示偵卷第20頁金佳鋒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第1 次的白樺靈芝1.5 公斤、冬蟲夏草2 公斤、靈芝1.5 公斤、牛樟芝3 公斤、膠原蛋白0.7 公斤,是老闆熊翠芬決定要訂購這些品名及數量。第2 次的這五項原料分別訂購2.85公斤、3.75公斤、2.85公斤、5.4 公斤、1.41公斤,也是熊翠芬決定要訂購這些品名及數量。我把這2 次訂購的冬蟲夏草等粉末交給劉士博,劉士博做好之後跟老闆講,老闆就叫我再去拿,有5 、6 袋,已經不是相同的袋子了,經過劉士博加工後為何會多了3.04公斤(總共28公斤)我不知道,我拿到這5 、6 袋後就請金佳鋒公司代工,代工程序記載「1+2+3+4+5 再添加C 」就是劉士博交給我的5 袋,再添加維他命C 是老闆熊翠芬交代的,我就這樣交代金佳鋒公司,(提示偵卷第21頁反面)委託保證書記載「1+2+3+4+5 再添加C 1800g ,完全混合,每顆膠囊充填485mg ,每顆成分比例≧±20mg」,這些內容是我寫的。城豐公司每一項產品都有送SGS 檢驗,「NCF 神奇草」的SGS 檢驗結果有褪黑激素,我不知道城豐公司有沒有因而檢討為何會有褪黑激素,我不是這個專業,老闆交代我做我就去做、老闆叫我去驗我就去驗。後來(101 年5 月21日)再向金佳鋒公司買冬蟲夏草等粉末各1 公斤,也是做檢測的用途,因為前面驗出來有狀況,所以我們就單純送原料去檢驗,101 年7 月送驗之後已經沒有驗出西藥成分。(提示偵卷第39頁「NCF 神奇草」宣傳單)我對這份宣傳單有印象,是我拿去印刷廠印的,宣傳單的稿是經過熊翠芬看過,再請我拿去印刷廠印。至於為何102 年1 月還要再送SGS 檢驗第3 次,我不知道原因,反正熊翠芬叫我做我就做等語(本院卷一第228 、231-232 、235-237 、240-242 、246-247 、251 、254-255 、261-264 、266 、275 頁)。由是亦證,被告熊翠芬實係主導、決定「NCF 神奇草」此一產品之原料內容、數量、採購、由何人負責加工、調配比例、如何充填、廣告單如何撰寫之實質決策者。甚者,迨至SGS 公司出具101 年3 月15日檢驗報告確認含褪黑激素成分,被告熊翠芬居然默不作聲,既不檢討何以會含褪黑激素之原因,向金佳鋒公司或劉士博探詢或索賠,反而積極指示證人彭錦章向金佳鋒公司另行採購全新原料送驗,以規避再被驗出褪黑激素的可能。進者,以移花接木方式,在「NCF 神奇草」文宣資料上將「NCF 神奇草」產品與上開SGS 公司驗無西藥成分之報告(報告編號:2012年7 月30日UB/2012/70731 )併列(扣案證物卷第15-21 頁,尤其第17頁),惡性重大,被告熊翠芬辯解完全沒有參與偽藥之製造,孰人能信。
⑶由此可知,「NCF 神奇草」之相關配方,乃被告熊翠芬指示證人彭錦章提供予金佳鋒公司,證人彭錦章將購自金佳鋒公司之冬蟲夏草等粉末原料送交被告劉士博加工,亦係受被告熊翠芬指示而為之,業據證人彭錦章證述如上,足見被告熊翠芬對於「NCF 神奇草」之配方、被告劉士博之加工,知之甚明,方能對證人彭錦章為如此具體之指示,不容被告熊翠芬諉稱自己沒有參與「NCF 神奇草」製造行為。
⒊參以被告熊翠芬於104 年3 月25日調詢時自承(註:下引偵卷頁碼者,乃被告熊翠芬未爭執筆錄與所述不符部分。下引本院卷一頁碼者,乃經被告熊翠芬爭執筆錄與所述不符,而經本院勘驗錄音者):我於101 年1 月底創立城豐公司,擔任負責人至今,城豐公司以傳銷方式販售健康食品為業,於101 年12月核備成為多層次傳銷公司。會員須繳交500 元會費成為永久會員,同時取得經銷商資格,城豐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均為我本人(偵卷第6 頁反面)。大約於99、100年間,我因販售國璽幹細胞多層次傳銷產品認識劉士博,他主動跟我說他有發酵的專業技術,可以將食品透過發酵方式,增加人體吸收效能,我於101 年間創設城豐公司後,劉士博主動向我表示他有1 個產品配方,可以改善睡眠品質,請我與他合作生產,我在101 年2 月間,依劉士博提供之配方向金佳鋒公司購買前述原料粉末,「NCF 神奇草」膠囊係由城豐公司向金佳鋒公司購買原料後,交由立博公司負責人劉士博進行發酵、混和調劑後,劉士博即將混和後之成品交給城豐公司,城豐公司再交由金佳鋒公司進行膠囊填充及以鋁箔包裝後寄還城豐公司,城豐公司再以委託鴻霖公司製作之外盒包裝封裝後出售,「NCF 神奇草」膠囊除前述原料外,無任何添加物。我曾經詢問劉士博相關製造流程等問題,他告訴我該產品沒有問題,要求我不要過度詢問。(提示「NCF 神奇草」宣傳文件,該宣傳單載明可以減少疲勞感、健康維持、青春源頭、調節生理機能、幫助入睡等字樣)該宣傳文件係城豐公司員工經我指示後製作的,內容是我依照「NCF 神奇草」原料,查詢維他命C 、蟲草粉末、膠原蛋白、樟芝、靈芝、白樺菌等所具有之效用,並至衛生署網站查詢可運用之文字,編輯為該宣傳文件之內文。雖然我查詢各原料效果並無幫助睡眠之功能,但因為劉士博告訴我「NCF 神奇草」之配方具有幫助睡眠效果,我都會跟經銷商說明該產品具有增加睡眠品質效果等語(偵卷第7 頁反面- 第8 頁)。我瞭解膠囊摻有褪黑激素成分已經違法,但我不清楚褪黑激素哪裡來的,我只能說我懷疑是劉士博添加的等語(本院卷一第85-86 頁)。據上被告熊翠芬自述內容,可見渠明知被告劉士博所謂「發酵、混和調劑」製造流程有異,且會因為所謂「發酵、混和調劑」相關製造流程而產生改善睡眠品質、幫助睡眠之功能,始會探詢劉士博製造流程問題,然此種所謂改善睡眠品質、幫助睡眠功能,顯然為金佳鋒公司原料所無。
⒋本院審酌被告熊翠芬早於101 年3 月5 日已自行送驗而經SGS 檢驗出含西藥成分褪黑激素,於104 年3 年25日接受調詢時,(問:它註明為食品,你們在販售過程中,你們認知它有沒有摻西藥?)猶佯稱「應該不會吧」,(問:我認為該產品不包括任何西藥成分,因此你們沒有經過,你沒有向衛生署核可製造、調劑和販售啦)再次佯稱「嗯,沒有」(本院卷一第78頁),刻意為不實陳述。被告熊翠芬自101 年3月15日即確知「NCF 神奇草」含西藥成分褪黑激素,迨至104 年3 月25日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期間長達3 年,卻不曾向被告劉士博究責亦未曾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可見被告熊翠芬本即同意被告劉士博在製造過程中摻入褪黑激素,自不可能自曝犯行。再佐以「NCF 神奇草」之超高定價與褪黑激素超高含量,兩者相互參照,「NCF 神奇草」1 盒僅有30顆膠囊,定價為每盒7,560 元,平均每顆膠囊高達252 元,縱使傳銷會員因等級不同,而異其取得成本,然最終傳銷價格可以達到每盒7,560 元之譜,何以消費者願意花錢購買如此昂貴之產品?無非就是被告熊翠芬明知其內摻有超高含量褪黑激素(本院囑託食藥署檢驗結果,每顆膠囊平均重量492.0mg/cap ,含褪黑激素4053.6mg/kg ,相當於2mg/cap ,相當於4065ppm ,超標203 倍),能夠確定消費者食用後有極高可能性會發生幫助睡眠的效果,才敢於如此訂價。復參照被告劉士博於偵訊時所述:他們要做這個東西,說公司賺錢的話會給我分,我說好啊,由城豐公司提供材料我加工等語(偵卷第97頁),可以佐實被告熊翠芬、劉士博間就製造偽藥有犯意聯絡,否則茍若被告熊翠芬單純付費委託被告劉士博發酵,何以賺錢要跟被告劉士博分享?
⒌綜上,被告熊翠芬所謂:劉士博告訴我產品沒有問題,要我不要過度詢問,沒有參與任何製造行為云云,不過是事後卸責之詞。被告熊翠芬製造偽藥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被告劉士博製造偽藥部分:
⒈證人李𧙗綜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不知道彭錦章所謂的「博士」是指誰,我對博士完全不認識。我之前在調查局詢問說「博士在加工後,重量會增加,但是依照常理,原料加工後重量通常會減少,不可能會增加,除非是在原料內再額外添加不明原料」,我的根據在於,比如我把原料給客人,加上袋子是3 公斤,客人一秤也是3 公斤,但是經過加工之後一定是放到某個機器或做什麼樣的程序,從袋子裡面拆來拆去,重量一定會減少,怎麼可能會增加,這用常理就可以判斷出來。我收到這5 包東西還有1 包維他命C ,並沒有馬上拆開來看,因為怕會受潮,收貨時並不知道這6 包東西裡面是什麼,就直接送工廠,我們收貨程序就是核對重量,還要確認是否為粉末,粉末我才能充填,顆粒我沒有辦法充填、這5 包一摸就知道是粉末。客人可能不會告訴我裡面是什麼樣的東西、品名,因為客人怕我們去仿造,或把他的配方給同業,所以客戶一般都會用代號去顯示,比如1 、2 、3、4 、5 或A 、B 、C 、D 、E 。因為我們以肉眼看不出到底是什麼樣的東西,相對地,客人就必須要填寫一個委託代工單來告訴我說這些東西全部都是食品,以保障我公司的安全。我介紹給彭錦章的維他命C 供應廠商是菲適德國際事業公司(下稱菲適德公司)等語(本院卷一第214 、217-218、220 、226 頁)。
⒉證人彭錦章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跟金佳鋒公司購買冬蟲夏草等粉末,金佳鋒公司寄來我就整批送過去交給劉士博,我沒有拆封檢視。送去立博公司加工後,有經過幾天後我才收受成品,詳細天數我不記得,劉士博做好之後跟老闆講,老闆就叫我再去拿,有5 、6 袋,已經不是相同的袋子了,經過劉士博加工後為何會多了3.04公斤(總共28公斤)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一第236 、254-255 頁)。
⒊被告劉士博
⑴於偵查中陳述:熊翠芬拿來的東西我加上小麥胚芽、發酵過的黃豆這2 樣攪在一起,過程是我的商業機密。所添加的小麥胚芽、發酵過的黃豆沒有發票,我是在立博公司的公司地址發酵,是個人研究室,發酵的產品叫神奇草,我印象中城豐公司付給我約2 萬多元。熊翠芬有向我買2 次神奇草膠囊,是台南一位湯建築師跟我說吃這個東西很好,拿5-6 盒給我,我吃了覺得還不錯,去找他好幾次,也跟他買了幾10包,他將配方告訴我,我就照著做。城豐公司之所以會做,是因為某天跟城豐公司黃先生(指熊翠芬的配偶黃偉恭)聊天,我向湯建築師買剩下的就賣給他們,他們要做這個東西,說公司賺錢的話會給我分,我說好啊,由城豐公司提供材料我加工,我之所以沒有說要加入小麥胚芽、黃豆粉,這是我的秘密,不能讓他們知道,我加工完交給城豐公司的東西,比城豐公司交給我的原料約多出3 、4 公斤,因小麥胚芽很重等語(偵卷第95-97 頁)。
⑵於審理中陳述:我跟湯先生拿了之後,我吃了不錯,我告訴黃先生說我睡眠改善很多,神奇草的製程及配方是我告訴城豐公司的。發酵完之後,後面要加天然C ,然後再填充到膠囊就完成了,城豐公司不用再加工,加工也沒有意義。熊翠芬有跟我講說請我發酵的那一批神奇草檢驗出來有褪黑激素,我說我不知道,大概是發酵出問題、發酵不完整等語(本院卷二第52、54-55 頁)。
⒋本院綜觀上開證人李𧙗綜、彭錦章證詞,以及被告劉士博偵訊中陳述之內容,可見被告劉士博確實有對「NCF 神奇草」產品進行加工之製造行為,製造地點即在立博公司之地址所在,為被告劉士博之個人研究室,且在加工過程有添加他人所難以知悉之物質,而此物質及添加過程乃被告劉士博不欲人知者。
⒌既金佳鋒公司所出售之原料即冬蟲夏草等粉末,經被告熊翠芬於101 年5 月21日另行採購各1 公斤,且以原料型態再送SGS 檢驗,未驗出褪黑激素(SGS 檢驗報告編號:2012年7月30日UB/2012/70731 ),可見金佳鋒公司所出售之原料並未摻有褪黑激素,已可排除是冬蟲夏草等粉末所致。證人彭錦章交付被告劉士博冬蟲夏草等粉末重量共24.96 公斤,證人彭錦章再自被告劉士博處取回,已增重為28公斤且非原包裝,相差3.04公斤,可見褪黑激素即在此差異重量之內。
⒍雖被告劉士博辯稱:金佳鋒公司在充填前另有添加維他命C,故更有可能褪黑激素是他們所添加云云。惟查,被告劉士博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是我建議要添加天然C ,就是像橘子、檸檬的C ,在發酵後、最後混和的時候添加等語(本院卷二第49-50 頁),可見證人彭錦章是依據被告劉士博的建議向案外人菲適德公司購買維他命C 及指示金佳鋒公司完全混合,並非金佳鋒公司自動為之;又自承發酵完之後,後面要加天然C ,然後再填充到膠囊就完成了,城豐公司不用再加工,加工也沒有意義等語(本院卷二第54頁),益證城豐公司沒有必要再指示金佳鋒公司於充填前為任何添加或加工。再者,據菲適德公司107 年1 月8 日函覆本院稱:本公司供應之食品主要皆向美國Grow公司(符合美國cGMP規格)採購進口至台灣,天然食物維生素C 成分為100%柑橘果肉濃縮,進口後委由金佳鋒公司加工或包裝,2012年初城豐公司欲採購含維生素C 之天然食物原料,經金佳鋒公司介紹,彭錦章先生提出希望先採購5 公斤原料,做為研發試驗用途。於2012年2 月29日本公司收到款項後委請金佳鋒公司以鋁箔袋包裝5 公斤每包1 公斤天然食物維生素C 原料,寄至城豐公司,有出貨單為憑。之後彭錦章先生於2012年5 月15日確認訂購100 公斤原料分2 次出貨各50公斤,城豐公司提供之原料使用產品包裝設計圖為「CVC 好利C 」等語(本院卷二第336-342 頁)。本院參諸食藥署就城豐公司「CVC 好利C 」產品所為抽驗(本院卷一第52頁檢體名稱編號2 ),並未驗出褪黑激素,是以菲適德公司提供之維生素C 含褪黑激素之可能性亦可以排除。據上,被告劉士博臨訟所稱褪黑激素可能是金佳鋒公司在添加維他命C 之階段所添加,顯屬無稽。
⒎被告劉士博雖又辯稱:收取之加工費用總共才2 萬元,不可能自己虧本來添加云云。惟被告劉士博是否果有對冬蟲夏草等粉末原料進行所謂「發酵」程序?實啟人疑竇。蓋依其所述,有諸多不合理之處,諸如:⑴被告劉士博先稱立博公司沒有發酵的設備,嗣改稱只有小的設備(本院卷二第45-46頁);⑵所稱發酵完成的材料呈現類似淺咖啡到深咖啡的顏色,有整陀的,還要磨一下,因為發酵完有水,有水就會黏在一起,還有一些結的陀存在,不純粹是粉,有的硬硬的,有一粒一粒的很大顆,要磨粉,我交給城豐公司的人的成品是半粉末狀,就是有結塊狀、顆粒,摩擦之後有一點粉狀等語(本院卷二第46-47 頁)。此種說法明顯與證人李𧙗綜前述:收貨程序要核對重量、確認是否為粉末,粉末才能充填,顆粒無法充填、這5 包一摸就知道是粉末之情迥異(本院卷一第220 頁);⑶先稱:我本身專長會發酵,發酵地點在我香山的實驗室,地址我不知道,向城豐公司收2 萬元電費,因為要使用加熱板烘乾後還給城豐公司,加熱板很耗電等語,待被告熊翠芬之辯護人詢問此實驗室有哪些設備時,旋即改稱:現在實驗室我拆掉了,現在重建還沒有建好等語(本院卷二第45、49、51頁),此發酵地點與前述在立博公司地址(竹北市)不同;⑷先稱:我幫城豐公司發酵的過程,就是城豐公司把原料拿來給我,我將1 公斤的原料加入100多克的酵母菌進去,然後放著發酵,發酵完成後,我用加熱器烘乾變成粉狀就還給城豐公司,只是不是用酵母菌,而是用我自己專門的小麥胚芽及玉米澱粉發酵好的酵母,我自己做等語。嗣又改稱:湯先生沒有講說一定要哪一種酵母菌,這個地方湯先生講的比較有一點保留,原料部分我都公開講給城豐公司他們,我自己不保留,只有發酵的部分,因為我想說發酵的部分講出去也不大好,會傷害到湯先生,因為他跟我講,那我也不能一直講啊等語(本院卷二第61-63 頁),顯然被告劉士博刻意隱瞞所謂「酵母」究為何物,又謊稱自製、實驗室已拆掉云云,使任何人均無從重建此種所謂發酵過程,以截斷偵審機關繼續追查之可能。⑸又稱:其發酵有SOP 標準作業程序,冬蟲夏草等5 種原料的配方比例都是一樣、相等(本院卷二第48頁),然依金佳鋒公司交付之冬蟲夏草等粉末重量,依序為:白樺靈芝(1.50+2.85 公斤)、冬蟲夏草(2.0+3.75公斤)、靈芝(1.5+2.85公斤)、牛樟芝(3.0+5.4 公斤)、膠原蛋白(0.7+1.41公斤)(偵卷第20頁),5 種原料之份量根本不同,被告劉士博如何能以全部1 :1 比例發酵?⑹稱自己有成立一個實驗室從事農業肥料之發酵(本院卷二第59頁),然農業肥料之發酵設備顯然不可以用以人類食品之發酵,益見被告劉士博所辯不實。
⒏兼以證人即共犯熊翠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提示偵卷第25頁廣告單)我不知道冬蟲夏草等粉末原料那一個品項可以有幫助入睡的效果,是劉士博跟我說「NCF 神奇草」這個產品有這種功能,吃了好睡覺,介紹我說這個東西是助眠的等語(本院卷二第20、29-30 頁)。可見被告劉士博對於「NCF神奇草」產品的助眠效果甚有把握。然據證人李𧙗綜證述:我是大葉大學生物科技研究所碩士畢業,依照我的專業背景,我知道白樺靈芝、冬蟲夏草、靈芝、牛樟芝及膠原蛋白的功用,白樺靈芝屬於多醣體、抗氧化,冬蟲夏草潤肺,靈芝屬於菇蕈類,吃完會增加抵抗力,牛樟芝屬於抗癌,膠原蛋白是吃完會讓人變漂亮等語(本院卷一第221 頁),顯然被告劉士博所謂助眠效果之來源,與冬蟲夏草等粉末原料無關,而是另有他物,即褪黑激素。
⒐動物松果腺或松果體乾燥粉末可作為食品原料,其所含褪黑激素含量應在20ppm 以下,已如前述,被告劉士博若果能徒憑冬蟲夏草等粉末以及小麥胚芽玉米澱粉發酵好的酵母等物,發酵出高達4065ppm 之褪黑激素,殊難想像。綜上各情,堪認被告劉士博根本不是對冬蟲夏草等粉末原料進行發酵,而是直接添加褪黑激素,空口發酵以掩飾犯行。
、製造偽藥係法定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刑責頗重,犯罪行為人為躲避查緝,無不隱秘行事,若非犯罪行為人自白或內部人員勇於揭發,外人委實難以察知。被告熊翠芬、劉士博倚恃本案未在渠2 人處所查獲褪黑激素原料,即相互推諉、掩飾,仍無礙於本院基於上述證據及理由認定被告熊翠芬、劉士博2 人間,具有製造含有西藥成分褪黑激素偽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以,被告熊翠芬、劉士博共同製造偽藥,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五、再查,被告熊翠芬販賣偽藥部分
㈠、被告熊翠芬與另一被告劉士博共同製造偽藥之目的,自始即在藉以販賣謀利,觀之下列諸端即明:
⒈證人劉士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知道城豐公司委託我做神奇草是要對外銷售的,我在偵查中說賺錢會給我分,因為我很誠實跟熊翠芬的配偶黃偉恭說我一毛錢都沒有,黃偉恭說以後他賺錢給我分,我就跟他打哈哈說好啊。我有期待如果城豐公司賣「NCF 神奇草」有賺錢可以分一點給我,我當時會提供配方給城豐公司,也是希望他們把神奇草製作完成,能夠販賣賺錢,這是城豐公司的願景,大家有生意做等語(本院卷二第58-59 、64頁)。
⒉證人彭錦章於調詢時證述:城豐公司營業項目為保健食品之批發及零售,主要產品為活力E 膠囊、綠酚膠囊、黛爾碧、NCF 神奇草等語(偵卷第28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提示偵卷第39頁「NCF 神奇草」宣傳單)我對這份宣傳單有印象,是我拿去印刷廠印的,宣傳單的稿是經過熊翠芬看過,再請我拿去印刷廠印,「NCF 神奇草」的紙盒是委託鴻霖公司做的等語(本院卷一第241-243 頁)。
⒊被告熊翠芬自承:我於101 年創設城豐公司後,劉士博主動向我表示他有1 個產品配方,可以改善睡眠品質,請我與他合作生產,因當時公司並無自主生產產品,所以我即在101年2 月間依劉士博提供之配方向金佳鋒公司購買原料粉末,交由劉士博發酵後,再交由金佳鋒公司充填膠囊並包裝成鋁箔袋散裝後,自行封裝為盒裝銷售等語(偵卷第7 頁反面)。扣案之城豐公司訂購單(其上包括「NCF 神奇草」)都是我們曾經販賣的等語(本院卷一第78頁)。
⒋綜觀上情,被告熊翠芬在製造「NCF 神奇草」產品之初,自始即有以之作為城豐公司所銷售之產品品項之一的意思,始會臚列在訂購單上,及製作「NCF 神奇草」產品之宣傳單、紙盒並入盒封裝膠膜。雖被告熊翠芬否認與被告劉士博間有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惟為本院所不採,業如前述,故被告熊翠芬製造偽藥之目的,自始即在藉以販賣謀利甚明。
㈡、被告熊翠芬明知「NCF 神奇草」產品內含褪黑激素成分,卻冀圖僥倖於101 年3 月5 日將產品膠囊樣品送交SGS 檢驗,確定驗出褪黑激素已無從隱瞞,仍執意販賣偽藥,罔顧會員及食用者的身體健康。被告熊翠芬販賣偽藥之事實,彰彰在目,不容渠飾詞狡辯稱在知悉含褪黑激素之後即未販賣云云。蓋以:
⒈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因接獲情資,於104 年3 月25日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之物,其中:
⑴編號1 訂購單:上載102 年10月15日之訂購單上猶印有「NCF 神奇草」之品名;102 年12月11日之訂購單依然印有「NCF 神奇草」之品名,雖然未完成訂購(無提貨人簽名),仍可窺見城豐公司並未將「NCF 神奇草」產品自可購買之品項中刪除(扣案證物卷第2 、4 頁)。
⑵編號2 彩色印刷之文宣資料,「NCF 神奇草」產品紙盒與SGS 公司出具之「此份樣品共檢測270 項常見西藥成分均未檢出」報告(報告編號:2012年7 月30日UB/2012/70731 )併列印製,可見此文宣資料,印製時間必在2012年7 月30日之後(扣案證物卷第17頁)。苟若被告熊翠芬果在101 年3 月15日收到SGS 檢驗知悉含褪黑激素後即未販賣,何必刻意之後再向金佳鋒公司另購原料送驗?於2012年7 月30日之後的某日再印製文宣資料,更強調未檢出西藥成分?
⑶編號4 手寫產品庫存表,被告熊翠芬記載「104.3.16公司總倉中豐路,神奇草20/770/750包」(扣案證物卷第60頁),意即截至104 年3 月16日止,被告熊翠芬猶在進行「NCF 神奇草」產品之存貨記帳。
⑷編號5 手寫報廢商品表,上載「神奇草,進貨日期101.3.29,量1836,報廢日期103.3.29,量590 」(扣案證物卷第66頁),本院審酌金佳鋒公司係於101 年3 月28日寄交1,836鋁箔袋予城豐公司,而鴻霖公司印刷紙盒上載保存期限二年,故而苟若城豐公司完全未銷售,則報廢日期103 年3 月29日之報廢數量應該是1,836 盒全部而不是590 盒。尤須指出者,乃扣案物編號14空包裝紙盒上,並無打印有效期限之年月日,而本院抽取扣案物「NCF 神奇草」產品5 盒囑託食藥署檢驗,此5 盒卻有打印「有效日期2015.09.25」(本院卷一第117 、122-123 頁),城豐公司竟將已逾保存期限達1年5 個月餘之久的「NCF 神奇草」產品打印成未逾保存期限,其為圖暴利罔顧他人身心健康,欲將已逾保存期限的「NCF 神奇草」產品繼續販賣之行為,至為灼然。
⑸編號11手寫101 年-102年帳冊,明載自101 年4 月份起即有販賣「NCF 神奇草」產品之事實,此手帳冊上載明購買人姓名、產品名稱、數量、價格、日期、發票號碼等詳細資訊(扣案證物卷第112-132 、134-136 、140 、165 、168-170頁),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熊翠芬竟妄稱完全沒有販賣只是放在倉庫云云,與證據顯示之情形相悖。
⑹編號13手寫產品庫存表,顯示自101 年4 月起,於101 年4-10月分,每月出庫2 、8 、1 、307 、199 、73、101 盒,於102 年3-6 月及11月,每月出庫48、31、156 、277 、32盒,並記載月底庫存數量。苟若被告熊翠芬知悉含褪黑激素後即未販賣,自應1 次全數銷燬,何庸費時費力逐月計算庫存?又被告熊翠芬另辯稱沒有販賣只是當贈品去送云云(偵卷第99頁),惟於本院審理終結前,未曾陳述受贈者姓名,全未舉證以實,經本院告知贈送可能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嫌後(本院卷一第137 頁),即翻異稱都放在中豐路的家裡倉庫、我們家一樓就變成堆貨的地方云云(本院卷二第33頁),益見其掩飾販賣犯行,欲蓋彌彰。況且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本就是城豐公司登記地址,並不是單純放在被告熊翠芬私人住家。
⒉證人彭錦章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向金佳鋒公司或菲適德公司訂原料,錢是由老闆熊翠芬這邊付,就是會計,城豐公司的會計就是熊翠芬。城豐公司董事長是熊翠芬,沒有總經理,我是副總經理,只有我一個主管,員工不多,就是行政人員比如倉管、櫃台(招呼客人倒茶水),其他全部都是業務員等語(本院卷一第239 、271-272 頁),足以證明被告熊翠芬確實是掌理城豐公司會計實權之人。
⒊兼衡被告熊翠芬於調詢時自承(引用偵卷頁碼部分,為被告熊翠芬未爭執調詢筆錄正確部分,引用本院卷一頁碼部分,為被告熊翠芬爭執筆錄不正確,經本院勘驗調詢錄音光碟後之勘驗筆錄):
⑴(提示扣案訂購單,即【附表二】編號1 )該訂購單都是我們曾經販售的,包括今日遭調查站扣押之「NCF 神奇草」產品(本院卷一第78頁)。
⑵我交由金佳鋒公司填裝膠囊並包裝成鋁箔散裝後,自行封裝為盒裝銷售,我總共製作了1,836 盒(每盒30粒),並陸續在101年至103年間銷售(偵卷第7 頁反面)。
⑶7,560 是神奇草賣價,發票開3,780 元,只有製作一批,5萬多粒,總生產1,800 多盒,(翻找文件)這裡有寫,剩590 盒,發票上590 盒,可是實際上倉庫裡就700 多盒,我發票有多寫,我不知道我送幾盒贈品,發票的稅我都繳完了。7,560 元,對,預期這批賣掉可以進1,388 萬,但實際銷售大概只有銷售出858 萬,獎金要扣,有發獎金60% ,我大概就是4 成,大概賺300 多萬等語(本院卷一第79-83 、87頁)。
⑷(提示扣案庫存表,即【附表二】編號13)該庫存表是我製作的,從101 年到103 年間製作的,每個月的銷售,是本人製作的,記錄城豐公司各產品的庫存量、銷售數字,(提示扣案庫存表,即【附表二】編號4 )(寄倉總額)234 元就是加上雜支、稅金、房租、員工費用啊加進去,124 元是沒有把這些攤提進去的,7,560 元是神奇草的賣價,234 乘以盒數是會計帳上的庫存價值。以發票報帳來看,庫存是590盒,以實際庫存來看應該是770 盒,因為有人說如果拿去當贈品等於是掏空公司,我想說送人家用的,不要弄到稅務,我自己開發票,等於是自己賣給自己、再拿去送人這樣,我有繳稅等語(本院卷一第86-89頁)。
⑸(提示扣案101-102 年手帳冊,即【附表二】編號11),是內部、紀錄每個月的銷售數字的,因為我個人都沒有登載在電腦上,都是紀錄在手帳冊上等語(本院卷一第90頁)。
⑹「NCF 神奇草」產品就只生產1 批,之所以SGS 檢驗那麼多次,是因為第一次驗就有褪黑激素,劉士博說發酵過比較好,他說第1 次是因為發酵3 天,發酵得不好,發酵不完全,放幾天再去驗應該會過,所以放幾天後我們就再驗,結果還是沒過。為了做生意,我就請金佳鋒公司給我一樣的原料成分,只有打樣製作200 顆膠囊,我再送去SGS 檢驗,沒有發酵過,結果就沒有褪黑激素,檢驗OK,所以我就確定應該是劉士博有問題。劉士博的那一批有驗過2 次都不過。我就覺得怪,還是繼續賣,唉,不然勒,那怎麼辦,賺錢就這樣。我因檢驗已得知「NCF 神奇草」確實含有褪黑激素,為了要賺錢,還是繼續以食品的名義販售,已經付成本20幾萬元了,想把它賺回來,我成了黑心商人了,好壞喔等語(本院卷一第91、93-96 頁)。
㈢、被告熊翠芬於調詢時已坦承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3之101-102 年手帳冊、庫存表均為其個人所製作,本院以肉眼觀察亦明顯出自同一人之手;兼以城豐公司副總經理即證人彭錦章亦明確證述被告熊翠芬就是會計。復依證人彭錦章證述:(提示扣案證物卷第116 頁上載:101 年6 月6 日、彭錦章、好利C X1X990=990、肽強1X2250=2250 、CC00000000)我覺得好用我也會向城豐公司購買產品,我有買好利C 一盒,990 是我付的錢,也有買肽強一盒,2250是錢,一盒的單價,人家跟城豐公司買產品,城豐公司會開發票,至於我是員工有沒有拿發票我忘記了等語(本院卷一第276-277 頁),可見扣案手帳冊確實用以記載城豐公司銷售事實。本院再觀諸被告熊翠芬於審理時自行提出作為證據之「102 年12月31日城豐公司訂購單,訂購人古曾安英」原本1 紙(本院卷一第293 頁),訂購欄位記載:CTC 綠酚(30粒)22盒、CV C好利C (櫻)20盒、DIB 黛爾碧9 盒、YNL 優諾俐9 盒,總計151,840 元,本院核至扣案手帳冊(扣案證物卷第143 頁)亦作同上之記載,品名、數量、總價均相同,訂購單原本與手帳冊相符,益證扣案手帳冊確為城豐公司實際銷售情形之紀錄。由是,該手帳冊所載關於「NCF 神奇草」產品銷售情形之紀錄(詳如【附表一】所示)當亦為真實,故被告熊翠芬已實際銷售1,083 盒之事實,自可認定。
㈣、觀之被告熊翠芬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其詞諉稱如下:問:城豐公司的手帳冊都是何人在寫?熊:我忘記了,很多人寫。問:妳在公司是擔任負責人?熊:是。問:所以妳會看公司的帳?熊:現在的帳是我在看,但101 年那時我忘記了,因為是請很多直銷商幫我做,我自己也沒經驗,所以手帳冊是一疊亂亂的。問:101 年至104 年間,妳是否會去確認每個月的帳、收入是否正確以及出了哪些貨?熊:我會確認,我是每個月確認。問:關於城豐公司的下線每個月要分多少獎金,要撥款之前也都是要經過妳的確認,是否如此?熊:是。問:妳在城豐公司是負責所有的銷售,還有會計妳都會看過,妳都要做最後的確認,是否如此?熊:是。問:(提示扣案證物卷第112 至178 頁手帳冊,並告以要旨)此份手帳冊在被調查局扣案之前,妳有無看過?熊:(閱覽後答)我忘記了,因為時間有點久。問:為何城豐公司會有上開手帳冊?熊:因為有經銷商進進出出,他就幫我寫,然後就一堆在那邊。問:寫的目的是要給妳看嗎?熊:我不知道,當時調查站來的時候是有五個人進來,我們有一堆是廢紙的,就丟在裡面,他們去翻廢紙堆,所以我就不曉得。被告熊翠芬身為城豐公司負責人又自行記帳,對於自己筆跡卻稱忘記,對於每月必須確認的帳務推稱不記得有無看過,對於攸關傳銷會員奬金計算之帳冊依據,竟推稱是經銷商進進出出,就幫我寫云云,無非避重就輕之詞,無可採信。
㈤、再者,城豐公司於101 年10月25日向公平會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時,初期有報備銷售「NCF 神奇草」產品,經公平會通知補正資料,城豐公司隨即移除該商品,此有公平會107 年3 月19日公競字第1071460257號函暨所附城豐公司101 年10月25日報備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425-431 頁),可見截至101 年10月25日,被告熊翠芬從沒有放棄銷售「NCF 神奇草」此一產品的想法,嗣於101 年12月26日再將「NCF 神奇草」產品送SGS 檢驗,經SGS 公司出具「此份樣品共檢測270 項常見西藥成分均未檢出」之報告(報告編號:2013年1 月11日UB/2012/C0901 )(扣案證物卷第91-103頁)。而此一送驗樣品膠囊之來源,證人彭錦章於本院證述時不小心洩露稱:我們後面買的這5 項各1 公斤的原料有再做成膠囊,我的印象是…就是…我們就是自己直接攪一攪,沒有機器還是可以裝,買空膠囊就可以裝了等語。當檢察官追問向哪一家公司買空膠囊?證人彭錦章則改稱:(搖頭)我忘記了吧,空膠囊?沒有買空膠囊。我方才說自己攪一攪裝空膠囊,我是說我自己如果去中藥店買藥粉,我不敢吃藥粉,我也會跟中藥房買空膠囊,自己裝著這樣吃等語(本院卷一第247-248 頁)可徵。經扣案後由本院囑託食藥署檢驗之「NCF神奇草」產品5 盒,其上打印有效期限至2015年9 月25日(已逾實際上保存期限2014年3 月29日),已如前述,若逆推效期二年,可知打印時間應該大約在2013年9 月25日左右,衡情若不欲販賣,當不致於費時費工地裝盒、打印不實有效日期及封膜,由此可知,被告熊翠芬並未終局放棄販賣此產品,參照扣案手帳冊所示,被告熊翠芬於102 年11月間仍有販賣「NCF 神奇草」產品32盒(詳【附表一】102 年11月部分)。
㈥、依扣案手帳冊所載,均有發票號碼可憑,衡情任何人對於須開立發票、繳稅之銷售紀錄,會較謹慎為之,故被告熊翠芬共販賣1,083 盒無誤【詳見附表一統計總表】。金佳鋒公司交付1,836 鋁箔袋、被告熊翠芬已售出1,083 盒,差額753袋(盒)即尚未售出部分,此差額數字753 袋(盒)雖與扣案物785 袋(盒)(計算式:1440顆/30 顆+78 袋+659盒=785)之間有差異,然依被告熊翠芬自述有賣給自己的情形,或者會員尚未提貨,故在提貨之前即遭扣押,即有可能,仍不影響已完成買賣之事實。
㈦、綜上所述,被告熊翠芬販賣偽藥犯行事證明確,所辯均無可採,應依法論科。
六、被告城豐公司、立博公司部分:
㈠、被告熊翠芬為被告城豐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熊翠芬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65 頁),且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暨代表人年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偵卷第52-53 頁) ,迄至本院審理時亦同(本院卷二第127 頁),且經證人彭錦章證述如前。而「NCF 神奇草」產品為被告城豐公司產品之一,被告熊翠芬開立城豐公司發票,是被告熊翠芬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應對被告城豐公司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㈡、被告劉士博為被告立博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劉士博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65 頁),且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暨代表人年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偵卷第54-55 頁) ,迄至本院審理時亦同(本院卷二第130 頁)。被告劉士博對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銷貨確認書2 張,立博公司於101 年1 月4 日出售神奇草產品15包予城豐公司、於101 年7 月27日出售神奇草產品10包予城豐公司,亦供承不諱(本院卷二第66頁)。是被告劉士博以立博公司名義販賣真實來源不明之「NCF 神奇草」產品予城豐公司,誇稱有幫助睡眠效果,促使城豐公司代表人熊翠芬與之共同製造偽藥,並藉口使用立博公司小型發酵設備偽裝成發酵實則摻加褪黑激素之方式製造偽藥,是被告劉士博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應對被告立博公司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刑。
七、至於被告熊翠芬所辯,食藥署檢驗報告書(偵卷34頁)「NCF 神奇草(陳情人食餘檢體)」檢驗之對象檢體,並非城豐公司所製造、販賣乙節,本院已排除此一證據之證據能力,應先指明。緣於證人古昇平證述其所提供陳情者,乃有膠膜、未拆封者,而衛生局轉請食藥署檢驗者乃食餘檢體,又該食餘檢體膠囊為雙色膠囊(紅色蓋、淺黃色體)與城豐公司之單色(蓋、體均深紅色)膠囊不同,故該食餘檢體是否確為城豐公司所製造、販賣,確屬有疑。本院參酌被告熊翠芬於調詢時供述:(提示銷貨確認書,即扣案證物卷第72頁)一盒才100 多塊,我跟劉士博買900 多塊,就跟他捧場拿10盒,他一直唉沒錢,這個神奇草他自己也有做吧,他說自己剩10盒,不然他怎麼會拿給我們吃,還叫我去買原料。(提示食餘檢體照片)這種包裝絕對不是我們用的,這是劉士博給我們的,我確定他沒有包裝、是裸包,有人拿盒子把這個塞進去,我們有送客人等語(本院卷一第90、92頁)。此情亦與被告劉士博供述:(證物卷第73頁)銷貨確認書所載神奇草是鋁包、沒有盒,每鋁包有3 片每片10顆(本院卷二第63頁)大致相同。由是可見系爭食餘檢體,早經被告熊翠芬辨識,是被告劉士博所交付,再由城豐公司不詳之人將之塞入城豐公司紙盒內送給客人,古志雄直接或間接取得,並非與被告熊翠芬、劉士博2 人毫不相關。況依藥事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本得派員檢查藥物(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故證人古昇平之陳情,僅為促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即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派員檢查城豐公司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及抽驗其藥物之職權行使。新竹縣調查站報請新竹地檢署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本院104年度聲搜字第210 號)後執行搜索,亦僅為偵查之發端,均無礙於本院依據其他證據認定被告熊翠芬、劉士博共同製造「NCF 神奇草」偽藥(指深紅色膠囊者)犯行。
八、至於檢察官於本院最後1 次審理期日對證人熊翠芬、劉士博行畢交互詰問後,聲請本院傳喚購買「NCF 神奇草」產品之傳銷會員(尚未具體姓名)、調閱城豐公司發票、拆開所有扣案物「NCF 神奇草」產品之包裝以確認其內膠囊是否有雙色膠囊等,所欲證明之事,業據本院審認如上,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第87條,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與本案論罪科刑相關之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7條,修正後均將罰金之數額提高10倍,第82條第1 項將併科罰金之數額自1 千萬元提高為1 億元、第83條第1 項將併科罰金之數額自5 百萬元提高為5 千萬元、第87條將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提高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是以,修正後規定對被告熊翠芬、城豐公司、劉士博、立博公司均較為不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規定,適用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法律。
二、罪名
㈠、核被告熊翠芬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罪、第83條第1 項販賣偽藥罪。被告熊翠芬製造偽藥之目的,在於出售牟利,其製造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故先製造、後販賣,行為持續不輟且局部同一,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處斷。又被告熊翠芬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多次販賣偽藥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決意而反覆販賣,且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此販賣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應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論以集合犯。
㈡、核被告劉士博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罪。
㈢、核被告城豐公司、立博公司,各因其代表人即被告熊翠芬、劉士博執行業務,而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對被告城豐公司、立博公司應依修正前藥事法第87條規定各科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罰金刑。
三、共同正犯被告熊翠芬、劉士博間,就製造偽藥犯行部分,有犯罪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
㈠、被告熊翠芬設立城豐公司後,為圖求一己私利,明知共犯即被告劉士博所謂「NCF 神奇草」產品有幫助睡眠功能,並非冬蟲夏草等原料之功效,而是摻加西藥成分褪黑激素所致,竟罔顧他人身體健康,在未經主管機關查驗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情形下,擅自共同製造偽藥且摻加褪黑激素超標203 倍,嗣明知SGS 檢驗結果已驗出褪黑激素成分,惟恐犯行曝光,更另行採購冬蟲夏草等粉末原料送驗,待取得未驗出西藥之SGS 檢驗報告後,即製作不實之宣傳單將「NCF 神奇草」偽藥與僅以冬蟲夏草等粉末原料送驗之檢驗報告併列,欺騙會員及消費者,除在101 年4 月已開始小量販賣外,更在101 年7 、8 間開始大肆販賣,明知每盒成本約僅124 元,竟定價高達7,560 元,藉此謀取暴利。尤有甚者,該產品保存期限二年,自金佳鋒公司101 年3 月28日交貨後,屆至103年3 月28日即滿2 年,自知報廢日期為103 年3 月29日,竟在未售完之「NCF 神奇草」產品上打印「有效日期2015.09.25」,打算繼續高價販賣過期品,上開行為實屬惡性重大,應嚴予非難。對於自己犯行毫無悔意,猶多方設詞狡飾,犯後態度惡劣,對於誤信「NCF 神奇草」偽藥為健康食品之會員、消費者、取得後服用之人,沒有歉意,竟稱完全沒有販賣、只有送人或放在倉庫云云,毫無事業經營者之誠信。被告熊翠芬雖前無其他刑事犯罪前科,仍不宜輕縱。兼衡被告熊翠芬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子女均已成年之家庭狀況、為圖暴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製造及販賣偽藥之數量、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被告劉士博為圖求一己私利,明知冬蟲夏草等原料並無幫助睡眠之功能,卻利用現代人時有睡眠困擾的機會,在「NCF 神奇草」產品摻加西藥成分褪黑激素超標203 倍,罔顧他人身體健康,再打著冬蟲夏草等高貴成分的名目,以利於被告熊翠芬高價銷售「NCF 神奇草」產品,期待日後分得金錢利益,所為應予非難。對於自己犯行亦無悔意,猶捏詞掩飾,犯後態度不良。兼衡被告劉士博自述高職建築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揭製造偽藥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獲利益為2 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城豐公司、立博公司上2 家公司各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而犯製造偽藥罪,各審酌其代表人如上述之量刑因素外,兼衡被告城豐公司、立博公司所獲得之利益,對被告城豐公司、立博公司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參、沒收
一、被告熊翠芬、劉士博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新法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且應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立法理由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參照,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2 、3 項規定甚明。另者,「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為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所明定,若行政機關未依此規定為沒入銷燬,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本案沒收部分,分述如下: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8 、14、15、16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熊翠芬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為被告城豐公司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至於其餘編號3-7 、9-13所示之物,並非違禁物,雖與本案有關,但觀其內容,無積極證據顯示係供製造或販賣偽藥所用、所備、所生之物,爰不予沒收。
㈡、未扣案之製造偽藥犯罪所得:被告劉士博因所謂發酵實則摻加褪黑激素之犯行,而自城豐公司收取2 萬元費用,此筆2 萬元,據被告熊翠芬證述,渠未收到收據(本院卷二第23頁),顯然被告劉士博個人獨得而未計入被告城豐公司營業所得,故應屬被告劉士博個人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未扣案之販賣偽藥犯罪所得:
⒈被告熊翠芬以被告城豐公司名義,販賣「NCF 神奇草」產品總計1,083 盒,依發票金額每盒3,780 元,已如前述,故合計犯罪所得4,093,740 元,既已計入被告城豐公司收入而申報稅額,爰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對被告城豐公司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熊翠芬於調詢時供稱:7,560 元是神奇草賣價,發票開3,780 元之說法,由於被告城豐公司係傳銷公司,並因應會員資格有不同折扣,故會員或消費者購買「NCF 神奇草」產品所支付之價格是否每個人均是每盒7,560 元,尚屬有疑,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本院以較有利於被告城豐公司之方式認定每盒實際售價3,780 元。
⒉「NCF 神奇草」產品每盒之製造成本約僅124 元,有被告熊翠芬手帳冊為憑(扣案證物卷第112 頁左下方,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詳載各項費用,包括:膠囊、壓片、鋁袋、材料費(冬蟲夏草等粉末)、維他命C 、盒子費、盒子設計費、檢測費。亦核與金佳鋒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統一發票,及紙盒製造商鴻霖公司回函(本院卷一第395 頁)大致相符,故「NCF 神奇草」產品每盒製造成本約僅124 元,自堪認定,惟上開成本不論多寡,係被告熊翠芬用以遂行其製造、販賣偽藥所因此支出之犯罪成本,犯罪成本不得自犯罪所得中扣除,以盡遏止犯罪、窮化犯罪行為人之立法目的,是本件仍應按4,093,740 元全額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3 款、第3 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5年5月30日修正後、104年12月2日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95年5 月30日修正後、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82年2 月5 日修正後、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附表一】「NCF 神奇草」產品之販賣數量、金額統計表
統計總表:
┌─────┬────┬────┬─────┐
│月份 │數量/盒 │單價/元 │總金額/元 │
├─────┼────┼────┼─────┤
│101年4月 │ 2│ 3780│ 7560 │
├─────┼────┼────┼─────┤
│101年5月 │ 8│ 3780│ 30240 │
├─────┼────┼────┼─────┤
│101年6月 │ 1│ 3780│ 3780 │
├─────┼────┼────┼─────┤
│101年7月 │ 311│ 3780│ 0000000 │
├─────┼────┼────┼─────┤
│101年8月 │ 199│ 3780│ 752220 │
├─────┼────┼────┼─────┤
│101年9月 │ 73│ 3780│ 275940 │
├─────┼────┼────┼─────┤
│101年10月 │ 101│ 3780│ 381780 │
├─────┼────┼────┼─────┤
│102年3月 │ 48│ 3780│ 181440 │
├─────┼────┼────┼─────┤
│102年4月 │ 31│ 3780│ 117180 │
├─────┼────┼────┼─────┤
│102年5月 │ 187│ 3780│ 706860 │
├─────┼────┼────┼─────┤
│102年6月 │ 90│ 3780│ 340200 │
├─────┼────┼────┼─────┤
│102年11月 │ 32│ 3780│ 120960 │
├─────┼────┼────┼─────┤
│合計 │ 1083│ │ 0000000 │
└─────┴────┴────┴─────┘
各月詳表:姓名其中一字無法辨識者,以X代替
姓名打★者,即檢舉人之父親古志雄
101年4月
┌──┬────┬──┬──┬───┬───────┬─────┐
│編號│姓 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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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隆鎮 │ 1│3780│ 3780│101年4月9日 │AP00000000│
├──┼────┼──┼──┼───┼───────┼─────┤
│2 │黃碧雲 │ 1│3780│ 3780│101年4月16日 │AP00000000│
├──┼────┼──┼──┼───┼───────┼─────┤
│ │合 計 │ 2│ │ 7560│ │ │
└──┴────┴──┴──┴───┴───────┴─────┘
101年5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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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育琳 │ 1│3780│ 3780│101年5月4日 │CC00000000│
├──┼────┼──┼──┼───┼───────┼─────┤
│2 │龍仁鴻 │ 1│3780│ 3780│101年5月7日 │CC00000000│
├──┼────┼──┼──┼───┼───────┼─────┤
│3 │余羅滿妹│ 1│3780│ 3780│101年5月8日 │CC00000000│
├──┼────┼──┼──┼───┼───────┼─────┤
│4 │林文海 │ 1│3780│ 3780│101年5月8日 │CC00000000│
├──┼────┼──┼──┼───┼───────┼─────┤
│5 │彭淑芬 │ 1│3780│ 3780│101年5月10日 │CC00000000│
├──┼────┼──┼──┼───┼───────┼─────┤
│6 │巫磊德 │ 1│3780│ 3780│101年5月某日 │CC00000000│
├──┼────┼──┼──┼───┼───────┼─────┤
│7 │林彰錦 │ 1│3780│ 3780│101年5月某日 │CC00000000│
├──┼────┼──┼──┼───┼───────┼─────┤
│8 │唐美雲 │ 1│3780│ 3780│101年5月29日 │CC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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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8│ │ 30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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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6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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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景發 │ 1│3780│ 3780│101年6月6日 │CC00000000│
├──┼────┼──┼──┼───┼───────┼─────┤
│ │合 計 │ 1│ │ 3780│ │ │
└──┴────┴──┴──┴───┴───────┴─────┘
【101年7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元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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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彩惠 │ 1│3780│ 3780│101年7月2日 │DR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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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文海 │ 2│3780│ 7560│101年7月2日 │DR00000000│
├──┼────┼──┼──┼────┼───────┼─────┤
│3 │黃碧雲 │ 1│3780│ 3780│101年7月3日 │DR00000000│
├──┼────┼──┼──┼────┼───────┼─────┤
│4 │方震宇 │ 2│3780│ 7560│101年7月3日 │DR00000000│
├──┼────┼──┼──┼────┼───────┼─────┤
│5 │鄒秀珠 │ 1│3780│ 3780│101年7月3日 │DR00000000│
├──┼────┼──┼──┼────┼───────┼─────┤
│6 │彭淑芬 │ 2│3780│ 7560│101年7月4日 │DR00000000│
├──┼────┼──┼──┼────┼───────┼─────┤
│7 │黃燕枝 │ 2│3780│ 7560│101年7月4日 │DR00000000│
├──┼────┼──┼──┼────┼───────┼─────┤
│8 │黃燕秋 │ 1│3780│ 3780│101年7月4日 │DR00000000│
├──┼────┼──┼──┼────┼───────┼─────┤
│9 │余秋杏 │ 1│3780│ 3780│101年7月4日 │DR00000000│
├──┼────┼──┼──┼────┼───────┼─────┤
│10 │余羅滿妹│ 1│3780│ 3780│101年7月4日 │DR00000000│
├──┼────┼──┼──┼────┼───────┼─────┤
│11 │黃素珍 │ 1│3780│ 3780│101年7月5日 │DR00000000│
├──┼────┼──┼──┼────┼───────┼─────┤
│12 │李X賢 │ 4│3780│ 15120│101年7月5日 │DR00000000│
├──┼────┼──┼──┼────┼───────┼─────┤
│13 │林美娜 │ 2│3780│ 7560│101年7月5日 │DR00000000│
├──┼────┼──┼──┼────┼───────┼─────┤
│14 │黃文俊 │ 2│3780│ 7560│101年7月5日 │DR00000000│
├──┼────┼──┼──┼────┼───────┼─────┤
│15 │劉淑美 │ 1│3780│ 3780│101年7月5日 │DR00000000│
├──┼────┼──┼──┼────┼───────┼─────┤
│16 │王坤瑋 │ 3│3780│ 11340│101年7月5日 │DR00000000│
├──┼────┼──┼──┼────┼───────┼─────┤
│17 │黃美瑤 │ 2│3780│ 7560│101年7月5日 │DR00000000│
├──┼────┼──┼──┼────┼───────┼─────┤
│18 │黃美琪 │ 2│3780│ 7560│101年7月6日 │DR00000000│
├──┼────┼──┼──┼────┼───────┼─────┤
│19 │溫兆華 │ 3│3780│ 11340│101年7月6日 │DR00000000│
├──┼────┼──┼──┼────┼───────┼─────┤
│20 │賴韋任 │ 3│3780│ 11340│101年7月6日 │DR00000000│
├──┼────┼──┼──┼────┼───────┼─────┤
│21 │謝沛㚬 │ 1│3780│ 3780│101年7月6日 │DR00000000│
├──┼────┼──┼──┼────┼───────┼─────┤
│22 │范清泉 │ 1│3780│ 3780│101年7月6日 │DR00000000│
├──┼────┼──┼──┼────┼───────┼─────┤
│23 │謝月鳳 │ 2│3780│ 7560│101年7月6日 │DR00000000│
├──┼────┼──┼──┼────┼───────┼─────┤
│24 │林銀妹 │ 2│3780│ 7560│101年7月9日 │DR00000000│
├──┼────┼──┼──┼────┼───────┼─────┤
│25 │李X芳 │ 1│3780│ 3780│101年7月9日 │DR00000000│
├──┼────┼──┼──┼────┼───────┼─────┤
│26 │謝永芳 │ 3│3780│ 11340│101年7月9日 │DR00000000│
├──┼────┼──┼──┼────┼───────┼─────┤
│27 │賴開平 │ 2│3780│ 7560│101年7月9日 │DR00000000│
├──┼────┼──┼──┼────┼───────┼─────┤
│28 │黃燕枝 │ 3│3780│ 11340│101年7月9日 │DR00000000│
├──┼────┼──┼──┼────┼───────┼─────┤
│29 │黃素珍 │ 4│3780│ 15120│101年7月10日 │DR00000000│
├──┼────┼──┼──┼────┼───────┼─────┤
│30 │曾X柏 │ 1│3780│ 3780│101年7月10日 │DR00000000│
├──┼────┼──┼──┼────┼───────┼─────┤
│31 │熊瑀豪 │ 1│3780│ 3780│101年7月10日 │DR00000000│
├──┼────┼──┼──┼────┼───────┼─────┤
│32 │張芳鳳 │ 2│3780│ 7560│101年7月10日 │DR00000000│
├──┼────┼──┼──┼────┼───────┼─────┤
│33 │鄒明暄 │ 2│3780│ 7560│101年7月10日 │DR00000000│
├──┼────┼──┼──┼────┼───────┼─────┤
│34 │翁一誠 │ 3│3780│ 11340│101年7月10日 │DR00000000│
├──┼────┼──┼──┼────┼───────┼─────┤
│35 │黃素賢 │ 3│3780│ 11340│101年7月10日 │DR00000000│
├──┼────┼──┼──┼────┼───────┼─────┤
│36 │余秋杏 │ 1│3780│ 3780│101年7月10日 │DR00000000│
├──┼────┼──┼──┼────┼───────┼─────┤
│37 │林琨玟 │ 1│3780│ 3780│101年7月11日 │DR00000000│
├──┼────┼──┼──┼────┼───────┼─────┤
│38 │余立仁 │ 2│3780│ 7560│101年7月11日 │DR00000000│
├──┼────┼──┼──┼────┼───────┼─────┤
│39 │鍾更明 │ 1│3780│ 3780│101年7月11日 │DR00000000│
├──┼────┼──┼──┼────┼───────┼─────┤
│40 │林國憲 │ 1│3780│ 3780│101年7月11日 │DR00000000│
├──┼────┼──┼──┼────┼───────┼─────┤
│41 │鄒國華 │ 3│3780│ 11340│101年7月11日 │DR00000000│
├──┼────┼──┼──┼────┼───────┼─────┤
│42 │余羅滿妹│ 1│3780│ 3780│101年7月11日 │DR00000000│
├──┼────┼──┼──┼────┼───────┼─────┤
│43 │林黛樺 │ 2│3780│ 756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
│44 │黃文俊 │ 2│3780│ 756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
│45 │方壽春 │ 5│3780│ 1890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
│46 │黃燕琴 │ 1│3780│ 378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
│47 │羅兆岑 │ 3│3780│ 1134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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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思婷仙 │ 3│3780│ 1134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
│49 │羅玉櫻 │ 6│3780│ 2268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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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黃堯振 │ 4│3780│ 1512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
│51 │馮子煥 │ 2│3780│ 756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
│52 │李梅宜 │ 3│3780│ 11340│101年7月12日 │DR00000000│
├──┼────┼──┼──┼────┼───────┼─────┤
│53 │徐志嘉 │ 2│3780│ 7560│101年7月13日 │DR00000000│
├──┼────┼──┼──┼────┼───────┼─────┤
│54 │洪桂珍 │ 3│3780│ 11340│101年7月13日 │DR00000000│
├──┼────┼──┼──┼────┼───────┼─────┤
│55 │李先富 │ 1│3780│ 3780│101年7月13日 │DR00000000│
├──┼────┼──┼──┼────┼───────┼─────┤
│56 │黃文正 │ 2│3780│ 7560│101年7月13日 │DR00000000│
├──┼────┼──┼──┼────┼───────┼─────┤
│57 │洪 蕾 │ 3│3780│ 11340│101年7月16日 │DR00000000│
├──┼────┼──┼──┼────┼───────┼─────┤
│58 │楊心瑜 │ 1│3780│ 3780│101年7月16日 │DR00000000│
├──┼────┼──┼──┼────┼───────┼─────┤
│59 │田碧君 │ 2│3780│ 7560│101年7月16日 │DR00000000│
├──┼────┼──┼──┼────┼───────┼─────┤
│60 │蔡蓁蓁 │ 3│3780│ 11340│101年7月16日 │DR00000000│
├──┼────┼──┼──┼────┼───────┼─────┤
│61 │陳國雄 │ 2│3780│ 7560│101年7月16日 │DR00000000│
├──┼────┼──┼──┼────┼───────┼─────┤
│62 │陳寬銘 │ 3│3780│ 11340│101年7月16日 │DR00000000│
├──┼────┼──┼──┼────┼───────┼─────┤
│63 │高炳昌 │ 2│3780│ 7560│101年7月16日 │DR00000000│
├──┼────┼──┼──┼────┼───────┼─────┤
│64 │彭志良 │ 2│3780│ 7560│101年7月17日 │DR00000000│
├──┼────┼──┼──┼────┼───────┼─────┤
│65 │何曼麗 │ 1│3780│ 3780│101年7月17日 │DR00000000│
├──┼────┼──┼──┼────┼───────┼─────┤
│66 │胡瑛芳 │ 5│3780│ 18900│101年7月17日 │DR00000000│
├──┼────┼──┼──┼────┼───────┼─────┤
│67 │黃秋惠 │ 2│3780│ 7560│101年7月17日 │DR00000000│
├──┼────┼──┼──┼────┼───────┼─────┤
│68 │黃碧雲 │ 4│3780│ 1512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69 │余隆鎮 │ 3│3780│ 1134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0 │翁一虹 │ 4│3780│ 1512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1 │林美莉 │ 3│3780│ 1134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2 │林淑稜 │ 2│3780│ 756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3 │劉沁涵 │ 3│3780│ 1134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4 │彭彩惠 │ 2│3780│ 756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5 │何育琳 │ 3│3780│ 1134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6 │葉貴珠 │ 3│3780│ 1134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7 │何峯旗 │ 2│3780│ 756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8 │鍾光明 │ 3│3780│ 1134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79 │廖双標 │ 4│3780│ 1512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80 │金乃菁 │ 5│3780│ 18900│101年7月18日 │DR00000000│
├──┼────┼──┼──┼────┼───────┼─────┤
│81 │羅玉櫻 │ 5│3780│ 1890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82 │卓美琴 │ 3│3780│ 1134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83 │林文海 │ 5│3780│ 1890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84 │彭蘭珠 │ 1│3780│ 378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85 │劉玉婷 │ 3│3780│ 1134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86 │林素琴 │ 4│3780│ 1512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87 │戴少華 │ 3│3780│ 1134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88 │田新鳳 │ 5│3780│ 1890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89 │張瑞珠 │ 2│3780│ 756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90 │林銀妹 │ 5│3780│ 18900│101年7月19日 │DR00000000│
├──┼────┼──┼──┼────┼───────┼─────┤
│91 │彭淑芬 │ 5│3780│ 1890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92 │陳劉細妹│ 3│3780│ 1134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93 │巫磊德 │ 5│3780│ 1890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94 │羅秋芳 │ 3│3780│ 1134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95 │黃素賢 │ 3│3780│ 1134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96 │田文正 │ 3│3780│ 1134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97 │林素零 │ 5│3780│ 1890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98 │蔡秀英 │ 2│3780│ 756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99 │謝德勝 │ 4│3780│ 1512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100 │葉美容 │ 5│3780│ 1890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101 │許嘉容 │ 2│3780│ 7560│101年7月20日 │DR00000000│
├──┼────┼──┼──┼────┼───────┼─────┤
│102 │陳汝玲 │ 2│3780│ 7560│101年7月23日 │DR00000000│
├──┼────┼──┼──┼────┼───────┼─────┤
│103 │羅兆岑 │ 3│3780│ 11340│101年7月23日 │DR00000000│
├──┼────┼──┼──┼────┼───────┼─────┤
│104 │謝沛㚬 │ 5│3780│ 18900│101年7月23日 │DR00000000│
├──┼────┼──┼──┼────┼───────┼─────┤
│105 │林祐明 │ 3│3780│ 11340│101年7月23日 │DR00000000│
├──┼────┼──┼──┼────┼───────┼─────┤
│106 │陳淑萍 │ 1│3780│ 3780│101年7月23日 │DR00000000│
├──┼────┼──┼──┼────┼───────┼─────┤
│107 │黃燕秋 │ 3│3780│ 11340│101年7月24日 │DR00000000│
├──┼────┼──┼──┼────┼───────┼─────┤
│108 │賴韋任 │ 5│3780│ 18900│101年7月24日 │DR00000000│
├──┼────┼──┼──┼────┼───────┼─────┤
│109 │黃太初 │ 3│3780│ 11340│101年7月24日 │DR00000000│
├──┼────┼──┼──┼────┼───────┼─────┤
│110 │劉要酉 │ 5│3780│ 18900│101年7月24日 │DR00000000│
├──┼────┼──┼──┼────┼───────┼─────┤
│111 │李麗鶯 │ 5│3780│ 18900│101年7月24日 │DR00000000│
├──┼────┼──┼──┼────┼───────┼─────┤
│112 │鄭雪芬 │ 3│3780│ 11340│101年7月25日 │DR00000000│
├──┼────┼──┼──┼────┼───────┼─────┤
│113 │陳錦玉 │ 1│3780│ 3780│101年7月25日 │DR00000000│
├──┼────┼──┼──┼────┼───────┼─────┤
│114 │徐至凱 │ 4│3780│ 15120│101年7月25日 │DR00000000│
├──┼────┼──┼──┼────┼───────┼─────┤
│115 │黃家涵 │ 3│3780│ 11340│101年7月25日 │DR00000000│
├──┼────┼──┼──┼────┼───────┼─────┤
│116 │劉美惠 │ 5│3780│ 18900│101年7月25日 │DR00000000│
├──┼────┼──┼──┼────┼───────┼─────┤
│ │合 計 │ 311│ │ 0000000│ │ │
└──┴────┴──┴──┴────┴───────┴─────┘
【101年8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 │
├──┼────┼──┼──┼───┼───────┼─────┤
│1 │黃文俊 │ 3│3780│ 11340│101年8月1日 │DR00000000│
├──┼────┼──┼──┼───┼───────┼─────┤
│2 │李梅宜 │ 6│3780│ 22680│101年8月1日 │DR00000000│
├──┼────┼──┼──┼───┼───────┼─────┤
│3 │許蘭秋香│ 3│3780│ 11340│101年8月1日 │DR00000000│
├──┼────┼──┼──┼───┼───────┼─────┤
│4 │劉秋霞 │ 2│3780│ 7560│101年8月1日 │DR00000000│
├──┼────┼──┼──┼───┼───────┼─────┤
│5 │林彰錦 │ 5│3780│ 18900│101年8月3日 │DR00000000│
├──┼────┼──┼──┼───┼───────┼─────┤
│6 │范貴松 │ 4│3780│ 15120│101年8月3日 │DR00000000│
├──┼────┼──┼──┼───┼───────┼─────┤
│7 │彭彩惠 │ 5│3780│ 18900│101年8月3日 │DR00000000│
├──┼────┼──┼──┼───┼───────┼─────┤
│8 │黃素珍 │ 5│3780│ 18900│101年8月3日 │DR00000000│
├──┼────┼──┼──┼───┼───────┼─────┤
│9 │劉淑美 │ 4│3780│ 15120│101年8月3日 │DR00000000│
├──┼────┼──┼──┼───┼───────┼─────┤
│10 │溫兆華 │ 2│3780│ 7560│101年8月3日 │DR00000000│
├──┼────┼──┼──┼───┼───────┼─────┤
│11 │林文海 │ 5│3780│ 18900│101年8月3日 │DR00000000│
├──┼────┼──┼──┼───┼───────┼─────┤
│12 │羅玉櫻 │ 5│3780│ 18900│101年8月6日 │DR00000000│
├──┼────┼──┼──┼───┼───────┼─────┤
│13 │林俊暐 │ 2│3780│ 7560│101年8月6日 │DR00000000│
├──┼────┼──┼──┼───┼───────┼─────┤
│14 │黃秋惠 │ 2│3780│ 7560│101年8月7日 │DR00000000│
├──┼────┼──┼──┼───┼───────┼─────┤
│15 │黃素賢 │ 3│3780│ 11340│101年8月7日 │DR00000000│
├──┼────┼──┼──┼───┼───────┼─────┤
│16 │翁一誠 │ 5│3780│ 18900│101年8月9日 │DR00000000│
├──┼────┼──┼──┼───┼───────┼─────┤
│17 │范振財 │ 5│3780│ 18900│101年8月9日 │DR00000000│
├──┼────┼──┼──┼───┼───────┼─────┤
│18 │熊宇傑 │ 3│3780│ 11340│101年8月9日 │DR00000000│
├──┼────┼──┼──┼───┼───────┼─────┤
│19 │張芳鳳 │ 3│3780│ 11340│101年8月9日 │DR00000000│
├──┼────┼──┼──┼───┼───────┼─────┤
│20 │林洪勳 │ 6│3780│ 22680│101年8月10日 │DR00000000│
├──┼────┼──┼──┼───┼───────┼─────┤
│21 │高徹智 │ 3│3780│ 11340│101年8月10日 │DR00000000│
├──┼────┼──┼──┼───┼───────┼─────┤
│22 │謝沛㚬 │ 5│3780│ 18900│101年8月10日 │DR00000000│
├──┼────┼──┼──┼───┼───────┼─────┤
│23 │莊偉政 │ 4│3780│ 15120│101年8月10日 │DR00000000│
├──┼────┼──┼──┼───┼───────┼─────┤
│24 │林國憲 │ 5│3780│ 18900│101年8月10日 │DR00000000│
├──┼────┼──┼──┼───┼───────┼─────┤
│25 │翁一虹 │ 5│3780│ 18900│101年8月13日 │DR00000000│
├──┼────┼──┼──┼───┼───────┼─────┤
│26 │黃美瑤 │ 8│3780│ 30240│101年8月14日 │DR00000000│
├──┼────┼──┼──┼───┼───────┼─────┤
│27 │唐美娟 │ 6│3780│ 22680│101年8月14日 │DR00000000│
├──┼────┼──┼──┼───┼───────┼─────┤
│28 │黃碧雲 │ 6│3780│ 22680│101年8月14日 │DR00000000│
├──┼────┼──┼──┼───┼───────┼─────┤
│29 │何育琳 │ 3│3780│ 11340│101年8月15日 │DR00000000│
├──┼────┼──┼──┼───┼───────┼─────┤
│30 │溫兆華 │ 5│3780│ 18900│101年8月15日 │DR00000000│
├──┼────┼──┼──┼───┼───────┼─────┤
│31 │思婷仙 │ 5│3780│ 18900│101年8月15日 │DR00000000│
├──┼────┼──┼──┼───┼───────┼─────┤
│32 │曾春枝 │ 6│3780│ 22680│101年8月16日 │DR00000000│
├──┼────┼──┼──┼───┼───────┼─────┤
│33 │卓春龍 │ 5│3780│ 18900│101年8月16日 │DR00000000│
├──┼────┼──┼──┼───┼───────┼─────┤
│34 │葉定成 │ 5│3780│ 18900│101年8月16日 │DR00000000│
├──┼────┼──┼──┼───┼───────┼─────┤
│35 │黃秀珍 │ 10│3780│ 37800│101年8月17日 │DR00000000│
├──┼────┼──┼──┼───┼───────┼─────┤
│36 │范清泉 │ 6│3780│ 22680│101年8月17日 │DR00000000│
├──┼────┼──┼──┼───┼───────┼─────┤
│37 │謝沛㚬 │ 10│3780│ 37800│101年8月20日 │DR00000000│
├──┼────┼──┼──┼───┼───────┼─────┤
│38 │余羅滿妹│ 5│3780│ 18900│101年8月20日 │DR00000000│
├──┼────┼──┼──┼───┼───────┼─────┤
│39 │黃燕枝 │ 7│3780│ 26460│101年8月20日 │DR00000000│
├──┼────┼──┼──┼───┼───────┼─────┤
│40 │賴開平 │ 6│3780│ 22680│101年8月21日 │DR00000000│
├──┼────┼──┼──┼───┼───────┼─────┤
│41 │黃素珍 │ 3│3780│ 11340│101年8月27日 │DR00000000│
├──┼────┼──┼──┼───┼───────┼─────┤
│42 │羅兆岑 │ 3│3780│ 11340│101年8月27日 │DR00000000│
├──┼────┼──┼──┼───┼───────┼─────┤
│ │合 計 │ 199│ │752220│ │ │
└──┴────┴──┴──┴───┴───────┴─────┘
【101年9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 │
├──┼────┼──┼──┼───┼───────┼─────┤
│1 │廖正財 │ 3│3780│ 11340│101年9月27日 │FE00000000│
├──┼────┼──┼──┼───┼───────┼─────┤
│2 │黃美瑤 │ 2│3780│ 7560│101年9月27日 │FE00000000│
├──┼────┼──┼──┼───┼───────┼─────┤
│3 │林其銘 │ 5│3780│ 18900│101年9月27日 │FE00000000│
├──┼────┼──┼──┼───┼───────┼─────┤
│4 │彭彩惠 │ 5│3780│ 18900│101年9月27日 │FE00000000│
├──┼────┼──┼──┼───┼───────┼─────┤
│5 │彭彩惠 │ 5│3780│ 18900│101年9月27日 │FE00000000│
├──┼────┼──┼──┼───┼───────┼─────┤
│6 │李麗鶯 │ 7│3780│ 26460│101年9月27日 │FE00000000│
├──┼────┼──┼──┼───┼───────┼─────┤
│7 │徐志嘉 │ 6│3780│ 22680│101年9月27日 │FE00000000│
├──┼────┼──┼──┼───┼───────┼─────┤
│8 │李正道 │ 3│3780│ 11340│101年9月27日 │FE00000000│
├──┼────┼──┼──┼───┼───────┼─────┤
│9 │蔡蓁蓁 │ 2│3780│ 7560│101年9月27日 │FE00000000│
├──┼────┼──┼──┼───┼───────┼─────┤
│10 │陳國雄 │ 3│3780│ 11340│101年9月28日 │FE00000000│
├──┼────┼──┼──┼───┼───────┼─────┤
│11 │高炳昌 │ 5│3780│ 18900│101年9月28日 │FE00000000│
├──┼────┼──┼──┼───┼───────┼─────┤
│12 │彭志良 │ 3│3780│ 11340│101年9月28日 │FE00000000│
├──┼────┼──┼──┼───┼───────┼─────┤
│13 │黃美琪 │ 6│3780│ 22680│101年9月28日 │FE00000000│
├──┼────┼──┼──┼───┼───────┼─────┤
│14 │彭淑芬 │ 5│3780│ 18900│101年9月28日 │FE00000000│
├──┼────┼──┼──┼───┼───────┼─────┤
│15 │何曼麗 │ 3│3780│ 11340│101年9月28日 │FE00000000│
├──┼────┼──┼──┼───┼───────┼─────┤
│16 │黃秋惠 │ 2│3780│ 7560│101年9月28日 │FE00000000│
├──┼────┼──┼──┼───┼───────┼─────┤
│17 │陳玉美 │ 3│3780│ 11340│101年9月28日 │FE00000000│
├──┼────┼──┼──┼───┼───────┼─────┤
│18 │何育琳 │ 5│3780│ 18900│101年9月28日 │FE00000000│
├──┼────┼──┼──┼───┼───────┼─────┤
│ │合 計 │ 73│ │275940│ │ │
└──┴────┴──┴──┴───┴───────┴─────┘
【101年10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 │
├──┼────┼──┼──┼───┼───────┼─────┤
│1 │洪桂珍 │ 3│3780│ 11340│101年10月1日 │FE00000000│
├──┼────┼──┼──┼───┼───────┼─────┤
│2 │陳俊剛 │ 1│3780│ 3780│101年10月1日 │FE00000000│
├──┼────┼──┼──┼───┼───────┼─────┤
│3 │陳汝琳 │ 3│3780│ 11340│101年10月1日 │FE00000000│
├──┼────┼──┼──┼───┼───────┼─────┤
│4 │洪 蕾 │ 4│3780│ 15120│101年10月1日 │FE00000000│
├──┼────┼──┼──┼───┼───────┼─────┤
│5 │胡瑛芳 │ 5│3780│ 18900│101年10月1日 │FE00000000│
├──┼────┼──┼──┼───┼───────┼─────┤
│6 │黃碧雲 │ 2│3780│ 7560│101年10月2日 │FE00000000│
├──┼────┼──┼──┼───┼───────┼─────┤
│7 │黃文俊 │ 5│3780│ 18900│101年10月2日 │FE00000000│
├──┼────┼──┼──┼───┼───────┼─────┤
│8 │思婷仙 │ 1│3780│ 3780│101年10月2日 │FE00000000│
├──┼────┼──┼──┼───┼───────┼─────┤
│9 │黃文正 │ 5│3780│ 18900│101年10月2日 │FE00000000│
├──┼────┼──┼──┼───┼───────┼─────┤
│10 │黃素珍 │ 3│3780│ 11340│101年10月2日 │FE00000000│
├──┼────┼──┼──┼───┼───────┼─────┤
│11 │黃燕美 │ 3│3780│ 11340│101年10月3日 │FE00000000│
├──┼────┼──┼──┼───┼───────┼─────┤
│12 │陳美華 │ 6│3780│ 22680│101年10月3日 │FE00000000│
├──┼────┼──┼──┼───┼───────┼─────┤
│13 │洪英祥 │ 3│3780│ 11340│101年10月3日 │FE00000000│
├──┼────┼──┼──┼───┼───────┼─────┤
│14 │黃信夫 │ 2│3780│ 7560│101年10月3日 │FE00000000│
├──┼────┼──┼──┼───┼───────┼─────┤
│15 │韓昌福 │ 3│3780│ 11340│101年10月3日 │FE00000000│
├──┼────┼──┼──┼───┼───────┼─────┤
│16 │黃燕枝 │ 1│3780│ 3780│101年10月4日 │FE00000000│
├──┼────┼──┼──┼───┼───────┼─────┤
│17 │黃素賢 │ 7│3780│ 26460│101年10月4日 │FE00000000│
├──┼────┼──┼──┼───┼───────┼─────┤
│18 │陳正賢 │ 5│3780│ 18900│101年10月4日 │FE00000000│
├──┼────┼──┼──┼───┼───────┼─────┤
│19 │黃文俊 │ 4│3780│ 15120│101年10月5日 │FE00000000│
├──┼────┼──┼──┼───┼───────┼─────┤
│20 │馮子煥 │ 3│3780│ 11340│101年10月5日 │FE00000000│
├──┼────┼──┼──┼───┼───────┼─────┤
│21 │羅玉櫻 │ 2│3780│ 7560│101年10月8日 │FE00000000│
├──┼────┼──┼──┼───┼───────┼─────┤
│22 │黃燕秋 │ 6│3780│ 22680│101年10月8日 │FE00000000│
├──┼────┼──┼──┼───┼───────┼─────┤
│23 │陳之毅 │ 3│3780│ 11340│101年10月9日 │FE00000000│
├──┼────┼──┼──┼───┼───────┼─────┤
│24 │黃堯X │ 3│3780│ 11340│101年10月9日 │FE00000000│
├──┼────┼──┼──┼───┼───────┼─────┤
│25 │劉要酉 │ 6│3780│ 22680│101年10月15日 │FE00000000│
├──┼────┼──┼──┼───┼───────┼─────┤
│26 │廖双標 │ 5│3780│ 18900│101年10月17日 │FE00000000│
├──┼────┼──┼──┼───┼───────┼─────┤
│27 │林修賢 │ 2│3780│ 7560│101年10月19日 │FE00000000│
├──┼────┼──┼──┼───┼───────┼─────┤
│28 │李梅宜 │ 5│3780│ 18900│101年10月26日 │FE00000000│
├──┼────┼──┼──┼───┼───────┼─────┤
│ │合 計 │ 101│ │381780│ │ │
└──┴────┴──┴──┴───┴───────┴─────┘
【102年3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未載英文碼│
├──┼────┼──┼──┼───┼───────┼─────┤
│1 │黃碧雲 │ 5│3780│ 18900│102年3月11日 │ 00000000│
├──┼────┼──┼──┼───┼───────┼─────┤
│2 │徐明珠 │ 3│3780│ 11340│102年3月14日 │ 00000000│
├──┼────┼──┼──┼───┼───────┼─────┤
│3 │溫兆華 │ 5│3780│ 18900│102年3月15日 │ 00000000│
├──┼────┼──┼──┼───┼───────┼─────┤
│4 │謝沛㚬 │ 10│3780│ 37800│102年3月21日 │ 00000000│
├──┼────┼──┼──┼───┼───────┼─────┤
│5 │邱吉福 │ 7│3780│ 26460│102年3月25日 │ 00000000│
├──┼────┼──┼──┼───┼───────┼─────┤
│6 │何牡丹 │ 5│3780│ 18900│102年3月26日 │ 00000000│
├──┼────┼──┼──┼───┼───────┼─────┤
│7 │宋婉菱 │ 2│3780│ 7560│102年3月27日 │ 00000000│
├──┼────┼──┼──┼───┼───────┼─────┤
│8 │黃碧雲 │ 1│3780│ 3780│102年3月28日 │ 00000000│
├──┼────┼──┼──┼───┼───────┼─────┤
│9 │徐明珠 │ 3│3780│ 11340│102年3月28日 │ 00000000│
├──┼────┼──┼──┼───┼───────┼─────┤
│10 │余隆權 │ 6│3780│ 22680│102年3月29日 │ 00000000│
├──┼────┼──┼──┼───┼───────┼─────┤
│11 │余羅滿妹│ 1│3780│ 3780│102年3月29日 │ 00000000│
├──┼────┼──┼──┼───┼───────┼─────┤
│ │合 計 │ 48│ │181440│ │ │
└──┴────┴──┴──┴───┴───────┴─────┘
【102年4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未載英文碼│
├──┼────┼──┼──┼───┼───────┼─────┤
│1 │黃文楨 │ 5│3780│ 18900│102年4月3日 │ 00000000│
├──┼────┼──┼──┼───┼───────┼─────┤
│2 │周武志 │ 10│3780│ 37800│102年4月3日 │ 00000000│
├──┼────┼──┼──┼───┼───────┼─────┤
│3 │溫梅英 │ 6│3780│ 22680│102年4月3日 │ 00000000│
├──┼────┼──┼──┼───┼───────┼─────┤
│4 │姜明秀 │ 10│3780│ 37800│102年4月3日 │ 00000000│
├──┼────┼──┼──┼───┼───────┼─────┤
│ │合 計 │ 31│ │117180│ │ │
└──┴────┴──┴──┴───┴───────┴─────┘
【102年5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 │
├──┼────┼──┼──┼───┼───────┼─────┤
│1 │余隆鎮 │ 5│3780│ 18900│102年5月6日 │MP00000000│
├──┼────┼──┼──┼───┼───────┼─────┤
│2 │李梅娟 │ 3│3780│ 11340│102年5月6日 │MP00000000│
├──┼────┼──┼──┼───┼───────┼─────┤
│3 │何育琳 │ 1│3780│ 3780│102年5月6日 │MP00000000│
├──┼────┼──┼──┼───┼───────┼─────┤
│4 │黃文俊 │ 3│3780│ 11340│102年5月7日 │MP00000000│
├──┼────┼──┼──┼───┼───────┼─────┤
│5 │黃碧雲 │ 10│3780│ 37800│102年5月7日 │MP00000000│
├──┼────┼──┼──┼───┼───────┼─────┤
│6 │余羅滿妹│ 5│3780│ 18900│102年5月7日 │MP00000000│
├──┼────┼──┼──┼───┼───────┼─────┤
│7 │廖麗雪 │ 1│3780│ 3780│102年5月8日 │MP00000000│
├──┼────┼──┼──┼───┼───────┼─────┤
│8 │劉要酉 │ 10│3780│ 37800│102年5月8日 │MP00000000│
├──┼────┼──┼──┼───┼───────┼─────┤
│9 │李力良 │ 5│3780│ 18900│102年5月8日 │MP00000000│
├──┼────┼──┼──┼───┼───────┼─────┤
│10 │黃美瑤 │ 6│3780│ 22680│102年5月8日 │MP00000000│
├──┼────┼──┼──┼───┼───────┼─────┤
│11 │何育琳 │ 10│3780│ 37800│102年5月8日 │MP00000000│
├──┼────┼──┼──┼───┼───────┼─────┤
│12 │何峯琪 │ 4│3780│ 15120│102年5月8日 │MP00000000│
├──┼────┼──┼──┼───┼───────┼─────┤
│13 │黃秋惠 │ 10│3780│ 37800│102年5月9日 │MP00000000│
├──┼────┼──┼──┼───┼───────┼─────┤
│14 │古志雄★│ 3│3780│ 11340│102年5月9日 │MP00000000│
├──┼────┼──┼──┼───┼───────┼─────┤
│15 │黃素賢 │ 7│3780│ 26460│102年5月9日 │MP00000000│
├──┼────┼──┼──┼───┼───────┼─────┤
│16 │林彰錦 │ 6│3780│ 22680│102年5月9日 │MP00000000│
├──┼────┼──┼──┼───┼───────┼─────┤
│17 │陳劉細妹│ 10│3780│ 37800│102年5月13日 │MP00000000│
├──┼────┼──┼──┼───┼───────┼─────┤
│18 │徐能勇 │ 5│3780│ 18900│102年5月14日 │MP00000000│
├──┼────┼──┼──┼───┼───────┼─────┤
│19 │思婷仙 │ 10│3780│ 37800│102年5月14日 │MP00000000│
├──┼────┼──┼──┼───┼───────┼─────┤
│20 │古志雄★│ 2│3780│ 7560│102年5月14日 │MP00000000│
├──┼────┼──┼──┼───┼───────┼─────┤
│21 │林文海 │ 6│3780│ 22680│102年5月15日 │MP00000000│
├──┼────┼──┼──┼───┼───────┼─────┤
│22 │黃碧雲 │ 7│3780│ 26460│102年5月16日 │MP00000000│
├──┼────┼──┼──┼───┼───────┼─────┤
│23 │王坤瑋 │ 10│3780│ 37800│102年5月22日 │MP00000000│
├──┼────┼──┼──┼───┼───────┼─────┤
│24 │郭文仲 │ 5│3780│ 18900│102年5月22日 │MP00000000│
├──┼────┼──┼──┼───┼───────┼─────┤
│25 │陳國雄 │ 3│3780│ 11340│102年5月24日 │MP00000000│
├──┼────┼──┼──┼───┼───────┼─────┤
│26 │劉家瑜 │ 2│3780│ 7560│102年5月27日 │MP00000000│
├──┼────┼──┼──┼───┼───────┼─────┤
│27 │許 穩 │ 7│3780│ 26460│102年5月29日 │MP00000000│
├──┼────┼──┼──┼───┼───────┼─────┤
│28 │賴開平 │ 11│3780│ 41580│102年5月30日 │MP00000000│
├──┼────┼──┼──┼───┼───────┼─────┤
│29 │林銀杏 │ 10│3780│ 37800│102年5月30日 │MP00000000│
├──┼────┼──┼──┼───┼───────┼─────┤
│30 │許建南 │ 5│3780│ 18900│102年5月30日 │MP00000000│
├──┼────┼──┼──┼───┼───────┼─────┤
│31 │許蕭秋香│ 1│3780│ 3780│102年5月31日 │MP00000000│
├──┼────┼──┼──┼───┼───────┼─────┤
│32 │梁慶忠 │ 4│3780│ 15120│102年5月31日 │MP00000000│
├──┼────┼──┼──┼───┼───────┼─────┤
│ │合 計 │ 187│ │706860│ │ │
└──┴────┴──┴──┴───┴───────┴─────┘
【102年6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 │
├──┼────┼──┼──┼───┼───────┼─────┤
│1 │黃金珊 │ 9│3780│ 34020│102年6月3日 │MP00000000│
├──┼────┼──┼──┼───┼───────┼─────┤
│2 │陳成德 │ 6│3780│ 22680│102年6月3日 │MP00000000│
├──┼────┼──┼──┼───┼───────┼─────┤
│3 │林 寶 │ 3│3780│ 11340│102年6月3日 │MP00000000│
├──┼────┼──┼──┼───┼───────┼─────┤
│4 │思婷仙 │ 6│3780│ 22680│102年6月4日 │MP00000000│
├──┼────┼──┼──┼───┼───────┼─────┤
│5 │徐素麗 │ 5│3780│ 18900│102年6月4日 │MP00000000│
├──┼────┼──┼──┼───┼───────┼─────┤
│6 │羅文弘 │ 10│3780│ 37800│102年6月5日 │MP00000000│
├──┼────┼──┼──┼───┼───────┼─────┤
│7 │黃文禎 │ 10│3780│ 37800│102年6月5日 │MP00000000│
├──┼────┼──┼──┼───┼───────┼─────┤
│8 │何牡丹 │ 5│3780│ 18900│102年6月6日 │MP00000000│
├──┼────┼──┼──┼───┼───────┼─────┤
│9 │彭彩惠 │ 2│3780│ 7560│102年6月7日 │MP00000000│
├──┼────┼──┼──┼───┼───────┼─────┤
│10 │曾淑娟 │ 3│3780│ 11340│102年6月7日 │MP00000000│
├──┼────┼──┼──┼───┼───────┼─────┤
│11 │王連生 │ 5│3780│ 18900│102年6月10日 │MP00000000│
├──┼────┼──┼──┼───┼───────┼─────┤
│12 │陳汝玲 │ 10│3780│ 37800│102年6月11日 │MP00000000│
├──┼────┼──┼──┼───┼───────┼─────┤
│13 │黃秋惠 │ 10│3780│ 37800│102年6月28日 │MP00000000│
├──┼────┼──┼──┼───┼───────┼─────┤
│14 │余隆鎮 │ 6│3780│ 22680│102年6月28日 │MP00000000│
├──┼────┼──┼──┼───┼───────┼─────┤
│ │合 計 │ 90│ │340200│ │ │
└──┴────┴──┴──┴───┴───────┴─────┘
【102年11月】
┌──┬────┬──┬──┬───┬───────┬─────┐
│編號│姓名 │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 │發票號碼 │
│ │ │/ 盒│/ 元│元 │ │ │
├──┼────┼──┼──┼───┼───────┼─────┤
│1 │陳汝玲 │ 2│3780│ 7560│102年11月13日 │QH00000000│
├──┼────┼──┼──┼───┼───────┼─────┤
│2 │古志雄★│ 10│3780│ 37800│102年11月15日 │QH00000000│
├──┼────┼──┼──┼───┼───────┼─────┤
│3 │羅玉櫻 │ 5│3780│ 18900│102年11月18日 │QH00000000│
├──┼────┼──┼──┼───┼───────┼─────┤
│4 │黃美瑤 │ 10│3780│ 37800│102年11月18日 │QH00000000│
├──┼────┼──┼──┼───┼───────┼─────┤
│5 │林政哲 │ 5│3780│ 18900│102年11月26日 │QH00000000│
├──┼────┼──┼──┼───┼───────┼─────┤
│ │合 計 │ 32│ │120960│ │ │
└──┴────┴──┴──┴───┴───────┴─────┘
【附表二】扣案證物
┌─┬────────────────────────────┬────────┐
│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105 訴8 另編扣案│
│ │ │證物卷(均影本)│
├─┼────────────────────────────┼────────┤
│1 │城豐公司訂購單13張(其中1張僅為數字) │第 2-14頁 │
├─┼────────────────────────────┼────────┤
│2 │「NCF神奇草」文宣資料4張 │第16-21頁 │ │
├─┼────────────────────────────┼────────┤
│3 │城豐公司經銷商事業手冊1本 │第23-58頁 │
├─┼────────────────────────────┼────────┤
│4 │手寫產品庫存表3張 │第60-63頁 │
├─┼────────────────────────────┼────────┤
│5 │手寫報廢商品表1張 │第66頁 │
├─┼────────────────────────────┼────────┤
│6 │金佳鋒公司報價單2張 │第68、70頁 │
├─┼────────────────────────────┼────────┤
│7 │(立博公司)銷貨確認書2張 │第72-73頁 │
├─┼────────────────────────────┼────────┤
│8 │神奇草1440個((29盒+19鋁箔包)X30顆=膠囊1440顆) │ │
├─┼────────────────────────────┼────────┤
│9 │「NCF神奇草」2012年3月15日SGS檢驗報告8張 │第75-89頁 │
├─┼────────────────────────────┼────────┤
│10│「NCF神奇草」2013年1月11日SGS檢驗報告10張 │第91-110頁 │
├─┼────────────────────────────┼────────┤
│11│手寫101年-102年帳冊共43張 │第112-178 頁 │
├─┼────────────────────────────┼────────┤
│12│「NCF神奇草」2012年7月30日SGS檢驗報告1張 │第180頁 │
├─┼────────────────────────────┼────────┤
│13│手寫產品庫存表7張 │第182-189頁 │
├─┼────────────────────────────┼────────┤
│14│「NCF神奇草」包裝紙盒300個 │ │
├─┼────────────────────────────┼────────┤
│15│「NCF神奇草」鋁箔包78包 │ │
├─┼────────────────────────────┼────────┤
│16│「NCF 神奇草」659 盒(應扣除1 盒由調查局檢驗用罄、再扣除│ │
│ │5盒其中50顆膠囊由食藥署檢驗用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