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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馮俊郎楊惠芬羅紫庭

原告
劉昌征
原告
范雨姍
被告
頂尖無障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黃修
被告
張大豐

上列被告因被告黃修被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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