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嘉強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慧律師
- 被告
- 曾國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曾國鈴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