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 告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被 告 楊美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9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