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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惠君李政達江宜穎

                  105 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德興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被告
夏育民
被告
夏惠民
被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6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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