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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魏瑞紅邱巧寧林宗穎

原告
呂建鼎
原告
孩之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告
劉益辰
被告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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