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蔡玉琪
- 當事人黃朝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12439 號、第12440 號、第124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朝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查扣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朝煌明知「GUCCI 」、「GG」、「ROLEX 」、「HERMES」、「Cartier 」之商標名稱圖樣,分別係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前述註冊商標之商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品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4 年11月30日至105 年2 月間某日止,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街0 段000 號4 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上網,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以附表所示之購入單價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前揭商標商品,欲以如附表所式之售價張貼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出售,復委由不知情之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倉勝公司)、宏滔有限公司(下稱宏滔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以如附表所示之報單編號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運進口至國內。嗣經臺北關課員陳亭羽、林倢伃、趙克萍在桃園國際機場遠雄進口快遞貨物專區內,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日期發覺有異後,再轉交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單位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朝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12439 號卷《下稱105 偵12439 卷》笫22頁、第47頁),核與證人林倢伃、游泓明、趙克萍、陳亭羽於警詢時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12307 號卷《下稱桃檢105 偵12307 卷》第12至13頁、第15至16頁、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16594 號卷《下稱桃檢105 偵16594 卷》第7 至8 頁、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16595 號卷《下稱桃檢105 偵16595 卷》第7 至8 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仿冒商標商品照片、雅虎奇摩拍賣網頁畫面、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物流聯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竹圍分關業務三課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淘寶網頁畫面等件在卷可稽(見105 偵12439 卷第26至30頁、第34頁、第49至49-1頁、第51至61頁、第65頁;桃檢105 偵12307 卷第5 至6 頁、第24頁、第28至33頁、第37頁、第41至48頁、桃檢105 偵16594 卷第15至23頁、第35至36頁、第46至49頁;桃檢105 偵16595 卷第12頁、第14頁、第18頁、第23至24頁、第26至28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朝煌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二)被告自104 年11月30日至105 年3 月3 日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以相同之方式反覆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倉勝公司、宏滔公司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應論以間接正犯。 (四)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意圖販賣而輸入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誠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已與部分告訴人如固喜歡固喜公司、勞力士公司、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按和解內容給付,此有固喜歡固喜公司刑事陳報狀暨和解契約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函文附卷可參(見105 偵12439 卷第37至38頁、第66至6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輸入仿冒商品之數量、價值數量及告訴人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至7 頁),素行尚佳,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勞力士公司、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業如前述,是斟酌被告犯罪之態樣、惡性、所生損害非鉅,並參酌告訴人之意見,本院認被告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惟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並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主文所示之方式,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 萬元,以啟自新。 五、沒收: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又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定有明文,嗣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並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二)本案扣案如附表查扣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 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註冊證號/ │商品 │購入單價及預計售│報關公司及報│查獲日期 │查扣物品及 │鑑定單位及鑑定│ │ │ │專用期限 │ │價(新臺幣) │單號碼 │ │數量 │報告卷頁 │ ├──┼─────┼─────┼─────┼────────┼──────┼─────┼──────┼───────┤ │ 1 │固喜歡固喜│00000000 │服飾用皮帶│購入:約200 元 │倉勝航空貨運│104/12/03 │皮帶26條 │貞觀法律事務所│ │ │公司 │106/08/31 │ │售價:約1,599元 │承攬有限公司│ │ │ │ ├──┤ ├─────┼─────┤ │ │ │ │鑑定報告書(見│ │ 2 │ │00000000 │皮革製成之│ │CE04757QJ303│ │ │105 偵12439 卷│ │ │ │ │ │ │ │ │ │第29頁) │ │ │ │112/01/15 │服飾用皮帶│ ├──────┼─────┼──────┼───────┤ │ │ │ │ │ │倉勝航空貨運│105/01/01 │皮帶19條 │貞觀法律事務所│ ├──┤ ├─────┼─────┤ │承攬有限公司│ │ │ │ │ 3 │ │00000000 │服飾用皮帶│ │ │ │ │鑑定報告書(見│ │ │ │111/11/30 │ │ │CE057575Z052│ │ │105 偵12439 卷│ │ │ │ │ │ │ │ │ │第30頁) │ ├──┼─────┼─────┼─────┼────────┼──────┼─────┼──────┼───────┤ │ 4 │勞力士公司│00000000 │鐘錶計時器│購入:約7,000 元│宏滔有限公司│105/02/26 │手錶3 只 │香港商薈萃商標│ │ │ │114/09/30 │及其組件、│售價:約1 萬元 │ │ │ │協會有限公司 │ │ │ │ │鐲錶、裝飾│ │CX057097MV47│ │ │ │ │ │ │ │珠寶鑽石之│ │ │ │ │鑑定證明書(見│ │ │ │ │手錶 │ │ │ │ │桃檢105 偵1230│ │ │ │ │ │ │ │ │ │7 卷第28頁) │ │ │ │ │ │ │ │ │ │ │ ├──┼─────┼─────┼─────┼────────┼──────┼─────┼──────┼───────┤ │ 5 │埃爾梅斯國│00000000 │貴金屬等 │購入:約100 元 │宏滔有限公司│105/03/03 │項鍊4 條 │貞觀法律事務所│ │ │際 │109/01/31 │ │售價:約1,000元 │ │ │ │ │ │ │ │ │ │ │CX057097Q68R│ │ │鑑定報告書(見│ │ │ │ │ │ │ │ │ │105 偵12439 卷│ │ │ │ │ │ │ │ │ │第65頁) │ ├──┼─────┼─────┼─────┼────────┤ ├─────┼──────┼───────┤ │ 6 │卡地亞國際│00000000 │貴金屬等 │購入:約80元 │ │105/03/03 │戒指12只 │香港商薈萃商標│ │ │有限公司 │111/12/31 │ │售價:約1,000元 │ │ │ │協會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鑑定證明書(見│ │ 7 │ │00000000 │紙製、珠寶│購入:約50元 │ │105/03/03 │首飾盒8 個、│桃檢105 偵1659│ │ │ │110/08/31 │箱;非貴金│售價:連同戒指出│ │ │戒指盒6 個、│4 卷第20頁) │ │ │ │ │屬製珠寶盒│ 售 │ │ │手提紙袋8 個│ │ │ │ │ │等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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