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4號
- 原告
- 趙育帆
- 被告
- 孫至嚴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311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4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311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