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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昌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昌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昌煒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 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加計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6 月)之總和(計算式:8 月+6 月=1 年2 月)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      竊盜          │       傷害         │      傷害          │    恐嚇取財得利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3 年12月23日   │   103 年4 月30日   │   103 年12月27日   │104 年10月11日至    │
│        │                    │                    │                    │104年10月19日間某日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4 年度偵字第227 號│103 年度偵字第9138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520 │105 年度偵字第1861號│
│年度案號│                    │                    │號、第521 號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易緝字第40號│105 年度易緝字第2 號│104 年度竹簡字第698 │105 年度訴字第225 號│
│實│    │                    │                    │號                  │                    │
│審├──┼──────────┼──────────┼──────────┼──────────┤
│  │判決│   104 年12月31日   │    105年6月2日     │    105年6月30日    │    105年12月21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易緝字第40號│105 年度易緝字第2 號│104 年度竹簡字第698 │105 年度訴字第225 號│
│決│    │                    │                    │號                  │                    │
│  ├──┼──────────┼──────────┼──────────┼──────────┤
│  │判決│    105年2 月22日   │    105年6月27日    │    105年8月26日    │    105年12月21日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之案件  │                    │                    │                    │                    │
├────┼──────────┴──────────┴──────────┼──────────┤
│  備註  │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新竹地檢106 年度執字│
│        │刑8 月(新竹地檢106 年度執更字第323 號)。                      │第785 號(108.07.05 │
│        │                                                                │至109.01.04)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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