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7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智元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 日 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彥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鄭智元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鄭智元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9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89年6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5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起訴處分確定,嗣因未履行緩起訴條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2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二)詎不悔改,於106 年8 月3 日19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租屋處內,以捲煙方式,同時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另案受通緝,為警於106 年8 月3 日18時30分,在新竹縣○○市○○○○街00號前緝獲,復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