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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詠晶張詠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智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 日 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彥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鄭智元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鄭智元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9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89年6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5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起訴處分確定,嗣因未履行緩起訴條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2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二)詎不悔改,於106 年8 月3 日19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租屋處內,以捲煙方式,同時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另案受通緝,為警於106 年8 月3 日18時30分,在新竹縣○○市○○○○街00號前緝獲,復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張詠晶

           書記官 胡家寧

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胡家寧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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