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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美文郭哲宏華澹寧

原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被告
古重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6年度易緝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古重浩所涉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6號竊盜等案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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