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吳承諺
- 被告
- 彭煌奇
上列被告彭煌奇因被告石世欣被訴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88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對被告石世欣(已成立和解)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邱義和(已成立和解)、彭煌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被告彭煌奇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
上列被告彭煌奇因被告石世欣被訴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88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對被告石世欣(已成立和解)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邱義和(已成立和解)、彭煌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被告彭煌奇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