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0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祐琮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祐琮於民國106年7月4日晚間8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春梅麵食館內、外,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告訴人武月鸞「幹你娘」,損及告訴人武月鸞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已經告訴人武月鸞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