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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00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0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忻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995 、2996 、3145、3147、6129、11552 、1231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詹忻霖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三)、(六)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犯恐嚇取財罪,乃數罪關係,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公訴人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後,變更罪數之認定,認為被告上開之犯行為接續犯,僅認1 罪,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一應補充「被告詹忻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詹忻霖就起訴書所載之幫助恐嚇取財罪,願受有期徒刑4 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2,500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6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附記事項:

(一)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刑法關於沒收等規定,亦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以,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自應適用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為2,500 元,自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志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995號
                                                第2996號
                                                第3145號
                                                第3147號
                                                第6129號
                                               第11552號
                                               第12316號
    被      告  林和城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忻霖  女  42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102號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仁德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號5樓
                        居新竹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許致誠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國清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頂浮尾42之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仁德前因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11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民
    國101年9月26日執行完畢;張國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2年11月16日
    執行完畢。林和城於104年間,明知其兄之友人即擄鴿勒贖
    集團成員「徐仁志」(另命警追查,下稱「徐仁志」)以每
    兩本存摺及金融卡出價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向他人所
    收購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係作為擄鴿勒贖
    集團收取被害人贖款之用;詹忻霖、許仁德、許致城、張國
    清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
    理財、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主觀上可預
    見若任意提供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不詳之人,
    將協助不法份子隱匿身分,持之從事財產犯罪,仍為下列行
    為:
(一)林和城與「徐仁志」所屬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恐嚇
      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和城於104年間將上開價購金融機
      構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消息告知詹忻霖。
(二)詹忻霖因缺錢花用,於林和城告知上開訊息後,基於幫助
      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104年10月5日某時許,至址設
      新竹縣○○市○○○路0號1樓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
      行申設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在該分行門口將上開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2,500元之代價出售並交付
      與林和城;復於同日15、16時許,在新竹市中正路與民族
      路口,以2,500元之代價向鍾潤林(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苗簡字第98 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收購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竹城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並於同年月中旬某日在新竹縣○○鎮○道○號高速公路旁
      ,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轉交與林和城,再由
      林和城在其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住處轉交「徐
      仁志」,供林和城、「徐仁志」所屬擄鴿勒贖集團使用。
(三)詹忻霖因知悉許仁德需錢孔急,將上開有人出價收購金融
      機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訊息告知許仁德後,另與許仁德共
      同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意聯絡,經詹忻霖之介紹
      ,由許仁德於104年10月5日13時20分許,在新竹縣○○市
      ○○○路0號,以2,5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設之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林和城(許仁德此部分所涉幫助恐嚇
      取財犯行,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案件曾
      經判決確定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4年10月底
      、11月初某日,在新竹市○○路00巷0號1樓徐仁德住處附
      近之統一便利商店,由許仁德以2,500元之代價,將其向
      當時不知情之胞弟許致誠所借用之許致誠申設之新光商業
      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許致
      誠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出售予林和城,由詹忻霖
      代為收受後,再於不詳時地轉交予林和城,供其所屬擄鴿
      勒贖集團使用。
(四)張國清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104年底某日
      ,在苗栗縣頭份市客運總站旁之某間電動遊樂場,將所申
      設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張國清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西瓜」之成年男子(下稱「西瓜」),供其所屬擄鴿
      勒贖集團使用,以換取重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供己
      施用。
(五)林和城、「徐仁志」及「西瓜」所屬之擄鴿勒贖集團成員
      ,於附表編號1至41所示勒贖電話時間,在苗栗縣境內苗
      栗市、頭屋鄉等地及其他不詳地點撥打電話予附表編號1
      至41所示之被害人,向其等恫稱所飼養之賽鴿已遭捕獲,
      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殺害賽鴿等語,致上開被害人
      心生畏懼,分別依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41所示匯款時間及
      匯款地點,將附表編號1至41所示金額匯至附表編號1至41
      所示帳戶內(附表編號39所示被害人鄭宏仁部分,未有相
      關匯款資料,應屬恐嚇取財未遂)。其中,於104年11月
      11日15時5分前匯入許致誠帳戶之款項,於同日17時38分
      許,匯款1萬6,700元(另支出匯費15元)入張國清帳戶內
      ,其餘許致誠帳戶及張國清帳戶內款項均遭該擄鴿勒贖集
      團成員提領殆盡。
(六)許致誠於104年11月17日,經許仁德告以之前借用之許致
      誠帳戶存摺、提款卡已遺失云云,要求其向銀行掛失,嗣
      許仁德復交予該帳戶存摺,要求其至銀行臨櫃提領1萬5,
      000元時,許致誠已知許仁德上開舉動極不尋常,可能涉
      及犯罪,且其前於97年間曾因交付犯罪集團其所申用之金
      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幫助恐嚇取財犯行,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可預見該筆款項可能為犯罪所得,竟仍
      與許仁德、詹忻霖共同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意聯
      絡,由其於104年11月23日前往址設新竹市○○路00號之
      新光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將該筆款項領出交予許仁德後,再
      由許仁德交給詹忻霖轉交予林和城。
二、嗣經王金英等人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林敬凱、黃錫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謝
    賜霖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王金英、呂淵
    顏、鄭宏仁、黃坤亮、李俊亮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及洪鈺鈞、林鶴榮、王榮華、曾冠運、郭橙洲、賴金輪、廖
    祿正、陳千羽、洪瑞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
    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
│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林和城、詹忻霖、│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許仁德、許致誠於警詢│                      │
│      │時不利於己之陳述及偵│                      │
│      │訊中之自白、被告張國│                      │
│      │清於警詢時之自白與被│                      │
│      │告詹忻霖於法官(羈押│                      │
│      │庭)訊問時之自白。  │                      │
├───┼──────────┼───────────┤
│ 二   │告訴人林敬凱、黃錫忠│同上。                │
│      │謝賜霖、王金英、呂淵│                      │
│      │顏、洪鈺鈞、林鶴榮、│                      │
│      │王榮華、曾冠運、郭橙│                      │
│      │洲、賴金輪、廖祿正、│                      │
│      │陳千羽、李俊亮、鄭宏│                      │
│      │仁、黃坤亮、洪瑞鴻及│                      │
│      │被害人蔡西助、羅宗慶│                      │
│      │、黃炳輝、高國政、賴│                      │
│      │駿瑋、陳清華、曾森茂│                      │
│      │吳建宏、呂佰洲、毛贊│                      │
│      │翔、李沛原、江箖淆、│                      │
│      │吳建保、吳政衛、李永│                      │
│      │富、石雨宸、曾泓銘、│                      │
│      │陳各振、黃春福、陳明│                      │
│      │澤、傅鳳山、張正玄、│                      │
│      │柯寶笙、洪文淦於警詢│                      │
│      │時之證述。          │                      │
├───┼──────────┼───────────┤
│ 三   │同案被告許仁德於偵訊│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      │中之證述與另案(臺灣│                      │
│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5 年度1113號)被告鍾│                      │
│      │潤林於偵查中之陳述及│                      │
│      │證人詹忻霖、周國輝、│                      │
│      │李修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
├───┼──────────┼───────────┤
│ 四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5 │同上。                │
│      │年6月1日渣打商銀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                      │
│      │之該行00000000000000│                      │
│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                      │
│      │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                      │
│      │月27日渣打商銀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                      │
│      │該行00000000000000號│                      │
│      │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開│                      │
│      │戶時起之交易往來明細│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                      │
│      │城分行104 年11月18日│                      │
│      │國世竹城字第00000000│                      │
│      │76號函及檢附之210502│                      │
│      │039053號帳戶印鑑卡及│                      │
│      │對帳單、新光銀行存款│                      │
│      │業務往來申請書、臺灣│                      │
│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業務服務部105年4│                      │
│      │月22日(105)新光銀業 │                      │
│      │務字第10503402號函及│                      │
│      │檢附之該行0000000000│                      │
│      │665 號帳戶開戶資料、│                      │
│      │存款帳戶事故資料查詢│                      │
│      │及往來明細、合作金庫│                      │
│      │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                      │
│      │、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                      │
│      │分行0000000000000 號│                      │
│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結果。              │                      │
├───┼──────────┼───────────┤
│ 五   │0000-000000 號、0932│同上                  │
│      │-000000號 、0000-000│                      │
│      │969 號、0000-000000 │                      │
│      │號、0000-000000 號、│                      │
│      │0000-000000 號、0982│                      │
│      │-000000 號、0000-000│                      │
│      │605 號、0000-000000 │                      │
│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調│                      │
│      │閱查詢單、行動電話通│                      │
│      │聯紀錄基地台位置分析│                      │
│      │圖、0000-000000 號行│                      │
│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
│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錄│                      │
│      │影畫面翻拍照片、許仁│                      │
│      │德與詹忻霖及詹忻霖與│                      │
│      │林和城手機簡訊畫面翻│                      │
│      │拍照片、高國政手機畫│                      │
│      │面翻拍照片。        │                      │
├───┼──────────┼───────────┤
│ 六   │客戶基本資料(蔡西助│同上。                │
│      │部份)、郵政跨行匯款│                      │
│      │申請書(羅宗慶部份)│                      │
│      │、客戶基本資料(林敬│                      │
│      │凱部份)、郵政跨行匯│                      │
│      │款申請書(黃炳輝部份│                      │
│      │)、臺灣土地銀行苗栗│                      │
│      │收付處印鑑卡(黃錫忠│                      │
│      │部份)、郵政跨行匯款│                      │
│      │申請書(賴駿瑋部份)│                      │
│      │、顧客基本資料(陳清│                      │
│      │華部份)、顧客基本資│                      │
│      │料(曾森茂部份)、臺│                      │
│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
│      │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
│      │詐騙案件紀錄表、郵局│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謝賜霖部份)、萬泰│                      │
│      │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                      │
│      │貸款申請書、靈活卡明│                      │
│      │細對帳單(洪鈺鈞部份│                      │
│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      │印鑑卡、活期性存款歷│                      │
│      │史明細查詢、客戶基本│                      │
│      │資料查詢(吳建保部份│                      │
│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                      │
│      │作社顧客基本資料查詢│                      │
│      │單、活期儲蓄存款印鑑│                      │
│      │卡、存款對帳單(呂佰│                      │
│      │洲部分)、玉山銀行臺│                      │
│      │外幣開戶申請書、存戶│                      │
│      │交易明細整合查詢(李│                      │
│      │沛原部份)、個人戶資│                      │
│      │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                      │
│      │明細批次查詢(毛贊翔│                      │
│      │部份)、臺中區中小企│                      │
│      │業銀行客戶資料卡、印│                      │
│      │鑑卡(吳建宏部份)、│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印鑑│                      │
│      │卡、對帳單(江箖淆部│                      │
│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                      │
│      │行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書│                      │
│      │、對帳單(林鶴榮部份│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
│      │開戶申請書、印鑑卡、│                      │
│      │對帳單(王榮華部份)│                      │
│      │、客戶基本資料、客戶│                      │
│      │歷史交易清單(吳政衛│                      │
│      │部份)、客戶基本資料│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曾冠運部份)、顧客基│                      │
│      │本資料、交易明細(郭│                      │
│      │橙洲部份)、第一銀行│                      │
│      │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                      │
│      │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                      │
│      │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
│      │(李永富部份)、臺中│                      │
│      │商業銀行開戶申請書、│                      │
│      │交易明細(石雨宸部份│                      │
│      │)、顧客基本資料、印│                      │
│      │鑑卡(曾泓銘部份)、│                      │
│      │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                      │
│      │史交易清單(賴金輪部│                      │
│      │份)、臺灣土地銀行草│                      │
│      │屯分行印鑑卡資料、客│                      │
│      │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陳各振部份)、客戶基│                      │
│      │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                      │
│      │清單(黃春福部份)、│                      │
│      │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                      │
│      │史交易清單(陳明澤部│                      │
│      │份)、台北富邦銀行帳│                      │
│      │戶往來申請書、客戶基│                      │
│      │本資料、對帳單(傅鳳│                      │
│      │山部分)、玉山銀行臺│                      │
│      │外幣開戶申請書、存戶│                      │
│      │交易明細整合查詢(李│                      │
│      │俊亮部份)、客戶基本│                      │
│      │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
│      │張正玄部份)、顧客基│                      │
│      │本資料、印鑑卡、客戶│                      │
│      │往來交易明細(廖祿正│                      │
│      │部份)、客戶基本資料│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陳千羽部份)、活期儲│                      │
│      │蓄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                      │
│      │、印鑑卡、國泰世華銀│                      │
│      │行對帳單(柯寶笙部份│                      │
│      │)、臺灣土地銀行草屯│                      │
│      │分行印鑑卡資料、客戶│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洪│                      │
│      │文淦部份)、新開戶建│                      │
│      │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                      │
│      │細查詢結果(洪瑞鴻部│                      │
│      │份)。              │                      │
└───┴──────────┴───────────┘
二、按擄鴿勒贖係集團性犯罪,犯行均甚隱密,且分工精細,被
    告林和城若非集團成員,當不可能與同為擄鴿勒贖集團成員
    之「徐仁志」有密切接觸,且亦不可能負責確保集團犯罪所
    得之收購人頭帳戶之工作,其自屬擄鴿勒贖集團成員無誤。
三、核被告林和城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
    罪嫌(40次)及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
    罪嫌(1次);被告詹忻霖、許仁德、許致誠、張國清上開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
    恐嚇取財罪嫌(被告詹忻霖3次、被告許仁德、許致誠、張
    國清各1次)。被告林和城與「徐仁志」及其所屬擄鴿勒贖
    集團成員就上開恐嚇取財犯行;被告詹忻霖、許仁德就上開
    幫助恐嚇取財犯行;被告詹忻霖、許仁德、許致誠就上開幫
    助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請論以共同
    正犯。又被告許仁德、張國清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紀
    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林和城犯罪所得為26萬1,137元;被告詹忻霖犯罪
    所得為2,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張國清之犯罪所得為重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已經其施用殆盡而不能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許仁德、許致誠均稱未因出售
    許致誠帳戶而收受價款,復查無證據證明其2人因該次出售
    帳戶而有何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 嘉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 國 書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勒贖電話時│匯款時間│匯款地點│金額(新│帳戶(收│被害人有│
│    │      │間(民國)│(民國)│        │臺幣)  │受匯款)│無提告  │
├──┼───┼─────┼────┼────┼────┼────┼────┤
│ 1  │蔡西助│104 年10月│104 年10│三信商業│8,080元 │許仁德申│無      │
│    │      │6 日12時許│月6 日14│銀行臺中│        │設之渣打│        │
│    │      │          │時49分許│南門分社│        │國際商業│        │
│    │      │          │        │        │        │銀行竹北│        │
│    │      │          │        │        │        │分行0132│        │
│    │      │          │        │        │        │00000000│        │
│    │      │          │        │        │        │94號帳戶│        │
├──┼───┼─────┼────┼────┼────┼────┼────┤
│ 2  │羅宗慶│104 年10月│104 年10│南投縣竹│3,070元 │同上    │無      │
│    │      │6 日12時許│月6 日14│山鎮竹山│        │        │        │
│    │      │          │時20分許│郵局    │        │        │        │
├──┼───┼─────┼────┼────┼────┼────┼────┤
│ 3  │林敬凱│104 年10月│104 年10│彰化縣芬│4,050元 │同上    │有      │
│    │      │6 日13時許│月6 日13│園鄉芬園│        │        │        │
│    │      │          │時29分許│郵局    │        │        │        │
│    │      │          │        │        │        │        │        │
├──┼───┼─────┼────┼────┼────┼────┼────┤
│ 4  │黃炳輝│104 年10月│104 年10│南投縣魚│4,090元 │同上    │無      │
│    │      │6 日13時許│月6 日14│池鄉魚池│        │        │        │
│    │      │          │時28分許│由局    │        │        │        │
├──┼───┼─────┼────┼────┼────┼────┼────┤
│ 5  │黃錫忠│104 年10月│104 年10│苗栗縣造│2,560元 │同上    │有      │
│    │      │6 日某時許│月6 日13│橋鄉大西│        │        │        │
│    │      │          │時46分許│郵局    │        │        │        │
│    │      │          │        │        │        │        │        │
├──┼───┼─────┼────┼────┼────┼────┼────┤
│ 6  │高國政│104 年10月│104 年10│彰化縣溪│10元    │同上    │無      │
│    │      │6 日13時12│月6 日16│湖鎮溪湖│        │        │        │
│    │      │分許      │時許    │郵局    │        │        │        │
├──┼───┼─────┼────┼────┼────┼────┼────┤
│ 7  │賴駿瑋│104 年10月│104 年10│彰化縣秀│3,020元 │同上    │無      │
│    │      │6 日13時30│月6 日16│水鄉秀水│        │        │        │
│    │      │分許      │時許    │郵局    │        │        │        │
│    │      │          │        │        │        │        │        │
├──┼───┼─────┼────┼────┼────┼────┼────┤
│ 8  │陳清華│104 年10月│104 年10│臺中市大│3,100元 │同上    │無      │
│    │      │6 日某時許│月6 日14│里區農會│        │        │        │
│    │      │          │時許    │        │        │        │        │
├──┼───┼─────┼────┼────┼────┼────┼────┤
│ 9  │曾森茂│104 年10月│104 年10│臺中市大│4,120元 │同上    │無      │
│    │      │6 日14時許│月6 日15│里區農會│        │        │        │
│    │      │          │時55分許│        │        │        │        │
├──┼───┼─────┼────┼────┼────┼────┼────┤
│10  │謝賜霖│104年10月8│104年10 │臺南市新│3,030元 │詹忻霖申│有      │
│    │      │日14時33分│月8日14 │營區中山│        │設之渣打│        │
│    │      │許        │時43分許│路126 號│        │國際商業│        │
│    │      │          │        │中山路郵│        │銀行竹北│        │
│    │      │          │        │局      │        │分行0001│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356號帳│        │
│    │      │          │        │        │        │戶      │        │
├──┼───┼─────┼────┼────┼────┼────┼────┤
│11  │呂淵顏│104 年11月│104 年11│不詳地點│8,035元 │鍾潤林申│有      │
│    │      │5 日某時許│月5 日10│        │        │設之國泰│        │
│    │      │          │時4分許 │        │        │世華銀行│        │
│    │      │          │        │        │        │竹城分行│        │
│    │      │          │        │        │        │00000000│        │
│    │      │          │        │        │        │9053號帳│        │
│    │      │          │        │        │        │戶      │        │
├──┼───┼─────┼────┼────┼────┼────┼────┤
│12  │王金英│104 年11月│104 年11│不詳地點│1萬8元  │同上    │有      │
│    │      │5 日12時許│月5 日13│        │        │        │        │
│    │      │          │時23分許│        │        │        │        │
├──┼───┼─────┼────┼────┼────┼────┼────┤
│13  │吳建宏│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區中│7,020元 │許致誠申│無      │
│    │      │11日11時  │月11日14│小企業銀│        │設之新光│        │
│    │      │30分許    │時36分許│行某分行│        │商業銀行│        │
│    │      │          │        │        │        │新竹分行│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8665 號│        │
│    │      │          │        │        │        │帳戶    │        │
├──┼───┼─────┼────┼────┼────┼────┼────┤
│14  │呂佰洲│104年11月 │104 年11│在不詳地│5,020元 │同上    │無      │
│    │      │11日12時  │月11日14│點以網路│        │        │        │
│    │      │30分許    │時13分許│銀行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毛贊翔│104年11月 │104年11 │不詳地點│7,010元 │同上    │無      │
│    │      │11日12時  │11日14時│        │        │        │        │
│    │      │30分許    │30分    │        │        │        │        │
├──┼───┼─────┼────┼────┼────┼────┼────┤
│16  │洪鈺鈞│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大│6,010元 │        │有      │
│    │      │11日13時  │月11日13│里區中興│        │        │        │
│    │      │許        │時53分許│路上某間│        │        │        │
│    │      │          │        │統一便利│        │        │        │
│    │      │          │        │商店    │        │        │        │
├──┼───┼─────┼────┼────┼────┼────┼────┤
│17  │李沛原│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大│5,030元 │同上    │無      │
│    │      │11日13時  │月11日14│里區國光│        │        │        │
│    │      │許        │時21分許│路上某間│        │        │        │
│    │      │          │        │全家便利│        │        │        │
│    │      │          │        │商店    │        │        │        │
├──┼───┼─────┼────┼────┼────┼────┼────┤
│18  │江箖淆│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南│6,500元 │同上    │無      │
│    │      │11日13時  │月11日14│區文心路│        │        │        │
│    │      │許        │時41分許│上某間統│        │        │        │
│    │      │          │        │一便利商│        │        │        │
│    │      │          │        │店      │        │        │        │
├──┼───┼─────┼────┼────┼────┼────┼────┤
│19  │林鶴榮│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北│7,050元 │同上    │有      │
│    │      │11日13時  │月11日14│屯區豐樂│        │        │        │
│    │      │許        │時56分許│路上某間│        │        │        │
│    │      │          │        │統一便利│        │        │        │
│    │      │          │        │商店    │        │        │        │
├──┼───┼─────┼────┼────┼────┼────┼────┤
│20  │王榮華│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東│5,001元 │同上    │有      │
│    │      │11日13時  │月11日15│區某處以│        │        │        │
│    │      │許        │時5 分許│網路銀行│        │        │        │
├──┼───┼─────┼────┼────┼────┼────┼────┤
│21  │吳建保│104年11月 │104 年11│在不詳地│5,010元 │同上    │無      │
│    │      │11日13時  │月11日14│點以網路│        │        │        │
│    │      │30分許    │時1 分許│銀行匯款│        │        │        │
├──┼───┼─────┼────┼────┼────┼────┼────┤
│22  │吳政衛│104年11月 │104 年11│雲林縣四│8,010元 │同上    │無      │
│    │      │12日11時  │月12日11│湖鄉四湖│        │        │        │
│    │      │許        │時24分許│郵局    │        │        │        │
├──┼───┼─────┼────┼────┼────┼────┼────┤
│23  │曾冠運│104年11月 │104 年11│南投縣南│4,050元 │同上    │有      │
│    │      │12日11時  │月12日11│投市中興│        │        │        │
│    │      │許        │時44分許│路上某間│        │        │        │
│    │      │          │        │萊爾富便│        │        │        │
│    │      │          │        │利商店  │        │        │        │
├──┼───┼─────┼────┼────┼────┼────┼────┤
│24  │郭橙洲│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大│6,010元 │同上    │有      │
│    │      │12日11時  │月12日12│里區新興│        │        │        │
│    │      │許        │時7 分許│路上大里│        │        │        │
│    │      │          │        │區農會  │        │        │        │
├──┼───┼─────┼────┼────┼────┼────┼────┤
│25  │李永富│104年11月 │104 年11│雲林縣元│1萬10元 │同上    │無      │
│    │      │12日11時  │月12日12│長鄉元長│        │        │        │
│    │      │許        │時10分許│郵局    │        │        │        │
├──┼───┼─────┼────┼────┼────┼────┼────┤
│26  │石雨宸│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烏│8,050元 │同上    │無      │
│    │      │12日11時  │月12日12│日區某間│        │        │        │
│    │      │許        │時13分許│統一便利│        │        │        │
│    │      │          │        │商店    │        │        │        │
├──┼───┼─────┼────┼────┼────┼────┼────┤
│27  │曾泓銘│104年11月 │104 年11│南投縣草│8,060元 │同上    │無      │
│    │      │12日12時  │月12日12│屯鎮中正│        │        │        │
│    │      │許        │時50分許│路上草屯│        │        │        │
│    │      │          │        │鎮農會  │        │        │        │
├──┼───┼─────┼────┼────┼────┼────┼────┤
│28  │賴金輪│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潭│8,030元 │同上    │有      │
│    │      │12日12時  │月12日14│子區中山│        │        │        │
│    │      │許        │時18分許│路郵局  │        │        │        │
├──┼───┼─────┼────┼────┼────┼────┼────┤
│29  │陳各振│104年11月 │104 年11│南投縣草│9,000元 │同上    │無      │
│    │      │12日12時  │月12日14│屯鎮土地│        │        │        │
│    │      │許        │時35分許│銀行    │        │        │        │
├──┼───┼─────┼────┼────┼────┼────┼────┤
│30  │黃春福│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大│6,020元 │同上    │無      │
│    │      │12日13時  │月12日14│雅區某郵│        │        │        │
│    │      │許        │時47分許│局      │        │        │        │
├──┼───┼─────┼────┼────┼────┼────┼────┤
│31  │陳明澤│104年11月 │104 年11│新竹縣新│1萬元   │同上    │無      │
│    │      │16日11時  │月16日12│豐鄉某處│        │        │        │
│    │      │許        │時18分許│        │        │        │        │
├──┼───┼─────┼────┼────┼────┼────┼────┤
│32  │傅鳳山│104年11月 │104 年11│不詳地點│1萬13元 │同上    │無      │
│    │      │16日11時30│月16日12│        │        │        │        │
│    │      │分許      │時22分許│        │        │        │        │
├──┼───┼─────┼────┼────┼────┼────┼────┤
│33  │柯寶笙│104年11月 │104 年11│不詳地點│1萬3,050│同上    │無      │
│    │      │16日11時30│月16日13│        │元      │        │        │
│    │      │分許      │時55分許│        │        │        │        │
├──┼───┼─────┼────┼────┼────┼────┼────┤
│34  │李俊亮│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霧│6,000元 │同上    │有      │
│    │      │16日12時  │月16日12│峰區中正│        │        │        │
│    │      │許        │時38分許│路上某間│        │        │        │
│    │      │          │        │統一便利│        │        │        │
│    │      │          │        │商店    │        │        │        │
├──┼───┼─────┼────┼────┼────┼────┼────┤
│35  │張正玄│104年11月 │104 年11│不詳地點│7,000元 │同上    │無      │
│    │      │16日12時  │月16日12│        │        │        │        │
│    │      │許        │時55分許│        │        │        │        │
├──┼───┼─────┼────┼────┼────┼────┼────┤
│36  │廖祿正│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西│9,010元 │同上    │有      │
│    │      │16日12時  │月16日12│屯區臺灣│        │        │        │
│    │      │許        │時57分許│大道上元│        │        │        │
│    │      │          │        │大銀行  │        │        │        │
├──┼───┼─────┼────┼────┼────┼────┼────┤
│37  │陳千羽│104年11月 │104 年11│臺中市霧│1萬2,000│同上    │有      │
│    │      │16日13時  │月16日13│峰區某間│元      │        │        │
│    │      │許        │時46分許│便利商店│        │        │        │
├──┼───┼─────┼────┼────┼────┼────┼────┤
│38  │洪文淦│104年11月 │104 年11│南投縣草│5,000元 │同上    │無      │
│    │      │16日13時  │月16日13│屯鎮土地│        │        │        │
│    │      │許        │時59分許│銀行    │        │        │        │
├──┼───┼─────┼────┼────┼────┼────┼────┤
│39  │鄭宏仁│104年11月1│無      │無      │無      │無      │有      │
│    │      │8日15時26 │        │        │        │        │        │
│    │      │分許      │        │        │        │        │        │
├──┼───┼─────┼────┼────┼────┼────┼────┤
│40  │黃坤亮│104年11月 │104年11 │不詳地點│1萬元   │同上    │有      │
│    │      │18日15時29│月18日16│        │        │        │        │
│    │      │分許      │時45分許│        │        │        │        │
├──┼───┼─────┼────┼────┼────┼────┼────┤
│41  │洪瑞鴻│104年11月 │104年11 │不詳地點│5,000元 │同上    │有      │
│    │      │18日19時  │月18日20│        │        │        │        │
│    │      │許        │時29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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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0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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