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佑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律師 林佳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下午4 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李艷蓉 通 譯 吳音億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俊佑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林俊佑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竹簡字第4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3 年9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林俊佑原擔任潘益池、林秀玲共同經營位於新竹市○○路0 段000 巷000 號之茛運環保有限公司(下稱茛運公司)及竹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竹益公司)之司機,嗣因上開2 家公司歇業,遂受潘益池之委託,於104 年1 月至5 月間看管上開2 家公司放置在廠區內之資產,詎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明知位於上開廠區內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其所負責看管之茛運公司、竹益公司資產,竟自104 年2 月間某日起至104 年5 月2 日上午11時許止,將附表除編號16以外之物品,分次由自己持出或要求到場載運之方式,分別出賣予不知情之群昇環保有限公司陳昇鉦、鋆耕企業社李洛鋆、苗栗縣頭份市順堂企業社及不詳之回收業者;並將如附表編號16之物品,持出廠區贈與不知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乾女兒,以此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侵占入己。嗣於104 年5 月間,林秀玲到場巡視發覺此情,經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清點後始悉上情。 ⒉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 年5 月1 日下午1 時13分許,在上開公司廠區內,持工具撬開林秀玲臥房門鎖後,進入竊取房內林秀玲所有衣服及小型置物盒(自始未委託林俊佑保管),得手後藏放於自己位於該廠區之臥房內。 ㈡、案經林秀玲告訴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㈠、公訴意旨原認被告上開二、㈠、⒈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1 項業務侵占罪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本院卷第28頁)。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所竊取之衣服及小型置物盒等,雖均未據扣案,惟被告與告訴人已就本案達成和解並依照起訴書估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6,000元當庭付清和解金,有本院106 年5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頁),是被告就該犯罪所得,等同於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參照前揭規定,其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廖啟村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鐵圍籬 │多組│ ├──┼───────────┼──┤ │ 2 │施工用厚鐵板 │ 2個│ ├──┼───────────┼──┤ │ 3 │篩網 │ 1個│ ├──┼───────────┼──┤ │ 4 │備用鋁梯 │ 1個│ ├──┼───────────┼──┤ │ 5 │抽水馬達(油) │ 1台│ ├──┼───────────┼──┤ │ 6 │維修車輛工具 │ 1批│ ├──┼───────────┼──┤ │ 7 │白鐵水塔1.5噸 │ 2個│ │ │ │ │ │ │ │ │ ├──┼───────────┼──┤ │ 8 │白鐵水塔2噸 │ 2個│ │ │ │ │ │ │ │ │ ├──┼───────────┼──┤ │ 9 │深水、抽水馬達(電) │ 8台│ ├──┼───────────┼──┤ │ 10 │鐵捲門馬達 │ 3台│ ├──┼───────────┼──┤ │ 11 │白鐵門 │ 2扇│ ├──┼───────────┼──┤ │ 12 │白鐵水塔1噸 │ 1個│ ├──┼───────────┼──┤ │ 13 │冰箱 │ 1台│ ├──┼───────────┼──┤ │ 14 │冷氣10噸落地式 │ 2台│ ├──┼───────────┼──┤ │ 15 │冷氣窗型 │ 2台│ ├──┼───────────┼──┤ │ 16 │捷安特自行車(紅色) │ 2部│ ├──┼───────────┼──┤ │ 17 │電視32吋 │ 1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