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淑惠 選任辯護人 邱懷祖律師 林思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2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温淑惠明知季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季佳公司)所製作之「韓國烤盤」及「點心麵」之商品型錄圖片5 張,為季佳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季佳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或公開展示,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展示而侵害上開攝影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9 月間某日起,在其新竹縣○○鄉○○街0 巷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不詳網站擷取上開圖片,再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 0」重製之,而轉貼刊登其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內之「幸福泉平價美妝」虛擬商店網頁內,公開展示上開攝影著作,供不特定人瀏覽,以利販售商品幸福泉韓國【E211】Kitchen Flower烤肉烘蛋不沾鍋多功能烤盤(商品編號:000000000000)、幸福泉SHOGUN【E268】喀滋怪獸香脆隨手點心麵(商品編號:000000000000),而侵害季佳公司就上揭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季佳公司已具狀撤回告訴一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智易卷第74頁),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