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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賴淑敏傅伊君郭哲宏

原告
詮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世昌
被告
楊濟華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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