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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馮俊郎王榮賓王子謙

原告
達龍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憲徽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被告
瞿茂

      劉力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121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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