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峰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峰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峰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劉峰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