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正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正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宋正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