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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3號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魏瑞紅楊惠芬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3號

聲請人
瑞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上杰
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相對人
葉裕敏

      陸正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所為之106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葉育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裕敏」。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相對人姓名「葉裕敏」誤載為「葉育敏」部分,顯屬誤繕,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葉育敏」之記載均更正為「葉裕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