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3號
- 聲請人
- 瑞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上杰
- 代理人
- 陳威霖律師
- 相對人
- 葉裕敏
陸正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所為之106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葉育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裕敏」。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相對人姓名「葉裕敏」誤載為「葉育敏」部分,顯屬誤繕,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葉育敏」之記載均更正為「葉裕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