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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江德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閩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6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閩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閩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閩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犯罪日期 │於105 年8 月4 日晚│於105 年6 月21日上││ │間9 、10時許 │午某時許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及案號 │第1613 號 │第1321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 │106 年度竹簡字第 ││ 事 │ │877 號 │125 號 ││ 實 ├──┼─────────┼─────────┤│ 審 │判決│106年1月12日 │106年4月6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 │106 年度竹簡字第 ││ 判 │ │877 號 │125 號 ││ 決 ├──┼─────────┼─────────┤│ │確定│106年3月15日 │106年5月31日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德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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