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閩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6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閩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閩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閩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犯罪日期 │於105 年8 月4 日晚│於105 年6 月21日上││ │間9 、10時許 │午某時許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及案號 │第1613 號 │第1321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 │106 年度竹簡字第 ││ 事 │ │877 號 │125 號 ││ 實 ├──┼─────────┼─────────┤│ 審 │判決│106年1月12日 │106年4月6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 │106 年度竹簡字第 ││ 判 │ │877 號 │125 號 ││ 決 ├──┼─────────┼─────────┤│ │確定│106年3月15日 │106年5月31日 ││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