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政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2479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5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政文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19時20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佳豐果園」水果行內,欲向證人劉秀枝催討債務,見證人劉秀枝未在店內,竟基於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證人劉秀枝之女兒即告訴人陳佳儀及證人即店內員工宗建豪恫稱:我留電話給你,叫她跟我聯絡,她不跟我聯絡,你們店準備不要開,操你媽的B 勒!幹你娘!」等語,並拍桌恫稱:「跟你們講話你們都沒人要理喔!王八蛋!」,而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致其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5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確定),並損害告訴人陳佳儀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之罪嫌。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陳佳儀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考(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48 號卷第6頁反面至第7 頁),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