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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湯淑嵐湯淑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4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詩杰

      梁肱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002號、1137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梁肱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詩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梁肱凱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12日19時許,在新竹市西大路「MICA」夜店,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而持有之。迄於106年5月15日至16日某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將之交付知情之陳詩杰藏放保管。

㈡陳詩杰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於106年5月17日前某時許,在新竹市經國路「笑傲江湖KTV」,以不詳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毛」之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復於106年5月15日至16日某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受寄梁肱凱所交付保管之上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因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㈢陳詩杰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5月17日前某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受寄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成」之男子所交付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而持有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梁肱凱前於10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竹簡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4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湯淑嵐

                     書記官 呂苗澂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呂苗澂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              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號│(5002號偵卷第│    │                      │          │              │
│  │27頁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        │    │                      │          │              │
├─┼───────┼──┼───────────┼─────┼───────┤
│1 │愷他命。      │1包 │毛重約100.3公克       │第三級毒品│內政部警政署刑│
│  │(100.3公克) │    │驗前淨重99.37公克     │愷他命。  │事警察局106年7│
│  │              │    │驗餘淨重99.25公克     │          │月12日刑鑑字第│
│  │              │    │純度92%               │          │0000000000號鑑│
│  │              │    │推估純質淨重91.42公克 │          │定書。        │
├─┼───────┼──┼───────────┼─────┼───────┤
│2 │愷他命。      │1包 │毛重約4.5公克         │第三級毒品│同上。        │
│  │(4.5公克)   │    │編號1至3合計純質淨重約│愷他命。  │              │
│  │              │    │97.15公克             │          │              │
├─┼───────┼──┼───────────┼─────┼───────┤
│3 │愷他命。      │1包 │毛重約2.4公克         │第三級毒品│同上。        │
│  │(2.4公克)   │    │編號1至3合計純質淨重約│愷他命。  │              │
│  │              │    │97.15公克             │          │              │
├─┼───────┼──┼───────────┼─────┼───────┤
│4 │大麻花        │1包 │毛重1.0公克           │第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
│  │(1.0公克)   │    │驗前淨重0.7362公克    │四氫大麻酚│療養院106年5月│
│  │              │    │驗餘淨重0.6252公克    │。        │26日草療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驗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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