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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楊麗文魏瑞紅王凱平

原   告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丁
被   告
林春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七年度智簡附民字第七 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按審理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刑事案件被告所犯者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刑事庭自為裁判,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所為之107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 號裁定,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自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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