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 原 告
-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丁
- 被 告
- 林春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七年度智簡附民字第七 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按審理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刑事案件被告所犯者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刑事庭自為裁判,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所為之107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 號裁定,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自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