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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陳健順湯淑嵐楊祐庭

  • 當事人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逸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41號聲 請 人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泳勝 代 理 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謝逸平 陳建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851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17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七年度聲判字第四十一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原以因聲請人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07 年11月9 日委任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中,並未記載任何聲請交付審判之具體理由,故於107 年11月15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所為交付審判之聲請在案,然因法院收文作業程序上之問題,聲請人之代理人於接受高檢署檢察長處分書後10日之期限屆至即107 年11月12日前,已於107 年11月12日提出「刑事交付審判理由狀」在卷,而已合於「委任律師代理」及「提出理由狀」之程序要件,則本院於107 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即有不當,爰自為撤銷,至聲請人所為交付審判之聲請是否有理由,則另行審酌後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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