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志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部分,犯罪日期誤載為106年6月6日,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同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楊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 │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9日 │106年6月7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6年度偵字第11740│107年度撤緩偵字第6││及案號 │號 │0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 │107年度竹交簡字第 ││ 事 │ │1057號 │450號 ││ 實 ├──┼─────────┼─────────┤│ 審 │判決│107年2月23日 │107年6月14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 │107年度竹交簡字第 ││ 判 │ │1057號 │450號 ││ 決 ├──┼─────────┼─────────┤│ │確定│107年3月15日 │107年7月2日 ││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