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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祐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政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政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政華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莊政華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侵占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 日│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2 月10日至│105 年11月1 日至│
│                │104 年10月10日某│105 年11月21日晚│
│                │時              │上7 時30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
│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139 號  │偵緝字第467 號  │
├───┬────┼────────┼────────┤
│      │法    院│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6│106 年度易字第81│
│      │        │7 號            │3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 年1 月25日  │107 年5 月31日  │
├───┼────┼────────┼────────┤
│確定判│法    院│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
│決    ├────┼────────┼────────┤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6│106 年度易字第81│
│      │        │7 號            │3 號            │
│      ├────┼────────┼────────┤
│      │判    決│106 年3 月6 日  │107 年7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
│                │執助字第314 號  │執字第526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6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