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政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政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政華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莊政華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侵占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 日│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2 月10日至│105 年11月1 日至│ │ │104 年10月10日某│105 年11月21日晚│ │ │時 │上7 時30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 │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139 號 │偵緝字第467 號 │ ├───┬────┼────────┼────────┤ │ │法 院│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6│106 年度易字第81│ │ │ │7 號 │3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 年1 月25日 │107 年5 月31日 │ ├───┼────┼────────┼────────┤ │確定判│法 院│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 │決 ├────┼────────┼────────┤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6│106 年度易字第81│ │ │ │7 號 │3 號 │ │ ├────┼────────┼────────┤ │ │判 決│106 年3 月6 日 │107 年7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 │ │執助字第314 號 │執字第526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