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煌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煌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煌奇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彭煌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傷害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轉讓第三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5年5月6日 │105年6月5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5年度偵緝字第658│106年度偵字第4985 ││及案號 │號等 │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49│107年度竹簡緝字第 ││ 事 │ │號 │7號 ││ 實 ├──┼─────────┼─────────┤│ 審 │判決│106年2月14日 │107年8月15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49│107年度竹簡緝字第 ││ 判 │ │號 │7號 ││ 決 ├──┼─────────┼─────────┤│ │確定│106年3月14日 │107年9月24日 ││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