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周煙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8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煌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煌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煌奇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彭煌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傷害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轉讓第三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5年5月6日 │105年6月5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5年度偵緝字第658│106年度偵字第4985 ││及案號 │號等 │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49│107年度竹簡緝字第 ││ 事 │ │號 │7號 ││ 實 ├──┼─────────┼─────────┤│ 審 │判決│106年2月14日 │107年8月15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49│107年度竹簡緝字第 ││ 判 │ │號 │7號 ││ 決 ├──┼─────────┼─────────┤│ │確定│106年3月14日 │107年9月24日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8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