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請沒收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張友榛即張秋宜(下稱張友榛)
被告
劉昌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制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友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昌傑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張友榛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1份、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新竹地檢署追保函送達證書1紙、被告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