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謝靜慧陳美彤錢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24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柏憲
即被告
陳伯爵
即被告
共同選任 周復興律師
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五項關於「四、黃柏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等語,應更正為「四、黃柏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暨第十三項關於「十二、陳伯爵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陸拾小時法治教育。」等語,應更正為「十二、陳伯爵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陸拾小時法治教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四、十三項之正本有上揭與原本不符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4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