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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周盈文簡志龍林孟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豪: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1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㈡因詐欺罪等案件,經鈞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22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7年5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5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4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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