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豪: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1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㈡因詐欺罪等案件,經鈞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22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7年5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5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4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