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張友榛即張秋宜(下稱張友榛)
- 被告
- 劉昌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制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友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昌傑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張友榛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1份、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新竹地檢署追保函送達證書1紙、被告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