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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來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來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來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份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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