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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楊祐庭

  • 被告
    范鈺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420號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鈺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鈺君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上午8 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道○○○○○路00號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便道出入口即設有中央分向設施之無號誌三岔路口,往右偏跨外側車道而右轉往友達光電公司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逕行右轉,適告訴人冼文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力行路由西往東方向外側車道直行於被告上開車輛右側稍後方處,突遇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變換車道右轉駛至,其左腳踝因而遭被告上開車輛擦撞,冼文揚因而受有左側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冼文揚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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