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任蜀文 廖彥鎔 任怡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劉正穆律師 被 告 陳全祺 被 告 建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樹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