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原易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天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林涵雯書記官 陳紀語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謝天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給付方式,向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謝天慈自民國101 年2 月9 日起至106 年9 月25日止,受僱於「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保公司),擔任新竹聯絡處維修部保全員,主要負責新竹地區自動櫃員機之維修業務,遇人手不足時則兼任補鈔事務,詎其因積欠債務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利用至如附表一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支援補鈔勤務而取得該等提款機之保全卡、金庫鑰匙及金庫密碼之機會,未將前揭保全卡等物繳回立保公司新竹聯絡處,繼而自行派遣維修勤務,再持前揭保全卡、金庫鑰匙及取得之密碼,返回該等提款機,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得手後用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或彌補前次竊盜之款項(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嗣於106 年9 月22日下午4 時許,立保公司人員盤點稽查時,發覺現金短少新臺幣(下同)102 萬 4,000 元,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惟審酌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倘再予沒收或追徵,堪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一: ┌──┬─────┬─────┬───────┬───────┐ │編號│時間及地點│竊盜金額 │備註 │主刑 │ │ │ │(新臺幣)│ │ │ ├──┼─────┼─────┼───────┼───────┤ │ 1 │106年3月2 │100萬元 │其中94萬5,000 │謝天慈犯竊盜罪│ │ │日下午2時 │ │元花用殆盡,剩│,處有期徒刑貳│ │ │至4時間之 │ │餘5萬5,000元放│月,如易科罰金│ │ │某時,在新│ │置於其自用車輛│,以新臺幣壹仟│ │ │竹市東區科│ │內,以待下次回│元折算壹日。 │ │ │學園區篤行│ │補。 │ │ │ │一路6號8樓│ │ │ │ │ │「茂達電子│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之自動│ │ │ │ │ │櫃員機(編│ │ │ │ │ │號3225) │ │ │ │ ├──┼─────┼─────┼───────┼───────┤ │ 2 │106年4月10│102萬元 │其中94萬5,000 │謝天慈犯竊盜罪│ │ │日下午1時 │ │元及編號1之餘 │,處有期徒刑貳│ │ │至4時間之 │ │款5萬5,000元回│月,如易科罰金│ │ │某時,在新│ │補至編號1所示 │,以新臺幣壹仟│ │ │竹市東區科│ │之自動櫃員機內│元折算壹日。 │ │ │學園區力行│ │,剩餘7萬5,000│ │ │ │一路1號「 │ │元放置於其自用│ │ │ │矽導竹科研│ │車輛內,以待下│ │ │ │發中心」之│ │次為回補。 │ │ │ │自動櫃員機│ │ │ │ │ │(編號0403│ │ │ │ │ │ ) │ │ │ │ ├──┼─────┼─────┼───────┼───────┤ │ 3 │106年5月10│101萬元 │其中94萬5,000 │謝天慈犯竊盜罪│ │ │日下午1時 │ │元及編號2之餘 │,處有期徒刑貳│ │ │至4時間之 │ │款7萬5,000元回│月,如易科罰金│ │ │某時,在新│ │補至編號2所示 │,以新臺幣壹仟│ │ │竹市東區科│ │之自動櫃員機內│元折算壹日。 │ │ │學園區篤行│ │,剩餘6萬5,000│ │ │ │一路6號8樓│ │元放置於其自用│ │ │ │「茂達電子│ │車輛內,以待下│ │ │ │股份有限公│ │次回補。 │ │ │ │司」之自動│ │ │ │ │ │櫃員機(編│ │ │ │ │ │號3225) │ │ │ │ ├──┼─────┼─────┼───────┼───────┤ │ 4 │106年7月1 │103萬元 │其中94萬5,000 │謝天慈犯竊盜罪│ │ │日下午1時 │ │元及編號3之餘 │,處有期徒刑貳│ │ │至4時間之 │ │款6萬5,000元回│月,如易科罰金│ │ │某時,在新│ │補至編號3所示 │,以新臺幣壹仟│ │ │竹市東區科│ │之自動櫃員機內│元折算壹日。 │ │ │學園區力行│ │,剩餘8萬5,000│ │ │ │六路3號「 │ │元放置於其自用│ │ │ │聯華電子股│ │車輛內,以待下│ │ │ │份有限公司│ │次回補。 │ │ │ │8F廠」之自│ │ │ │ │ │動櫃員機(│ │ │ │ │ │編號3319)│ │ │ │ ├──┼─────┼─────┼───────┼───────┤ │ 5 │106年8月7 │104萬3,000│其中94萬5,000 │謝天慈犯竊盜罪│ │ │日下午4時 │元 │元及編號4之餘 │,處有期徒刑貳│ │ │37分許,在│ │款8萬5,000元回│月,如易科罰金│ │ │新竹市東區│ │補至編號4所示 │,以新臺幣壹仟│ │ │科學園區力│ │之自動櫃員機內│元折算壹日。 │ │ │行一路1號 │ │,剩餘9萬8,000│ │ │ │「矽導竹科│ │元放置在其自用│ │ │ │研發中心」│ │車輛內,以待下│ │ │ │之自動櫃員│ │次回補。 │ │ │ │機(編號 │ │ │ │ │ │0403 ) │ │ │ │ ├──┼─────┼─────┼───────┼───────┤ │ 6 │106年8月24│102萬4,000│其中94萬5,000 │謝天慈犯竊盜罪│ │ │日下午2時 │元 │元及編號5之餘 │,處有期徒刑貳│ │ │59分許,在│ │款9萬8,000元回│月,如易科罰金│ │ │新竹市東區│ │補至編號5所示 │,以新臺幣壹仟│ │ │科學園區工│ │之自動櫃員機,│元折算壹日。 │ │ │業三路6號 │ │剩餘7萬9,000元│ │ │ │「全友電腦│ │放置於其自用車│ │ │ │股份有限公│ │輛內,因而遭查│ │ │ │司」之自動│ │獲。 │ │ │ │櫃員機(編│ │ │ │ │ │號0407) │ │ │ │ └──┴─────┴─────┴───────┴───────┘ 附表二: ┌──────────────────────────┐│給付方式 │├──────────────────────────┤│一、謝天慈願給付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捌││ 拾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為:謝天慈應自民國107年12月 ││ 起至108年2月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自108││ 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2萬元至清償完畢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