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原訴字第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瑀潔
- 選任辯護人
- 彭首席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82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湘羚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瑀潔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9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瑀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所涉施用毒品犯行部分,另依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中),分別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晚上9時許,在新竹市忠孝路與新光路口之順口檳榔攤,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澤」之成年女子,以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20包(含袋毛重共74.93 公克,鑑驗後純質淨重63.7580 公克)及107 年5 月28日晚上9 時40分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以不詳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下稱大麻)3 包(含袋毛重共3.68公克)後,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07 年5 月28日晚上9 時40分許,為警持本檢察官另案依法核發之拘票,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拘獲陳瑀潔,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0包、上開大麻3 包(含袋毛重共3.68公克)、吸食器1 組、分裝袋2 包及電子磅秤1 台等物,復於107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許,經解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入所檢身時,再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分別為0.12公克、0.67公克),吸管1 支及殘渣袋1包等物,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 項 │ ├──┼──────────────────────────────┤ │1 │甲基安非他命20包(含袋毛重總計74.93 公克,驗餘總純質淨重 │ │ │63.7580公克) │ ├──┼──────────────────────────────┤ │2 │大麻3包(含袋毛重總計3.68公克) │ ├──┼──────────────────────────────┤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2公克)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7公克) │ ├──┼──────────────────────────────┤ │5 │吸食器1組 │ ├──┼──────────────────────────────┤ │6 │分裝袋2包 │ ├──┼──────────────────────────────┤ │7 │電子磅秤1台 │ ├──┼──────────────────────────────┤ │8 │吸管1支 │ ├──┼──────────────────────────────┤ │9 │殘渣袋1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