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3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永信
- 選任辯護人
- 康清敬律師
- 被告
- 洪意茹
- 選任辯護人
- 楊隆源律師
- 被告
- 趙哲明
- 選任辯護人
- 郭學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0499 號、107 年度偵字第1857號、第1925號)後,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5日15時,在本
院刑事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楊永信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洪意茹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趙哲明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永信從事餐飲業,洪意茹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聯電子公司)」業務助理。趙哲明(綽號「文信」)與楊永信則為朋友。楊永信於民國106 年6 月間,在其經營之「禾家餐廳」舉辦餐會,藉故以會看相為由結識洪意茹後,洪意茹告知「群聯電子公司」董事長潘健成等人因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等犯嫌,遭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洪意茹於106 年7 月17日自「群聯電子公司」離職),楊永信、洪意茹、趙哲明與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阿強」之成年男子(Line帳號署名為「馬克」),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洪意茹提供其持有之「群聯電子公司」業務等資料交付予楊永信,再由楊永信複製後將上開複製資料交付予趙哲明,楊永信復各別與洪意茹、趙哲明及「阿強」研議犯罪計畫後,先由楊永信指揮「阿強」駕駛不詳車輛,自「群聯電子公司」苗栗縣○○鎮○○路0 號廠址等處埋伏、監控及跟蹤潘健成,查悉潘健成及其家人之日常活動。再由楊永信於106 年7 月13日10時許,以洪意茹申辦行動電話所安裝韓國通訊軟體KAKAOTALK ,撥打潘健成持用行動電話安裝之上開通訊軟體,接通後由楊永信持洪意茹手機對潘健成恫稱:「我手上有你們公司的資料,對你及公司很不利,要求立刻見面」等語,經潘健成同意後,楊永信與洪意茹即約潘健成在新竹市○區○○路○段000 號「麥當勞新竹園區店」內見面,當場楊永信以「阿強」監控跟蹤潘健成所獲得之潘健成日常行蹤,接續向對潘健成恫稱:你家地址、你在哪裡跑步、何時跑步我都知道,我手上握有群聯電子公司涉及作假帳之資料,你必須支付新臺幣(下同)1 億元買回,否則我要將所持有「群聯電子公司」涉及作假帳之資料交付立法院、廉政署、調查局,使你潘健成聲譽受損、群聯電子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由,恫嚇潘健成,致潘健成心生畏懼。潘健成隨即於翌日即106 年7 月14日指示蔡振豪(即「群聯電子公司」市場發展部經理,英文名為Marco),以KAKAOTALK 通訊軟體等方式與洪意茹聯繫,勸說洪意茹取消計畫,然為洪意茹所拒。旋由楊永信指示洪意茹擬定恐嚇簡訊交由楊永信修正定稿後,再由洪意茹以上開KAKAOTALK 通訊軟體等方式,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地及方式,恐嚇潘健成,使潘健成心生畏懼。楊永信見潘健成遲未同意交付上述恐嚇取財款項,竟指示趙哲明以上揭楊永信交付之上開「群聯電子公司」資料對潘健成實施恐嚇取財,經趙哲明檢閱上開資料後,詢問楊永信哪些帳務資料有蔡振豪之簽名,復經楊永信以Line通訊軟體詢問洪意茹,由洪意茹於106 年9 月18日15時47分許,答以「上面有寫marco 的」後,再由楊永信於106 年9 月18日16時54分許,以wechat通訊軟體告知趙哲明「上面有寫marco 的」,再由趙哲明接續以假冒立委助理署名「seven 」及以持用人頭門號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撥打蔡振豪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等方式,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時、地及方式,恐嚇潘健成,使潘健成心生畏懼。嗣因潘健成報警處理,楊永信、洪意茹及趙文信等人之上開恐嚇取財犯行始未得逞。嗣於106 年10月18日8 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及拘票執行後,在新竹市○○街00號1 樓查獲楊永信,並扣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於106 年10月18日9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及拘票執行後,在新竹縣○○市○○○街00號14樓查獲洪意茹,並扣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再於107 年2 月6 日8 時3 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對楊永信位在新竹市○○街00號1 樓住處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復於107 年2 月6 日11時1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眾停車場,對趙哲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楊永信、洪意茹、趙哲明願受沒收之範圍,業經檢察官、被告楊永信、洪意茹、趙哲明及渠等辯護人協商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行為人 │地點 │方式 │ ├──┼─────┼────┼──────┼─────────┤ │ 1 │106.07.17 │楊永信、│洪意茹與蔡振│洪意茹向蔡振豪稱:│ │ │ │洪意茹及│豪(Marco/群│其掌握公司不法事證│ │ │ │趙哲明 │聯市場部經理│,要將該事證交予楊│ │ │ │ │)約在新竹縣│永信,由楊永信將上│ │ │ │ │竹北市光明五│開資料交予相關司法│ │ │ │ │街210 號第一│機關或媒體,由蔡振│ │ │ │ │銀竹北分行 │豪告知潘健成後,使│ │ │ │ │ │潘健成心生畏懼。 │ ├──┼─────┼────┼──────┼─────────┤ │ 2 │106.07.31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我要送出去的資料│ │ │ │ │ │,清清楚楚的寫下所│ │ │ │ │ │有公司經流物作假帳│ │ │ │ │ │的內容,我怕傷害到│ │ │ │ │ │你(指蔡建豪)跟安│ │ │ │ │ │東尼,一旦資料進入│ │ │ │ │ │簾(應為:廉)正署│ │ │ │ │ │、調查局及新聞媒體│ │ │ │ │ │,勢必對公司造成重│ │ │ │ │ │大傷害,. . . 」,│ │ │ │ │ │由蔡振豪告知潘健成│ │ │ │ │ │後,使潘健成心生畏│ │ │ │ │ │懼。 │ ├──┼─────┼────┼──────┼─────────┤ │ 3 │106.08.02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 . . ,就讓他(│ │ │ │ │ │指潘健成)自食惡果│ │ │ │ │ │,看他小孩如何做人│ │ │ │ │ │」、「叫他(指潘健│ │ │ │ │ │成)說一個數目,我│ │ │ │ │ │滿意了就放手,不然│ │ │ │ │ │我什麼都不要,他也│ │ │ │ │ │將一無所有」、「我│ │ │ │ │ │已經失去耐心,無所│ │ │ │ │ │謂了,時間都告訴他│ │ │ │ │ │了,不然就等著父親│ │ │ │ │ │節大禮」,由蔡振豪│ │ │ │ │ │告知潘健成後,使潘│ │ │ │ │ │健成心生畏懼。 │ ├──┼─────┼────┼──────┼─────────┤ │ 4 │106.08.07 │楊永信、│新竹縣竹北市│洪意茹持群聯電子公│ │ │ │洪意茹及│喜來登飯店 │司文件,聲稱該文件│ │ │ │趙哲明 │ │係其於公司任職時經│ │ │ │ │ │手資料,及一張手寫│ │ │ │ │ │「0000-0000 萬」紙│ │ │ │ │ │條提示予蔡振豪觀看│ │ │ │ │ │,由蔡振豪告知潘健│ │ │ │ │ │成上情,並稱:洪意│ │ │ │ │ │茹要求潘健成支付3,│ │ │ │ │ │500 萬元至5,000萬 │ │ │ │ │ │元之款項,使潘健成│ │ │ │ │ │心生畏懼。 │ ├──┼─────┼────┼──────┼─────────┤ │ 5 │106.08.16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Hon H 」以KAKAOTAL│ │ │ │趙哲明 │地 │K 軟體發送簡訊予潘│ │ │ │ │ │健成,訊息內容:「│ │ │ │ │ │事情的嚴重性也告訴│ │ │ │ │ │你了,如何取捨由你│ │ │ │ │ │自己做決定,Marco │ │ │ │ │ │(指蔡振豪)告訴你│ │ │ │ │ │的數字(指上述3,50│ │ │ │ │ │0 萬元至5,000 萬元│ │ │ │ │ │之恐嚇款項),你決│ │ │ │ │ │定如何,明天早上見│ │ │ │ │ │面當面告訴我,讓這│ │ │ │ │ │件事情圓滿結束,..│ │ │ │ │ │. 。」,使潘健成心│ │ │ │ │ │生畏懼。 │ ├──┼─────┼────┼──────┼─────────┤ │ 6 │106.08.18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我星期一要前往檢│ │ │ │ │ │調處做筆錄,不想再│ │ │ │ │ │等他(指潘建成)答│ │ │ │ │ │案了,這條路是他自│ │ │ │ │ │己選擇的,連菩薩都│ │ │ │ │ │救不了他,. . . ,│ │ │ │ │ │給過他機會了,. ..│ │ │ │ │ │ 。」、「楊大哥( │ │ │ │ │ │指楊永信)問我事情│ │ │ │ │ │處理好了嗎?我跟他│ │ │ │ │ │說你一直在拖,他叫│ │ │ │ │ │我資料交給他,他週│ │ │ │ │ │一要帶去調查局」,│ │ │ │ │ │由蔡振豪告知潘健成│ │ │ │ │ │後,使潘健成心生畏│ │ │ │ │ │懼。 │ ├──┼─────┼────┼──────┼─────────┤ │ 7 │106.08.20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明天楊大哥(指楊│ │ │ │ │ │永信)要來跟我拿資│ │ │ │ │ │料了,最後大家都會│ │ │ │ │ │受傷,. . . 。」等│ │ │ │ │ │情,由蔡振豪告知潘│ │ │ │ │ │健成後,使潘健成心│ │ │ │ │ │生畏懼。 │ ├──┼─────┼────┼──────┼─────────┤ │ 8 │106.08.31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我剛才有打給潘(│ │ │ │ │ │指潘健成),他把我│ │ │ │ │ │電話掛掉了,我確實│ │ │ │ │ │有十萬火急的事情要│ │ │ │ │ │談,如果再不談,以│ │ │ │ │ │後就沒機會了,. . │ │ │ │ │ │. 。」等情,由蔡振│ │ │ │ │ │豪告知潘健成後,使│ │ │ │ │ │潘健成心生畏懼。 │ ├──┼─────┼────┼──────┼─────────┤ │ 9 │106.09.01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我找你那麼急是因│ │ │ │ │ │為事情已經非常嚴重│ │ │ │ │ │,如果不回電,也不│ │ │ │ │ │通知潘,也不主動回│ │ │ │ │ │應這些資料如何處理│ │ │ │ │ │,一切後果及害了其│ │ │ │ │ │他員工,一切後果將│ │ │ │ │ │由你承擔,. . . 」│ │ │ │ │ │、「我非常確定週一│ │ │ │ │ │會送入調查局,你問│ │ │ │ │ │他要用多少解決,..│ │ │ │ │ │ . 」、「. . . , │ │ │ │ │ │楊大哥想單獨跟潘(│ │ │ │ │ │指潘健成)談,把事│ │ │ │ │ │情當面處理好,. . │ │ │ │ │ │.?」等情,由蔡振 │ │ │ │ │ │豪告知潘健成後,使│ │ │ │ │ │潘健成心生畏懼。 │ ├──┼─────┼────┼──────┼─────────┤ │ 10 │106.09.16 │楊永信、│桃園市蘆竹區│⑴趙哲明使用人頭門│ │ │、 │洪意茹及│六福路23號 │號行動電話號碼0967│ │ │106.09.20 │趙哲明 │ │-196052 撥打蔡振豪│ │ │、 │ │ │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 │ │106.09.21 │ │ │0000-000000 ,由蔡│ │ │、 │ │ │振豪接聽後,對蔡振│ │ │106.09.22 │ │ │豪稱:「我手上有群│ │ │ │ │ │聯電子公司內部資料│ │ │ │ │ │,上面有你的簽名」│ │ │ │ │ │等語,由蔡振豪告知│ │ │ │ │ │潘健成後,使潘健成│ │ │ │ │ │心生畏懼。 │ │ │ │ │ │⑵趙哲明使用帳號暱│ │ │ │ │ │稱「seven 」之LINE│ │ │ │ │ │通訊軟體附上群聯電│ │ │ │ │ │子公司資料發訊息予│ │ │ │ │ │潘建成、蔡振豪,訊│ │ │ │ │ │息內容:「董仔,有│ │ │ │ │ │興趣,請再跟我約時│ │ │ │ │ │間」、「要等到東窗│ │ │ │ │ │事發才甘願是嗎?潘│ │ │ │ │ │董」、「請盡快回覆│ │ │ │ │ │」、「我是委員助理│ │ │ │ │ │,委員說,還是您要│ │ │ │ │ │先給記者爆些料!」│ │ │ │ │ │、「既然潘董不想跟│ │ │ │ │ │我們說談生意,那我│ │ │ │ │ │只好賣些資料給興趣│ │ │ │ │ │的媒體」等情,使潘│ │ │ │ │ │健成心生畏懼。 │ └──┴─────┴────┴──────┴─────────┘ 附表二:楊永信遭扣押之物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 │ ├──┼───────────┼──┼──┼─────┤ │ 1 │電腦翻攝畫面列印資料 │張 │49 │楊永信 │ ├──┼───────────┼──┼──┼─────┤ │ 2 │委託書 │張 │1 │楊永信 │ ├──┼───────────┼──┼──┼─────┤ │ 3 │手抄草稿 │張 │2 │楊永信 │ ├──┼───────────┼──┼──┼─────┤ │ 4 │筆記本 │本 │1 │楊永信 │ ├──┼───────────┼──┼──┼─────┤ │ 5 │ASUS Zenfone手機 │支 │1 │楊永信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6 │ASUS A007 手機 │支 │1 │楊永信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附表三:洪意茹遭扣押之物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 │ ├──┼───────────┼──┼──┼─────┤ │ 1 │手寫紙條 │批 │1 │洪意茹 │ ├──┼───────────┼──┼──┼─────┤ │ 2 │Iphone 7手機 │支 │1 │洪意茹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 │HTC one max 手機 │支 │1 │洪意茹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手機內有105 個群聯公│ │ │ │ │ │司帳務資料文件) │ │ │ │ └──┴───────────┴──┴──┴─────┘ 附表四:楊永信遭扣押之物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 │ ├──┼───────────┼──┼──┼─────┤ │ 1 │光碟(含光碟大意A4紙1 │張 │1 │楊永信 │ │ │張) │ │ │ │ ├──┼───────────┼──┼──┼─────┤ │ 2 │A4手稿(陳情資料) │張 │3 │楊永信 │ ├──┼───────────┼──┼──┼─────┤ │ 3 │SUGAR 手機 │支 │1 │楊永信 │ │(起│門號:0000000000 │ │ │ │ │訴書│IMEI:000000000000000 │ │ │ │ │誤載│IMEI:000000000000000 │ │ │ │ │為「│ │ │ │ │ │5 」│ │ │ │ │ │,應│ │ │ │ │ │予更│ │ │ │ │ │正)│ │ │ │ │ ├──┼───────────┼──┼──┼─────┤ │ 4 │LENOVO平板電腦 │支 │1 │楊永信 │ │(起│門號:0000000000 │ │ │ │ │訴書│IMEI:000000000000000 │ │ │ │ │誤載│IMEI:000000000000000 │ │ │ │ │為「│ │ │ │ │ │6 」│ │ │ │ │ │,應│ │ │ │ │ │予更│ │ │ │ │ │正)│ │ │ │ │ └──┴───────────┴──┴──┴─────┘ 附表五:趙哲明遭扣押之物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 │ ├──┼───────────┼──┼──┼─────┤ │ 1 │洪意茹陳情資料1 份(包│份 │1 │趙哲明 │ │ │含手寫陳情書1 張、陳情│ │ │ │ │ │書紙本1 張、潘健成駕駛│ │ │ │ │ │車號0000-00 照片2 張、│ │ │ │ │ │岩漿火鍋照片、竹北市復│ │ │ │ │ │興一街196 、被告洪意茹│ │ │ │ │ │照片、車號00-0000 號、│ │ │ │ │ │潘健成今週刊報導、被害│ │ │ │ │ │人潘健成居住新竹市社區│ │ │ │ │ │停車場出入口照片1 張、│ │ │ │ │ │女子照片1 張,共12份紙│ │ │ │ │ │本) │ │ │ │ ├──┼───────────┼──┼──┼─────┤ │ 2 │Transcend 8G隨身碟 │個 │1 │趙哲明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