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7 分鐘讀完 全文 15,8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90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政達李政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39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永信
選任辯護人
康清敬律師
被告
洪意茹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被告
趙哲明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0499 號、107 年度偵字第1857號、第1925號)後,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5日15時,在本

院刑事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楊永信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洪意茹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趙哲明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永信從事餐飲業,洪意茹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聯電子公司)」業務助理。趙哲明(綽號「文信」)與楊永信則為朋友。楊永信於民國106 年6 月間,在其經營之「禾家餐廳」舉辦餐會,藉故以會看相為由結識洪意茹後,洪意茹告知「群聯電子公司」董事長潘健成等人因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等犯嫌,遭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洪意茹於106 年7 月17日自「群聯電子公司」離職),楊永信、洪意茹、趙哲明與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阿強」之成年男子(Line帳號署名為「馬克」),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洪意茹提供其持有之「群聯電子公司」業務等資料交付予楊永信,再由楊永信複製後將上開複製資料交付予趙哲明,楊永信復各別與洪意茹、趙哲明及「阿強」研議犯罪計畫後,先由楊永信指揮「阿強」駕駛不詳車輛,自「群聯電子公司」苗栗縣○○鎮○○路0 號廠址等處埋伏、監控及跟蹤潘健成,查悉潘健成及其家人之日常活動。再由楊永信於106 年7 月13日10時許,以洪意茹申辦行動電話所安裝韓國通訊軟體KAKAOTALK ,撥打潘健成持用行動電話安裝之上開通訊軟體,接通後由楊永信持洪意茹手機對潘健成恫稱:「我手上有你們公司的資料,對你及公司很不利,要求立刻見面」等語,經潘健成同意後,楊永信與洪意茹即約潘健成在新竹市○區○○路○段000 號「麥當勞新竹園區店」內見面,當場楊永信以「阿強」監控跟蹤潘健成所獲得之潘健成日常行蹤,接續向對潘健成恫稱:你家地址、你在哪裡跑步、何時跑步我都知道,我手上握有群聯電子公司涉及作假帳之資料,你必須支付新臺幣(下同)1 億元買回,否則我要將所持有「群聯電子公司」涉及作假帳之資料交付立法院、廉政署、調查局,使你潘健成聲譽受損、群聯電子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由,恫嚇潘健成,致潘健成心生畏懼。潘健成隨即於翌日即106 年7 月14日指示蔡振豪(即「群聯電子公司」市場發展部經理,英文名為Marco),以KAKAOTALK 通訊軟體等方式與洪意茹聯繫,勸說洪意茹取消計畫,然為洪意茹所拒。旋由楊永信指示洪意茹擬定恐嚇簡訊交由楊永信修正定稿後,再由洪意茹以上開KAKAOTALK 通訊軟體等方式,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地及方式,恐嚇潘健成,使潘健成心生畏懼。楊永信見潘健成遲未同意交付上述恐嚇取財款項,竟指示趙哲明以上揭楊永信交付之上開「群聯電子公司」資料對潘健成實施恐嚇取財,經趙哲明檢閱上開資料後,詢問楊永信哪些帳務資料有蔡振豪之簽名,復經楊永信以Line通訊軟體詢問洪意茹,由洪意茹於106 年9 月18日15時47分許,答以「上面有寫marco 的」後,再由楊永信於106 年9 月18日16時54分許,以wechat通訊軟體告知趙哲明「上面有寫marco 的」,再由趙哲明接續以假冒立委助理署名「seven 」及以持用人頭門號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撥打蔡振豪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等方式,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時、地及方式,恐嚇潘健成,使潘健成心生畏懼。嗣因潘健成報警處理,楊永信、洪意茹及趙文信等人之上開恐嚇取財犯行始未得逞。嗣於106 年10月18日8 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及拘票執行後,在新竹市○○街00號1 樓查獲楊永信,並扣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於106 年10月18日9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及拘票執行後,在新竹縣○○市○○○街00號14樓查獲洪意茹,並扣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再於107 年2 月6 日8 時3 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對楊永信位在新竹市○○街00號1 樓住處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復於107 年2 月6 日11時1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眾停車場,對趙哲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楊永信、洪意茹、趙哲明願受沒收之範圍,業經檢察官、被告楊永信、洪意茹、趙哲明及渠等辯護人協商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政達

                 書記官 凃庭姍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行為人  │地點        │方式              │
├──┼─────┼────┼──────┼─────────┤
│  1 │106.07.17 │楊永信、│洪意茹與蔡振│洪意茹向蔡振豪稱:│
│    │          │洪意茹及│豪(Marco/群│其掌握公司不法事證│
│    │          │趙哲明  │聯市場部經理│,要將該事證交予楊│
│    │          │        │)約在新竹縣│永信,由楊永信將上│
│    │          │        │竹北市光明五│開資料交予相關司法│
│    │          │        │街210 號第一│機關或媒體,由蔡振│
│    │          │        │銀竹北分行  │豪告知潘健成後,使│
│    │          │        │            │潘健成心生畏懼。  │
├──┼─────┼────┼──────┼─────────┤
│  2 │106.07.31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我要送出去的資料│
│    │          │        │            │,清清楚楚的寫下所│
│    │          │        │            │有公司經流物作假帳│
│    │          │        │            │的內容,我怕傷害到│
│    │          │        │            │你(指蔡建豪)跟安│
│    │          │        │            │東尼,一旦資料進入│
│    │          │        │            │簾(應為:廉)正署│
│    │          │        │            │、調查局及新聞媒體│
│    │          │        │            │,勢必對公司造成重│
│    │          │        │            │大傷害,. . . 」,│
│    │          │        │            │由蔡振豪告知潘健成│
│    │          │        │            │後,使潘健成心生畏│
│    │          │        │            │懼。              │
├──┼─────┼────┼──────┼─────────┤
│  3 │106.08.02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 . . ,就讓他(│
│    │          │        │            │指潘健成)自食惡果│
│    │          │        │            │,看他小孩如何做人│
│    │          │        │            │」、「叫他(指潘健│
│    │          │        │            │成)說一個數目,我│
│    │          │        │            │滿意了就放手,不然│
│    │          │        │            │我什麼都不要,他也│
│    │          │        │            │將一無所有」、「我│
│    │          │        │            │已經失去耐心,無所│
│    │          │        │            │謂了,時間都告訴他│
│    │          │        │            │了,不然就等著父親│
│    │          │        │            │節大禮」,由蔡振豪│
│    │          │        │            │告知潘健成後,使潘│
│    │          │        │            │健成心生畏懼。    │
├──┼─────┼────┼──────┼─────────┤
│  4 │106.08.07 │楊永信、│新竹縣竹北市│洪意茹持群聯電子公│
│    │          │洪意茹及│喜來登飯店  │司文件,聲稱該文件│
│    │          │趙哲明  │            │係其於公司任職時經│
│    │          │        │            │手資料,及一張手寫│
│    │          │        │            │「0000-0000 萬」紙│
│    │          │        │            │條提示予蔡振豪觀看│
│    │          │        │            │,由蔡振豪告知潘健│
│    │          │        │            │成上情,並稱:洪意│
│    │          │        │            │茹要求潘健成支付3,│
│    │          │        │            │500 萬元至5,000萬 │
│    │          │        │            │元之款項,使潘健成│
│    │          │        │            │心生畏懼。        │
├──┼─────┼────┼──────┼─────────┤
│  5 │106.08.16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Hon H 」以KAKAOTAL│
│    │          │趙哲明  │地          │K 軟體發送簡訊予潘│
│    │          │        │            │健成,訊息內容:「│
│    │          │        │            │事情的嚴重性也告訴│
│    │          │        │            │你了,如何取捨由你│
│    │          │        │            │自己做決定,Marco │
│    │          │        │            │(指蔡振豪)告訴你│
│    │          │        │            │的數字(指上述3,50│
│    │          │        │            │0 萬元至5,000 萬元│
│    │          │        │            │之恐嚇款項),你決│
│    │          │        │            │定如何,明天早上見│
│    │          │        │            │面當面告訴我,讓這│
│    │          │        │            │件事情圓滿結束,..│
│    │          │        │            │. 。」,使潘健成心│
│    │          │        │            │生畏懼。          │
├──┼─────┼────┼──────┼─────────┤
│  6 │106.08.18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我星期一要前往檢│
│    │          │        │            │調處做筆錄,不想再│
│    │          │        │            │等他(指潘建成)答│
│    │          │        │            │案了,這條路是他自│
│    │          │        │            │己選擇的,連菩薩都│
│    │          │        │            │救不了他,. . . ,│
│    │          │        │            │給過他機會了,. ..│
│    │          │        │            │ 。」、「楊大哥( │
│    │          │        │            │指楊永信)問我事情│
│    │          │        │            │處理好了嗎?我跟他│
│    │          │        │            │說你一直在拖,他叫│
│    │          │        │            │我資料交給他,他週│
│    │          │        │            │一要帶去調查局」,│
│    │          │        │            │由蔡振豪告知潘健成│
│    │          │        │            │後,使潘健成心生畏│
│    │          │        │            │懼。              │
├──┼─────┼────┼──────┼─────────┤
│  7 │106.08.20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明天楊大哥(指楊│
│    │          │        │            │永信)要來跟我拿資│
│    │          │        │            │料了,最後大家都會│
│    │          │        │            │受傷,. . . 。」等│
│    │          │        │            │情,由蔡振豪告知潘│
│    │          │        │            │健成後,使潘健成心│
│    │          │        │            │生畏懼。          │
├──┼─────┼────┼──────┼─────────┤
│  8 │106.08.31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我剛才有打給潘(│
│    │          │        │            │指潘健成),他把我│
│    │          │        │            │電話掛掉了,我確實│
│    │          │        │            │有十萬火急的事情要│
│    │          │        │            │談,如果再不談,以│
│    │          │        │            │後就沒機會了,. . │
│    │          │        │            │. 。」等情,由蔡振│
│    │          │        │            │豪告知潘健成後,使│
│    │          │        │            │潘健成心生畏懼。  │
├──┼─────┼────┼──────┼─────────┤
│  9 │106.09.01 │楊永信、│洪意茹新竹縣│洪意茹使用署名為「│
│    │          │洪意茹及│竹北市住處等│karen/H 」以KAKAOT│
│    │          │趙哲明  │地          │ALK 軟體發送簡訊予│
│    │          │        │            │蔡振豪,訊息內容:│
│    │          │        │            │「我找你那麼急是因│
│    │          │        │            │為事情已經非常嚴重│
│    │          │        │            │,如果不回電,也不│
│    │          │        │            │通知潘,也不主動回│
│    │          │        │            │應這些資料如何處理│
│    │          │        │            │,一切後果及害了其│
│    │          │        │            │他員工,一切後果將│
│    │          │        │            │由你承擔,. . . 」│
│    │          │        │            │、「我非常確定週一│
│    │          │        │            │會送入調查局,你問│
│    │          │        │            │他要用多少解決,..│
│    │          │        │            │ . 」、「. . . , │
│    │          │        │            │楊大哥想單獨跟潘(│
│    │          │        │            │指潘健成)談,把事│
│    │          │        │            │情當面處理好,. . │
│    │          │        │            │.?」等情,由蔡振 │
│    │          │        │            │豪告知潘健成後,使│
│    │          │        │            │潘健成心生畏懼。  │
├──┼─────┼────┼──────┼─────────┤
│ 10 │106.09.16 │楊永信、│桃園市蘆竹區│⑴趙哲明使用人頭門│
│    │、        │洪意茹及│六福路23號  │號行動電話號碼0967│
│    │106.09.20 │趙哲明  │            │-196052 撥打蔡振豪│
│    │、        │        │            │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
│    │106.09.21 │        │            │0000-000000 ,由蔡│
│    │、        │        │            │振豪接聽後,對蔡振│
│    │106.09.22 │        │            │豪稱:「我手上有群│
│    │          │        │            │聯電子公司內部資料│
│    │          │        │            │,上面有你的簽名」│
│    │          │        │            │等語,由蔡振豪告知│
│    │          │        │            │潘健成後,使潘健成│
│    │          │        │            │心生畏懼。        │
│    │          │        │            │⑵趙哲明使用帳號暱│
│    │          │        │            │稱「seven 」之LINE│
│    │          │        │            │通訊軟體附上群聯電│
│    │          │        │            │子公司資料發訊息予│
│    │          │        │            │潘建成、蔡振豪,訊│
│    │          │        │            │息內容:「董仔,有│
│    │          │        │            │興趣,請再跟我約時│
│    │          │        │            │間」、「要等到東窗│
│    │          │        │            │事發才甘願是嗎?潘│
│    │          │        │            │董」、「請盡快回覆│
│    │          │        │            │」、「我是委員助理│
│    │          │        │            │,委員說,還是您要│
│    │          │        │            │先給記者爆些料!」│
│    │          │        │            │、「既然潘董不想跟│
│    │          │        │            │我們說談生意,那我│
│    │          │        │            │只好賣些資料給興趣│
│    │          │        │            │的媒體」等情,使潘│
│    │          │        │            │健成心生畏懼。    │
└──┴─────┴────┴──────┴─────────┘
附表二:楊永信遭扣押之物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    │
├──┼───────────┼──┼──┼─────┤
│  1 │電腦翻攝畫面列印資料  │張  │49  │楊永信    │
├──┼───────────┼──┼──┼─────┤
│  2 │委託書                │張  │1   │楊永信    │
├──┼───────────┼──┼──┼─────┤
│  3 │手抄草稿              │張  │2   │楊永信    │
├──┼───────────┼──┼──┼─────┤
│  4 │筆記本                │本  │1   │楊永信    │
├──┼───────────┼──┼──┼─────┤
│  5 │ASUS Zenfone手機      │支  │1   │楊永信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6 │ASUS A007 手機        │支  │1   │楊永信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附表三:洪意茹遭扣押之物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    │
├──┼───────────┼──┼──┼─────┤
│  1 │手寫紙條              │批  │1   │洪意茹    │
├──┼───────────┼──┼──┼─────┤
│  2 │Iphone 7手機          │支  │1   │洪意茹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3 │HTC one max 手機      │支  │1   │洪意茹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手機內有105 個群聯公│    │    │          │
│    │司帳務資料文件)      │    │    │          │
└──┴───────────┴──┴──┴─────┘
附表四:楊永信遭扣押之物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    │
├──┼───────────┼──┼──┼─────┤
│  1 │光碟(含光碟大意A4紙1 │張  │1   │楊永信    │
│    │張)                  │    │    │          │
├──┼───────────┼──┼──┼─────┤
│  2 │A4手稿(陳情資料)    │張  │3   │楊永信    │
├──┼───────────┼──┼──┼─────┤
│  3 │SUGAR 手機            │支  │1   │楊永信    │
│(起│門號:0000000000      │    │    │          │
│訴書│IMEI:000000000000000 │    │    │          │
│誤載│IMEI:000000000000000 │    │    │          │
│為「│                      │    │    │          │
│5 」│                      │    │    │          │
│,應│                      │    │    │          │
│予更│                      │    │    │          │
│正)│                      │    │    │          │
├──┼───────────┼──┼──┼─────┤
│  4 │LENOVO平板電腦        │支  │1   │楊永信    │
│(起│門號:0000000000      │    │    │          │
│訴書│IMEI:000000000000000 │    │    │          │
│誤載│IMEI:000000000000000 │    │    │          │
│為「│                      │    │    │          │
│6 」│                      │    │    │          │
│,應│                      │    │    │          │
│予更│                      │    │    │          │
│正)│                      │    │    │          │
└──┴───────────┴──┴──┴─────┘
附表五:趙哲明遭扣押之物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持有人    │
├──┼───────────┼──┼──┼─────┤
│  1 │洪意茹陳情資料1 份(包│份  │1   │趙哲明    │
│    │含手寫陳情書1 張、陳情│    │    │          │
│    │書紙本1 張、潘健成駕駛│    │    │          │
│    │車號0000-00 照片2 張、│    │    │          │
│    │岩漿火鍋照片、竹北市復│    │    │          │
│    │興一街196 、被告洪意茹│    │    │          │
│    │照片、車號00-0000 號、│    │    │          │
│    │潘健成今週刊報導、被害│    │    │          │
│    │人潘健成居住新竹市社區│    │    │          │
│    │停車場出入口照片1 張、│    │    │          │
│    │女子照片1 張,共12份紙│    │    │          │
│    │本)                  │    │    │          │
├──┼───────────┼──┼──┼─────┤
│  2 │Transcend 8G隨身碟    │個  │1   │趙哲明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