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詩杰
梁肱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002號、1137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梁肱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詩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梁肱凱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12日19時許,在新竹市西大路「MICA」夜店,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而持有之。迄於106年5月15日至16日某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將之交付知情之陳詩杰藏放保管。
㈡陳詩杰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於106年5月17日前某時許,在新竹市經國路「笑傲江湖KTV」,以不詳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毛」之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復於106年5月15日至16日某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受寄梁肱凱所交付保管之上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因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㈢陳詩杰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5月17日前某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受寄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成」之男子所交付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而持有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梁肱凱前於10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竹簡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4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 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號│(5002號偵卷第│ │ │ │ │ │ │27頁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 │ │ │ │ │ ├─┼───────┼──┼───────────┼─────┼───────┤ │1 │愷他命。 │1包 │毛重約100.3公克 │第三級毒品│內政部警政署刑│ │ │(100.3公克) │ │驗前淨重99.37公克 │愷他命。 │事警察局106年7│ │ │ │ │驗餘淨重99.25公克 │ │月12日刑鑑字第│ │ │ │ │純度92% │ │0000000000號鑑│ │ │ │ │推估純質淨重91.42公克 │ │定書。 │ ├─┼───────┼──┼───────────┼─────┼───────┤ │2 │愷他命。 │1包 │毛重約4.5公克 │第三級毒品│同上。 │ │ │(4.5公克) │ │編號1至3合計純質淨重約│愷他命。 │ │ │ │ │ │97.15公克 │ │ │ ├─┼───────┼──┼───────────┼─────┼───────┤ │3 │愷他命。 │1包 │毛重約2.4公克 │第三級毒品│同上。 │ │ │(2.4公克) │ │編號1至3合計純質淨重約│愷他命。 │ │ │ │ │ │97.15公克 │ │ │ ├─┼───────┼──┼───────────┼─────┼───────┤ │4 │大麻花 │1包 │毛重1.0公克 │第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 │ │(1.0公克) │ │驗前淨重0.7362公克 │四氫大麻酚│療養院106年5月│ │ │ │ │驗餘淨重0.6252公克 │。 │26日草療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驗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