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連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 526、527、52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連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連勝明知隨意出借名義供他人登記為來歷不明公司之負責人,可能遭詐欺集團供作人頭使用,且知悉自己僅具小學畢業學歷,毫無經營公司經驗,又對設於新竹市○區○○里○○街00號3 樓之佳仕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仕寶公司)營運狀況全然不清楚,仍基於對提供自己名義供他人開設公司使用,他人若以之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01 年1 月間,接受綽號「小高」之陳祁郴(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214 號判刑)招攬,於同年月20日起登記為佳仕寶公司之負責人,除將佳仕寶公司之大、小章及空白支票簿等物,全數交由陳祁郴保管、使用外,並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號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富鴻」及「黃國柱」之人使用。迄陳祁郴取得佳仕寶公司之大、小章及空白支票簿等物後,即夥同渠等自稱「黃富鴻」及「黃國柱」之人,以佳仕寶公司名義,先向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小額交易乙次,待取得該等公司之信任後,遂於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日期,陸續向該等公司大量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物或倉儲運送服務,陳祁郴等人明知佳仕寶公司無實際營業、無進貨需求,亦無付款意願,仍為上開詐取財物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誤信佳仕寶公司確有實際交易意願,而依約交付其所訂購之貨物或倉儲運送服務予陳祁郴等人,嗣陳祁郴等人開立遠期支票予該等公司後,便將貨物處分一空,於此期間,陳連勝自陳祁郴處接續獲致新臺幣(下同)約30萬元之零用金,並供己花用殆盡。俟上揭遠期支票均跳票,該等公司未取得貨款及服務費用,且發現佳仕寶公司已於101 年6 月無預警倒閉、人去樓空,方知被騙,乃分別具狀提告或通知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辦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訴請或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起訴書就如附表編號2 、7 、9 所示公司被詐騙金額有誤載之處業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見易緝25卷第77頁),本院就起訴書誤載之金額爰以公訴檢察官更正後之金額為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連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易緝13卷第22至28頁),核與證人東雲秀、劉秀英、潘晏如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緝110 卷第117 至118 頁背面、偵緝526 卷第95至98頁、第121 至123 頁背面),並有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資料、經濟部101 年1 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131592240 號函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佳仕寶公司股東同意書影本、佳仕寶公司章程影本、大額退票查詢系統(公司)資料、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影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20日保費資字第10310393240 號函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影本各1 份(見他1394卷第58頁、偵8316卷第156 至162 頁、第67至69頁、第154 至155 頁、偵緝526 卷第76至79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暨服務契約(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影本2 份(見他1394卷第78頁、第81至85頁),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連勝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業於103 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將罰金刑額度提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按上說明,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自承僅具小學畢業學歷,毫無經營公司經驗,又對佳仕寶公司營運狀況全然不清楚,竟出借名義登記為佳仕寶公司負責人,並將公司之大、小章及空白支票簿、所申辦之行動電話號碼等物交由不熟識之陳祁郴等人使用,對於佳仕寶公司之營運狀況、交易對象、開票內容等皆未加過問,係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公司大、小章及空白支票簿、行動電話號碼等工具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予陳祁郴等人,屬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以1 次登記為佳仕寶公司負責人,並提供上開公司大、小章及空白支票簿、行動電話號碼之行為,幫助陳祁郴等人分別詐取14 間公司之財物,乃係以1次幫助行為而觸犯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應僅成立1次幫助犯罪行為。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幫助予與陳祁郴等人,以小額購買貨物或倉儲運送服務取得其他公司之信任後,即大量訂貨並以遠期支票付款再退票的方式詐取財物,對被害人等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經濟秩序、交易信賴均生危害,當屬可議,惟念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跑船、離婚、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查被告行為後,104 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105 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已確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並非刑罰(從刑),自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必然性,亦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無關(刑法第2 條修正理由參照),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並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該條項乃規範犯罪行為人行為後,關於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適用之準據法,其條文雖經修正,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以就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相關規定。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登記為佳仕寶公司負責人後,提供幫助予陳祁郴等人詐取他人財物,只要缺錢就跟陳祁郴拿,前後拿了30、40萬元,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緝526 卷第27頁),以較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計算,應採較低之30萬元認定為被告所拿取之金額,則此一財產上利益應屬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 交易日期 │ 交易品項及數量 │交易金額(含稅)│ 證 據 │ ├──┼──────┼──────┼────────┼────────┼─────────────────┤ │ 1 │擎方國際有限│101年3月12日│三合一紙塑袋 │4萬4,841元 │1.證人李瑞芳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83│ │ │公司 │ │5,084只 │ │ 16卷第43至44頁)。 │ │ │ ├──────┼────────┼────────┤2.擎方國際有限公司編號AH00000000、│ │ │ │101年3月28日│三合一紙塑袋 │19萬8,494元 │ AH00000000、AH00000000、BW009470│ │ │ │ │22,505只 │ │ 12、BW00000000之統一發票(三聯式│ │ │ ├──────┼────────┼────────┤ )影本各1紙(見偵緝526卷第81至85│ │ │ │101年4月23日│三合一紙塑袋 │21萬3,797元 │ 頁)。 │ │ │ │ │24,240只 │ │3.擎方國際有限公司101 年3月12日、3│ │ │ ├──────┼────────┼────────┤ 月28 日、4月23日、5月10日、5月21│ │ │ │101年5月10日│三合一紙塑袋 │44萬1,000元 │ 日支出貨單影本各1份(見偵緝526卷│ │ │ │ │50,000只 │ │ 第81至85頁)。 │ │ │ ├──────┼────────┼────────┤ │ │ │ │101年5月21日│三合一紙塑袋 │44萬1,000元 │ │ │ │ │ │50,000只 │ │ │ ├──┼──────┼──────┼────────┼────────┼─────────────────┤ │ 2 │倫凱塑膠股份│101年3月20日│鋁箔袋5,000只 │17萬8,500元 │1.證人羅西安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有限公司 │ │ │ │ 見偵8316 卷第47至48頁、偵緝526卷│ │ │ ├──────┼────────┼────────┤ 第46至48頁)。 │ │ │ │101年4月10日│精選茶葉袋(30斤)│37萬8,000元 │2.佳仕寶公司101 年4月12日、5月14日│ │ │ │ │10,000只 │ │ 之訂購單影本共3份(見偵8316卷第4│ │ │ ├──────┼────────┼────────┤ 9至51頁)。 │ │ │ │101年4月27日│茶葉袋(空白) │35萬7,000元 │3.倫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20日│ │ │ │ │10,000只 │ │ 、4月10日、4月27日、5月7日、5月9│ │ │ ├──────┼────────┼────────┤ 日、5月15日、5月24日之銷貨單影本│ │ │ │101年5月7日 │特選茗茶(30斤) │42萬3,360元 │ 各1份(見偵8316卷第52至55頁)。 │ │ │ │ │11,200只 │ │4.倫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明細列印│ │ │ ├──────┼────────┼────────┤ 表影本1份(見偵8316卷第56頁)。 │ │ │ │101年5月9日 │高山茗茶(綠) │21萬1,680元 │5.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UA2│ │ │ │ │5,600只 │ │ 942875 之支票影本各1紙(見偵8316│ │ │ ├──────┼────────┼────────┤ 卷第57頁)。 │ │ │ │101年5月15日│高山茗茶5,600只 │21萬1,680元 │ │ │ │ ├──────┼────────┼────────┤ │ │ │ │101年5月24日│空白茶葉袋(30斤)│19萬9,920元 │ │ │ │ │ │5,600只 │ │ │ ├──┼──────┼──────┼────────┼────────┼─────────────────┤ │ 3 │臺灣荒川化學│101年3月21日│松節油樹脂200包 │52萬5,000元 │1.證人魏世俊於偵訊中之證述(見他13│ │ │公司 ├──────┼────────┼────────┤ 94卷第71至72頁、偵緝110卷第104頁│ │ │ │101年4月5日 │松節油樹脂200包 │157萬5,000元 │ )。 │ │ │ ├──────┼────────┼────────┤2.佳仕寶公司黃富鴻、黃國柱名片各 1│ │ │ │101年5月8日 │松節油樹脂600包 │157萬5,000元 │ 張(見他1394卷第10頁)。 │ │ │ │ │ │ │3.佳仕寶公司101 年3月13日、3月21日│ │ │ │ │ │ │ 、4月5日、5月8 日之訂購單影本各1│ │ │ │ │ │ │ 份(見他1394卷第11頁、第13至15頁│ │ │ │ │ │ │ )。 │ │ │ │ │ │ │4.台灣荒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 │ │ │ │ │ │ 年3月15日之報價單影本1份(見他13│ │ │ │ │ │ │ 94卷第12頁)。 │ │ │ │ │ │ │5.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UA2│ │ │ │ │ │ │ 945608之支票影本暨台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編號0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 │ │ │ │ │ 紙(見他1394卷第15-1至16頁)。 │ ├──┼──────┼──────┼────────┼────────┼─────────────────┤ │ 4 │玖恆機械有限│101年3月25日│往復式空壓機F80 │32萬5,500元 │1.證人余文雄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83│ │ │公司 │ │10台 │ │ 16卷第9至10頁)。 │ │ │ ├──────┼────────┼────────┤2.佳仕寶公司黃國柱名片影本1 張(見│ │ │ │101年4月21日│往復式空壓機F80 │65萬1,000元 │ 偵8316卷第115頁)。 │ │ │ │ │20台 │ │3.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UA2│ │ │ ├──────┼────────┼────────┤ 945603、UA0000000之支票影本各1紙│ │ │ │101年5月8日 │螺旋式空壓機602 │55萬5,450元 │ (見偵8316卷第116頁)。 │ │ │ │ │1台 │ │4.玖恆機械有限公司編號YU00000000、│ │ │ │ │螺旋式空壓機802 │ │ AH00000000、AH00000000、BW458020│ │ │ │ │1台 │ │ 00、BW00000000之統一發票(三聯式│ │ │ ├──────┼────────┼────────┤ )影本各1紙(見偵8316卷第125頁、│ │ │ │101年5月14日│往復式空壓機F100│55萬9,650元 │ 第117至120頁)。 │ │ │ │ │10台 │ │5.佳仕寶公司訂購合約影本4份(見偵8│ │ │ │ │ │ │ 316卷第121至124頁)。 │ ├──┼──────┼──────┼────────┼────────┼─────────────────┤ │ 5 │顯奇化工有限│101年3月26日│環氧大豆油B-22 │24萬0,240元 │1.證人鍾啟珠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83│ │ │公司 │ │200kg 20桶 │ │ 16卷第14至15頁)。 │ │ │ ├──────┼────────┼────────┤2.顯奇化工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影│ │ │ │101年4月5日 │環氧大豆油B-22 │24萬6,540元 │ 本1份(見偵8316卷第81頁)。 │ │ │ │ │200kg 20桶 │ │3.佳仕寶公司101年3月26日、4月5日、│ │ │ ├──────┼────────┼────────┤ 4 月16日、4月23日、5月7日、5月14│ │ │ │101年4月16日│環氧大豆油B-22 │24萬6,540元 │ 日、5月21日之訂購單影本各1份(見│ │ │ │ │200kg 20桶 │ │ 偵8316卷第82頁、第85頁、第88頁、│ │ │ ├──────┼────────┼────────┤ 第91頁、第94頁、第97頁、第100 頁│ │ │ │101年4月23日│環氧大豆油B-22 │24萬6,540元 │ )。 │ │ │ │ │200kg 20桶 │ │4.顯奇化工有限公司101 年3月27日、4│ │ │ ├──────┼────────┼────────┤ 月6日、4月17日、4月25日、5月10日│ │ │ │101年5月7日 │環氧大豆油B-22 │24萬6,540元 │ 、5月14日、5月22日之出貨單影本各│ │ │ │ │200kg 20桶 │ │ 1份(見偵8316 卷第83頁、第86頁、│ │ │ ├──────┼────────┼────────┤ 第89頁、第92頁、第95頁、第98頁、│ │ │ │101年5月14日│環氧大豆油B-22 │25萬4,940元 │ 第101頁)。 │ │ │ │ │200kg 20桶 │ │5.顯奇化工有限公司編號AH00000000、│ │ │ ├──────┼────────┼────────┤ AH00000000、AH00000000、AH423357│ │ │ │101年5月21日│環氧大豆油B-22 │25萬4,940元 │ 86、BW00000000、BW00000000、BW42│ │ │ │ │200kg 20桶 │ │ 593110之統一發票(三聯式)影本各│ │ │ │ │ │ │ 1 紙(見偵8316卷第84頁、第87頁、│ │ │ │ │ │ │ 第90頁、第93頁、第96頁、第99頁、│ │ │ │ │ │ │ 第102頁)。 │ │ │ │ │ │ │6.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UA2│ │ │ │ │ │ │ 945602、UA0000000 之支票影本暨台│ │ │ │ │ │ │ 灣票據交換所編號00000000、151186│ │ │ │ │ │ │ 01、0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 │ │ │ │ │ 紙(見偵8316卷第103至105頁)。 │ ├──┼──────┼──────┼────────┼────────┼─────────────────┤ │ 6 │明正貿易股份│101年3月26日│環氧大豆油B-22 │23萬7,300元 │1.證人杜國明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83│ │ │有限公司 │ │200kg 20桶 │ │ 16卷第5至7頁背面)。 │ │ │ ├──────┼────────┼────────┤2.佳仕寶公司101年3月8日、3月26日、│ │ │ │101年4月5日 │環氧大豆油B-22 │71萬1,900元 │ 4 月5日、4月25日、5月14日、5月21│ │ │ │ │200kg 60桶 │ │ 日之訂購單影本各1 份(見偵8316卷│ │ │ ├──────┼────────┼────────┤ 第70至75頁)。 │ │ │ │101年4月25日│環氧大豆油B-22 │96萬6,000元 │3.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UA2│ │ │ │ │200kg 80桶 │ │ 945607、UA0000000 之支票影本暨台│ │ │ ├──────┼────────┼────────┤ 灣票據交換所編號00000000、151186│ │ │ │101年5月14日│環氧大豆油B-22 │97萬4,400元 │ 02、0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 │ │ │200kg 80桶 │ │ 紙(見偵8316卷第76至78頁)。 │ │ │ ├──────┼────────┼────────┤4.明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佳仕寶公司│ │ │ │101年5月21日│環氧大豆油B-22 │24萬3,600元 │ 往來概況手寫資料影本1份(見偵831│ │ │ │ │200kg 20桶 │ │ 6卷第79頁)。 │ │ │ │ │ │ │5.佳仕寶公司黃富鴻、黃國柱名片影本│ │ │ │ │ │ │ 各1張(見偵8316卷第80頁)。 │ ├──┼──────┼──────┼────────┼────────┼─────────────────┤ │ 7 │威岱實業有限│101年3月27日│單段彎蓮蓬頭-灰 │8萬4,000元 │1.證人蔡豐合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公司 │ │6,000支 │ │ 見偵8316卷第29至30頁、偵緝526 卷│ │ │ │ │壁式掛勾(鐵) │ │ 第44至45頁、第48頁)。 │ │ │ │ │6,000只 │ │2.證人郭律妏於偵訊中之證述(見偵緝│ │ │ ├──────┼────────┼────────┤ 52 6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 │ │ │101年4月12日│沐浴軟管5分銅花 │20萬9,000元 │3.威岱實業有限公司與佳仕寶公司交易│ │ │ │ │頭(5尺)5,000條 │ │ 明細手寫資料1份(見偵緝526卷第53│ │ │ │ │單段彎蓮蓬頭-藍 │ │ 頁)。 │ │ │ │ │6,000支 │ │4.威岱實業有限公司101 年3月10日、3│ │ │ │ │壁式掛勾(鐵) │ │ 月27 日、4月12日、4月19日、5月17│ │ │ │ │6,000只 │ │ 日之出貨單影本各1份(見偵緝526卷│ │ │ ├──────┼────────┼────────┤ 第54至56頁)。 │ │ │ │101年4月19日│沐浴軟管5分銅花 │20萬9,000元 │5.佳仕寶公司黃國柱名片影本1 張(見│ │ │ │ │頭(5尺)5,000條 │ │ 偵緝526卷第57頁)。 │ │ │ │ │單段彎蓮蓬頭-藍 │ │ │ │ │ │ │6,000支 │ │6.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 之支│ │ │ │ │壁式掛勾(鐵) │ │ 票影本暨台灣票據交換所編號151186│ │ │ │ │6,000只 │ │ 04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見偵緝5│ │ │ ├──────┼────────┼────────┤ 26卷第58頁)。 │ │ │ │101年5月17日│單段彎蓮蓬頭-藍 │79萬3,000元 │7.佳仕寶公司詢價單暨黃富鴻名片影本│ │ │ │ │12,000支 │ │ 各1份(見偵緝526卷第59頁)。 │ │ │ │ │壁式掛勾(鐵) │ │8.佳仕寶公司訂購合約影本共13份(見│ │ │ │ │12,000只 │ │ 偵緝526卷第60至72頁)。 │ │ │ │ │沐浴軟管5分銅花 │ │9.威岱實業有限公司請款單影本2 份(│ │ │ │ │頭(5尺)25,000條 │ │ 見偵緝526卷第73至74頁)。 │ ├──┼──────┼──────┼────────┼────────┼─────────────────┤ │ 8 │德淵企業股份│101年4月2日 │熱熔膠條705WT │53萬7,600元 │1.證人李道鋼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83│ │ │有限公司 │ │2,000kg │ │ 16卷第12至13頁)。 │ │ │ │ │熱熔膠條705WT │ │2.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 之支│ │ │ │ │2,000kg │ │ 票影本暨台灣票據交換所編號151186│ │ │ ├──────┼────────┼────────┤ 2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見偵831│ │ │ │101年4月18日│熱熔膠條705WT │53萬7,600元 │ 6卷第106頁)。 │ │ │ │ │2,000kg │ │3.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佳仕寶公司│ │ │ │ │熱熔膠條705WT │ │ 交易紀錄表1份(見偵8316卷第107頁│ │ │ │ │2,000kg │ │ )。 │ │ │ ├──────┼────────┼────────┤4.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AL513876│ │ │ │101年5月23日│熱熔膠條705WT │111萬7,200元 │ 90、AL00000000、BZ00000000、BZ51│ │ │ │ │2,000kg │ │ 387536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各│ │ │ │ │熱熔膠條705WT │ │ 1 紙(見偵8316卷第108頁、第111頁│ │ │ │ │2,000kg │ │ )。 │ │ │ │ │熱熔膠條705WT │ │5.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4月2日│ │ │ │ │2,000kg │ │ 、4月18日出貨單影本各1份及101年5│ │ │ │ │熱熔膠條705WT │ │ 月23日出貨單影本共2 份(見偵8316│ │ │ │ │2,000kg │ │ 卷第109至110頁、第112至113頁)。│ │ │ │ │ │ │6.佳仕寶公司支票簽收單影本1 份(見│ │ │ │ │ │ │ 偵8316卷第114頁)。 │ ├──┼──────┼──────┼────────┼────────┼─────────────────┤ │ 9 │久鈺實業有限│101年4月10日│螺絲1批 │7萬6,564元 │1.證人黃茂樹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83│ │ │公司 ├──────┼────────┼────────┤ 16卷第35至36頁)。 │ │ │ │101年5月22日│螺絲1批 │7萬6,564元 │2.久鈺實業有限公司101 年4月10日、5│ │ │ │ │ │ │ 月22日之銷貨單影本各1份(見偵831│ │ │ │ │ │ │ 6卷第37頁、第41頁)。 │ │ │ │ │ │ │3.久鈺實業有限公司編號AJ00000000、│ │ │ │ │ │ │ BX00000000 之統一發票影本各1紙(│ │ │ │ │ │ │ 見偵8316卷第38頁、第42頁)。 │ │ │ │ │ │ │4.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 之支│ │ │ │ │ │ │ 票影本暨台灣票據交換所編號151186│ │ │ │ │ │ │ 08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見偵831│ │ │ │ │ │ │ 6卷第39至40頁)。 │ ├──┼──────┼──────┼────────┼────────┼─────────────────┤ │ 10 │富御地板企業│101年4月13日│4吋5分緬甸柚木實│35萬2,800元(已 │1.富御地板企業有限公司101年3月27日│ │ │有限公司 │ │木30坪 │付165,000元) │ 材料買賣合約書影本、101年4月13日│ │ │ │ │4吋5分緬甸柚木實│ │ 及4月24 日之銷貨單影本、101年5月│ │ │ │ │木30坪 │ │ 14 日應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影本各1份│ │ │ ├──────┼────────┼────────┤ (見他1260卷第5至8頁)。 │ │ │ │101年4月24日│4吋5分緬甸柚木實│77萬8,050元 │2.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 之支│ │ │ │ │木130坪 │ │ 票影本暨台灣票據交換所編號149995│ │ │ ├──────┼────────┼────────┤ 95之退票理由單影各1 紙(見他1260│ │ │ │101年5月10日│4吋5分緬甸柚木實│83萬7,900元 │ 卷第9頁)。 │ │ │ │ │木140坪 │ │ │ ├──┼──────┼──────┼────────┼────────┼─────────────────┤ │ 11 │銘宏科技有限│101年4月18日│包裝袋1批及雕刻 │97萬2,636元 │1.證人王銘宏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 │ │ │公司 │ │版費 │ │ 8316卷第18至19頁背面)。 │ │ │ ├──────┼────────┼────────┤2.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 之支│ │ │ │101年5月21日│包裝袋1批及版費1│99萬5,033元 │ 票影本暨台灣票據換所編號00000000│ │ │ │ │式 │ │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見偵8316│ │ │ ├──────┼────────┼────────┤ 卷第20頁)。 │ │ │ │101年5月21日│包裝袋1批 │49萬6,955元 │3.銘宏科技有限公司101 年4月18日、5│ │ │ │ │ │ │ 月21日之出貨單影本各1份(見偵831│ │ │ │ │ │ │ 6卷第21頁)。 │ │ │ │ │ │ │4.銘宏科技有限公司編號BW00000000、│ │ │ │ │ │ │ BW00000000、BW00000000、AH191257│ │ │ │ │ │ │ 34、AH00000000之統一發票(三聯式│ │ │ │ │ │ │ )影本各1紙(見偵8316卷第22至23 │ │ │ │ │ │ │ 頁)。 │ │ │ │ │ │ │5.佳仕寶公司訂購合約影本3份(見偵 │ │ │ │ │ │ │ 8316卷第24至26頁)。 │ │ │ │ │ │ │6.佳仕寶公司由黃國柱簽收之高山茗茶│ │ │ │ │ │ │ 印刷鋁箔袋樣本影本1份(見偵8316 │ │ │ │ │ │ │ 卷第27頁)。 │ ├──┼──────┼──────┼────────┼────────┼─────────────────┤ │ 12 │科學城物流股│101年4月間 │倉儲及運輸費用 │22萬1,634元 │1.證人江奕萱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83│ │ │份有限公司 ├──────┼────────┼────────┤ 16卷第16至17頁)。 │ │ │ │101年5月間 │倉儲及運輸費用 │25萬7,514元 │2.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 │ │ │ │ │ │ 4月、5月之對帳單總表影本各1 份(│ │ │ │ │ │ │ 見偵8316卷第126頁、第129頁、第13│ │ │ │ │ │ │ 4頁)。 │ │ │ │ │ │ │3.佳仕寶公司貨物存倉101 年3月、4月│ │ │ │ │ │ │ 、5月之收費明細影本1份(見偵8316│ │ │ │ │ │ │ 卷第127至128頁、第130至131頁、第│ │ │ │ │ │ │ 135至136頁)。 │ │ │ │ │ │ │4.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 │ │ │ │ │ │ 5月之運送明細表影本各1份(見偵83│ │ │ │ │ │ │ 16卷第132至133頁、第137至138頁)│ │ │ │ │ │ │ 。 │ │ │ │ │ │ │5.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至│ │ │ │ │ │ │ 5 月之貨物運送單影本共23份(見偵│ │ │ │ │ │ │ 8 316卷第139至150頁)。 │ ├──┼──────┼──────┼────────┼────────┼─────────────────┤ │ 13 │至岡國際有限│101年5月22日│304六角螺帽5/16 │22萬2,482元 │1.證人莊勝雄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公司 │ │100,000個 │ │ 見偵8316 卷第28頁至背面、偵緝526│ │ │ │ │304六角螺帽1/2 │ │ 卷第42至44頁、第48頁)。 │ │ │ │ │86,400個 │ │2.至岡國際有限公司101年5月22日之銷│ │ │ │ │ │ │ 貨單1份(見偵緝526卷第87頁)。 │ │ │ │ │ │ │3.佳仕寶公司101 年4月23日之訂購單1│ │ │ │ │ │ │ 份(見偵緝526卷第88頁)。 │ ├──┼──────┼──────┼────────┼────────┼─────────────────┤ │ 14 │台鑫堆高機有│101年5月間 │中古堆高機1,000 │約70萬元 │1.證人林錫卿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83│ │ │限公司 │ │台 │ │ 16卷第31至32頁)。 │ │ │ │ │ │ │2.佳仕寶公司支票號碼UA0000000、UA2│ │ │ │ │ │ │ 945605之支票影本暨台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 │ │ │ │ │ │ 單影本各1 紙(見偵8316卷第33至34│ │ │ │ │ │ │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