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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楊麗文魏瑞紅王凱平

原   告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丁
被   告
林春億

上列被告林春億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智訴字第8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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