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20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速偵字第1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彥堤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欄一㈠部分)。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欄一㈡部分)。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欄一㈢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王彥堤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豐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王彥堤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起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107年10月3日12時許,至位於新竹市○區○○路 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林森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店長劉家毓所管領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1,648元)得手後,未經結帳旋即離去,並將上開商品食用完畢。 ㈡、於107年10月4日12時許,至同址之全聯福利中心林森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店長劉家毓所管領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 1,267元)得手後,未經結帳旋即離去,並將上開商品食用完畢。 ㈢、於107年10月15日 18時18分許,至同址之全聯福利中心林森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店長劉家毓所管領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 394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由店門口離開,旋遭店員吳國裕發現而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劉家毓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王彥堤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8頁至第9頁、第45頁)。 ㈡、告訴人劉家毓、證人吳國裕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4頁)。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全聯實業(股)公司新竹林森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各1份、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店廢棄單2紙、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贓物蒐證照片數張(偵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33頁至第43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上開3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 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竊盜犯行,且其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次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二三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暨行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為其本案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或返還被害人,又被告自承上開所得均已食用完畢(偵卷第 9頁、第45頁背面),雖無法為原物沒收,惟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業據告訴人劉家毓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存卷為憑(偵卷第30頁),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宜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商品名稱: │├──────────────────────────┤│法式布蕾派1盒、黑糖涼糕1盒、黃金輕乳酪蛋糕1盒、生乳 ││捲1盒、濃厚鮮奶布丁2盒、冰心捲蛋糕1盒、老鷹紅豆日式 ││大福1盒、北海道雙重起士燒1盒、老鷹紅豆微笑派1盒、青 ││蔥1包、蘿美2包、九層塔1包、香蔥竹輪1盒、文蛤1盒、麻 ││辣臭豆腐1盒、有機苜蓿芽1盒、卜蜂輕食沙拉胸1盒、美味 ││堂滷牛花腱1盒、美味堂秘製鴨翅1盒、麻油雞湯1碗、雪白 ││菇1盒、紀文厚燒黑輪1盒、紀文一口花枝卷1盒。 │├──────────────────────────┤│ 價值共計1,648元 │└──────────────────────────┘附表二: ┌──────────────────────────┐│商品名稱: │├──────────────────────────┤│宜蘭三星蔥1包、進口高麗菜1粒、玉米筍1盒、綠蘆筍1束、││高接梨1粒、大高接梨1粒、美國紅無籽葡萄1箱、美國白甜 ││桃1粒、北海翅3盒、豆皮1盒、屏干1盒、冷藏美國無骨牛小││排火鍋肉片1盒、澳洲牛肩里肌火鍋肉片1盒、雲林珍香豬梅││花火鍋肉片2盒、美味堂豬耳頭皮絲1盒。 │├──────────────────────────┤│ 價值共計1,267元│└──────────────────────────┘附表三: ┌──────────────────────────┐│商品名稱: │├──────────────────────────┤│滷海帶切片1盒、美味堂豬耳頭皮絲1盒、美味堂秘製雞胗1 ││盒、法式布蕾派1盒、紅薏仁銀耳湯2碗、白玉豆花2碗。 │├──────────────────────────┤│ 價值共計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