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武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武霖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温武霖為址設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 1樓「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逢懋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營商業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起意為下列犯行: ㈠、温武霖自民國102年8月間某日起至103年2月間某日止,明知逢懋公司未向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06紙,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1,687萬9,213元,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捐共計584萬3,96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 ㈡、温武霖自102年8月間某日起至103年2月間某日止,明知逢懋公司並無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温武霖以逢懋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75紙,銷售額共計 1億1,562萬5,780元,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未實際與逢懋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該等公司全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額共計578萬1,2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 1及合計欄所示之「張數」、「銷售額合計」、「稅額合計」記載有誤,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二編號 1及合計欄所示)。嗣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發覺逢懋公司於上開期間之進項、銷項金額異常,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告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温武霖於偵查中之自白(偵緝卷第29頁)。 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逢懋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基本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97年3月11日北區國稅竹東三字第0973000362號函、97年9月3日北區國稅竹東三字第0973001461號函、99年8月24日北區國稅竹東三字第0993001348號函、100年7月15日北區國稅竹東三字第1003001138號函、 102年12月19日北區國稅竹東銷字第1023920003號函、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申請復業)、逢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各1份(他字卷卷一第5頁至第19頁、第24頁至第40頁、第42頁至第46頁、第49頁至第73頁)。 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逢懋公司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102、10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告101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逢懋公司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申報資料進銷歸戶、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明細、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資料明細表、申報IP明細表、涉案期間異常進項來源分析表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80頁至第87頁、第106頁至第113頁、第115頁至第125頁、第131頁至第135頁、第137頁、第308頁至第317頁)。 ㈣、附表一所列營業人之各項資料:1、譚辰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BAN給付清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各1份(他字卷卷一第126頁至第130頁、第141頁)。2、元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欠稅查詢情形表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140頁、第147頁、第174頁至第177頁)。3、暉峻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欠稅查詢情形表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165頁、第180頁至第 184頁)。4、芬洲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各1份(他字卷卷一第171頁、第196頁至第198頁)。 ㈤、逢懋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專案申請調檔案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欠稅查詢情形表、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22頁、第199頁至第213頁、第300頁)。 ㈥、附表二所列營業人之各項資料:1、藏薇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紙、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查詢情形表、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各1份(他字卷卷一第214頁至第223頁、第230頁至第231頁)。2、瀚域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涉案期間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欠稅查詢情形表、進項來源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232頁至第245頁)。3、富豪室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銷項去路明細、進項來源明細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251頁至第255頁)。4、峰閣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 146頁、第257頁至第261頁)。5、毅盈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274頁至第277頁)。6、萬鴻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293頁至第295頁、第298頁)。 ㈦、106年8月3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2503號函附刑事案件移送書及其附件(告發毅盈企業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 106年9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34687號函附刑事案件移送書及其附件(告發芬洲實業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 1份(他字卷卷一第187頁至第195頁、第278頁至第292頁、偵緝卷第26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年6月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6日施行,修正前第43條第 1項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第 2項規定為:「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第1項條文則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第 2項條文為:「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第 3項條文為:「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之規定,將原條文第 1項有關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合法代理人之處罰規定,由第 1項後段移列至同條第2項,原第2項條文移列至同條第3項,至第1項有關教唆、幫助犯第41條、第42條之罪者,其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則均未變更,經比較結果,修正前後規定處罰之輕重相同,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即非法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次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論處,尚無論以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温武霖係逢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逢懋公司於102年8月起至103年2月間,並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竟向上開公司取得共計 106張不實之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又明知逢懋公司於102年8月起至103年2月間,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售之事實,竟仍以逢懋公司名義接續填製75紙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㈢、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先後多次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進貨之統一發票及逃漏稅捐犯行,及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另被告就犯罪事實㈡部分,係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身為逢懋公司之負責人,竟為自己公司逃漏稅捐而自他人處取得不實會計憑證,又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罔顧稅捐公平,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家財稅受損狀況,並衡以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沒收新制)已於 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 105年7月1日生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 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 ㈡、按然租稅犯罪所保護之法益是確保國家稅捐請求權,亦即確保及時且完整的國家稅捐收入,保護國家「國庫利益」,此類稅捐請求權並非基於行為人犯罪為基礎之事實所形成,且非因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後始行成立,換言之,在相關租稅犯罪前業已成立此類稅捐請求權。通常,已成立的稅捐請求權會因為犯罪而減縮,但不會透過犯罪而形成,即便稅捐請求權外觀上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同時發生,稅捐請求權仍是基於稅捐構成要件而成立,而不是由於犯罪構成要件所生,亦即犯罪行為人之所為,並不會改變國家稅捐債權之存在事由。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是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亦即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茍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意旨參照),避免被沒收人受到雙重給付內容之負擔。經查,本件被告於事實一㈠部分所應補繳之稅額為 614,632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 1份在卷可證(見該報告第13頁即他字卷卷一第17頁、本院卷第13頁),則被告受補繳該稅捐之給付義務仍舊存在,且此義務並非基於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而產生,故被告受本案判決確定後,仍然負有補繳該營業稅之法律上義務,不會因此獲得無庸繳納稅金之利益,倘本件再對被告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關於犯罪所得為節省稅捐利益之情形,依其利得客體型態本身不能沒收,須直接宣告該價額數額之追徵),將使被告遭受雙重負擔(即一方面對之宣告等同於稅捐債權之金額宣告利得追徵,但另一方面還繼續存在對國家國庫之稅捐給付義務),況此項公法上應補繳納之稅捐義務,性質上要與刑法上犯罪所得係基於犯罪所產生之概念不同,是依上開說明,自無從沒收。 ㈢、再被告自始未承認因提供不實發票有所獲利,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舉證,復無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因而獲致不法利得,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亦無從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宜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逢懋公司取得不實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扣抵期間 │統一發│銷售額合計(│稅額合計 │ │ │ │ │票張數│元) │(元) │ ├──┼────────┼─────┼───┼──────┼─────┤ │1 │譚辰實業有限公司│102年8月~│38 │60,517,411 │3,025,871 │ │ │ │103年2月 │ │ │ │ ├──┼────────┼─────┼───┼──────┼─────┤ │2 │元龍精密工業股份│102年8月~│51 │48,628,192 │2,431,410 │ │ │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 │ │ │ ├──┼────────┼─────┼───┼──────┼─────┤ │3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103年2月 │11 │5,406,000 │270,300 │ ├──┼────────┼─────┼───┼──────┼─────┤ │4 │芬洲實業有限公司│102年12月 │6 │2,327,610 │116,381 │ ├──┼────────┼─────┼───┼──────┼─────┤ │合計│ │ │106 │116,879,213 │5,843,962 │ └──┴────────┴─────┴───┴──────┴─────┘ 附表二:(逢懋公司開立不實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日期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 │ │張數│銷售額合計 │稅額合計 │ │ │ │ │ │(元) │(元) │ ├──┼─────────┼──────┼──┼──────┼─────┤ │1 │藏薇國際有限公司 │102年8月~ │34 │86,136,420 │4,306,821 │ │ │ │103年2月 │ │ │ │ ├──┼─────────┼──────┼──┼──────┼─────┤ │2 │瀚域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8月~ │25 │15,833,600 │791,680 │ │ │ │102年12月 │ │ │ │ ├──┼─────────┼──────┼──┼──────┼─────┤ │3 │富豪室企業有限公司│102年12月間 │10 │6,200,000 │310,000 │ ├──┼─────────┼──────┼──┼──────┼─────┤ │4 │峰閣國際有限公司 │102年8月~ │2 │4,454,160 │222,708 │ │ │ │102年12月 │ │ │ │ ├──┼─────────┼──────┼──┼──────┼─────┤ │5 │毅盈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8月 │1 │1,945,800 │97,290 │ ├──┼─────────┼──────┼──┼──────┼─────┤ │6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0 月 │3 │1,055,800 │52,790 │ ├──┼─────────┼──────┼──┼──────┼─────┤ │合計│ │ │75 │115,625,780 │5,781,28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