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郭哲宏
- 被告沈靖杰、沈翰嶺、范細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76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靖杰(原姓名沈翰嶺) 范細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078號),因被告等自白犯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沈靖杰(原姓名沈翰嶺)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二十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范細玉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沈翰嶺業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更名為沈靖杰,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參,併此敘明。 二、程序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沈靖杰、范細玉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沈靖杰、范細玉均已自白犯罪(見訴字卷第84頁),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沈靖杰、范細玉如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七)、(九)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因修正後之規定均提高罰金刑之數額,修正後之規定均並未較有利被告,是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就前揭部分適用被告沈靖杰、范細玉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是核被告沈靖杰、范細玉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七)、(九)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沈靖杰、范細玉就犯罪事實欄一、(八)、(十)至(十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沈靖杰、范細玉就犯罪事實欄一、(十七)、(十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沈靖杰就犯罪事實欄一、(十六)、(十九)、(二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就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部分均認為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併此敘明。又上開各該變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沈靖杰、范細玉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十五)、(十七)、(十八)所示各該犯行,分別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被告沈靖杰、范細玉就上開各該犯行,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均從一重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論處。 ㈤至被告沈靖杰所犯上開20罪;被告范細玉所犯上開17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各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迄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素行均稱良好;再酌以被告2 人均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上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和解,被告2 人並已支付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和解金予告訴人,有和解筆錄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86頁至第87頁),犯後態度亦均稱良好;參以被告沈靖杰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卷第6 頁);被告范細玉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同上卷第80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末查,被告2 人前均無任何刑案科刑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足見素行均良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惟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均良好,深具悔意,告訴人並同意法院宣告緩刑,有上開和解筆錄1 份在卷可憑,綜上各情,被告2 人經本次偵審程序及科處刑罰之教訓後,應均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四、沒收部分: ㈠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於新法施行後,應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 ㈡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沈靖杰、范細玉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被告2 人業已支付180 萬元和解金予告訴人,業如前述,而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刑事判決不用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意見(見訴字卷第84頁),應認雙方利益狀態已獲得適度調整,本院如再予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將有過苛之虞,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42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美利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6078號被 告 沈翰嶺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范細玉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段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華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翰嶺與范細玉為母子關係,范細玉係係山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山月公司)負責人,沈翰嶺於上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陽公司)擔任採購人員,係為上陽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沈翰嶺明知按諸其於民國100年7月4日所簽署之廉潔承 諾書第2.2條「立書人承諾絕不為其本身或其關係人謀取不 正利益或不合法之私利」、2.6條「決不為交易實現而與關 連人員聯營、合作、內外勾結、利潤分成」等條款規定,於從事上陽公司採購業務時,不得虛偽比價,亦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求不法利益,竟夥同知情之范細玉,共同為下列犯行: (一)、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民國102年8月29日申請採購「鋁支架-嘉義中埔-輝達加油站20.280KW」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2年9月25日,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推進公司)詢價,迨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萬0,48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 102年9月、10月間某日,非經全面性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同意,逕於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4,800元、議 價金額為12萬元、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2萬元、議價金額為11萬7,000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 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2萬0,900元、議價金額為11萬5,000元等事項,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於其上,再由沈翰嶺於 102年10月5日將前述山月公司、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報價單(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2萬4,520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二)、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2年10月1日申請採購「鋁支架-嘉義中埔-輝達加油站20.280KW」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2年10月1日,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議價金額為10萬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2年10月間某日,非經全面性公司、法隆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法隆公司)同意,逕於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全面性公司、法隆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15萬9,500元、議價金額為15萬4,000元、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7萬8,200元、議價金額為16萬3,000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5萬7,300元、議價金額為 15萬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2年10月7日將前述山月公司、全面性公司、法隆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全面性公司、法隆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5萬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 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三)、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2年10月14日間申請採購「 彰化埤頭-量太興業鋁斜」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 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2年間 ,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106萬6,400元、議價金額為97萬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2年10月間某日,非經推進公司、法隆 公司同意,逕於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法隆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136萬2,800元、議價金額為119萬元、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 143萬0,280元、議價金額為123萬元等不實情節,且製 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29萬0,550元、議價金額為117萬元等事項於其 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2年10月17日將前述山月公司、推進公司(經 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法隆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法隆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20萬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四)、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2年10月21日間申請採購「 鋁支架-台中豐原-實易29.76KW」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 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 102年10月29日,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 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議價金額為12萬6,48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 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2年10月間某日,非經推進公司 、全面性公司同意,逕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17萬4,840 元、議價金額為16萬3,500元、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 案之報價金額為17萬7,320元、議價金額為16萬5,000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7萬3,600元、議價金額為16 萬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2年10月30日將前述山月公司 、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3 萬3,520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 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五)、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2年10月21日間申請採購「 中壢-居宜有限公司鋁-平(高. 高)背桿」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竟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3年2月11日,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12萬5,400元(不含結 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3 年2月間,非經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同意,逕上陽公 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17萬3,800元、議價金額為16萬2,000元、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7萬9,300元、 議價金額為16萬5,000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 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7萬0,500元、議價金額為15萬8,400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 103年2月20日將前述山月公司、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3萬3,000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六)、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3年3月5日間申請採購「台 中豐原-實易二期鋁擠」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 ,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3年5月12日,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16萬6,350元( 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3年5月間,非經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同意,逕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25萬元、議價金額為24萬元、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25萬6,000元、議價金 額為24萬8,000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25萬0,800 元、議價金額為23萬6,350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 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3年5月13日將前述山月公司、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7萬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 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七)、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3年3月5日間申請採購「彰 化福興-益豐塑膠鋁擠」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 ,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3年5月12日,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23萬7,840元( 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3年5月間,非經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同意,逕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35萬4,340元、議價金額為34萬2,000元、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37萬8,100 元、議價金額為35萬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35萬2,840元、議價金額為32萬7,840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3 年5月23日將前述山月公司、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 公司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9萬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 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八)、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3年4月10日間申請採購「彰化北斗-昱創能源鋁擠」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 ,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3年8月18日,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35萬8,600元( 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3年8月間,非經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同意,逕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73萬元、議價金額為62萬元、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75萬5,000元、議價金 額為71萬5,000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72萬元、議價金額為57萬8,600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 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3年8月11日將前述山月公司、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22萬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九)、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3年5月13日間申請採購「高雄阿蓮-中租麗園二場325.685KW鋁擠」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3年5月29日,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79萬2,52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 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3年5月間,非經元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一公司)、法隆公司、推進公司同意,逕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元一公司、法隆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128萬2,800元、議價金額為123萬元、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31萬2,750元、議價金額為127萬元、元一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28萬2,460元、議價金額為124萬元等不實 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32萬3,300元、議價金額為120萬元 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3年5月20日將前述山月公司、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法隆公司、元一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40萬7,480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 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十)、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3年7月25日間申請採購「新北林口-恆新股份有限公司鋁-平(高、高)背桿」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3年8月18日,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13萬4,52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 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3年8月間,非經推進公司、法隆公司同意,於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法隆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16萬2,000元、 議價金額為15萬5,000元、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 價金額為17萬1,100元、議價金額為16萬3,500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6萬2,840元、議價金額為15萬元等 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3年8月28日將前述山月公司、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法隆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法隆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1萬5,480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十一)、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3年8月26日間申請採購「高雄阿蓮-中租麗園一場330.720KW鋁擠」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3年8、9月間,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92萬9,24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 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3 年8、9月間,非經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同意,即於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134萬8,072元、議價金額為127萬元、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38萬5,800元、議價金額為128萬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35萬4,200元、議價金額為125萬元等事項於 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3年9月間將前述山月公司、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32萬0,760元價差之損害,沈翰嶺、范細玉即以 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十二)、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3年10月14日間申請採購 「勝堡村-三商美邦專案鋁擠」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 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4年1月間,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4萬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 ,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4年1月間,先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9萬8,400元、議價金額為9萬元等事項於其上,且 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復由沈翰嶺於104年1月間,將前述山月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另偽填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0萬2,600元、議價金額為9萬7,000元之不實情節 於其上,並檢附前述山月公司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5萬元價差 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十三)、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3年10月30日間申請採購 「台中豐原-石恒科技鋁擠」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 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3年11月間,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 ,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5萬4,72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3年11月間,非經 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同意,即於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8萬1,000元、議價金額為7萬6,800元、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7萬6,380元、議價金額為7萬2,000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7萬8,500元、議價金額為7萬5,000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3 年11月13日間將前述山月公司、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2萬 0,280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 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十四)、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3年11月3日間申請採購「苗栗頭份-世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鋁擠平(前、後高 )高3M」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 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3年11月間 ,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議價金額為4萬5,62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3年11月間,非經推進公司、全面性 公司同意,即於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之上揭報價單、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8萬4,200元、議價金額為7萬3,200元、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9萬7,300元、議價金額為8萬7,000元等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7萬7,050元、議價金額為7 萬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3年11月13日間將前述山 月公司、推進公司(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推進公司、全面性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2萬4,380元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十五)、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4年3月10日間申請採購「土庫加油站-增設20KW鋁擠」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 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4年3、4月間,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 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8萬5,600元、議價金額為8萬2,40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4年3、4月間,非經法隆公司同意,即於上陽公司 內擅自修改法隆公司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13萬元、議價金額為12萬元之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2萬5,000 元、議價金額為11萬2,400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 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 104年4月1日間將前述山月公司、法隆公司報價單之 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法隆公司、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迄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即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山月公司,因而受有3萬元 價差之損害,之後范細玉即開立山月公司統一發票予上陽公司,沈翰嶺、范細玉即以此方式共同為違背沈翰嶺任務之行為。 (十六)、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4年5月22日間申請採購「彰化伸港-中租(岱宇國際二廠)499.500KW」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於104年6月間,向不知情陳彥儒(涉嫌與沈翰嶺、范細玉共犯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罪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577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之立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立駱公司)詢價後,取得立駱公司報價單,得悉立駱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56萬7,140元、議價金額為149萬元,為貪圖便利,即以虛偽比價方式節省向其他 公司詢價之煩,竟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4年6月間,在上陽公司內,非經元一公司、全面性公司同意,即擅自修改元一公司、全面性公司之另案報價單,虛捏元一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56萬7,000元、議價金額為153萬元、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 159萬8,400元、議價金額為156萬5,000元等不實情節,且於104年6月26日間將前述元一公司、立駱公司及全面性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元一公司、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均有報價、議價,且議價金額均較立駱公司為高,而同意以前揭金額與立駱公司締約,足生損害於元一公司、全面性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其後立駱公司因不及出貨,由陳彥儒委請山月公司代為出貨,沈翰嶺乃向推進公司詢價,並由范細玉(涉嫌與沈翰嶺、陳彥儒共犯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罪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577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蓋印確認下單後,由推進公司向上陽公司出貨,惟上陽公司迄今未給付價金予立駱公司或山月公司。 (十七)、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4年5月26日間申請採購「屏東竹田-融疇科技鋁擠平」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 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4年5、6月間,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 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議價、報價金額為54萬8,00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證費之未稅 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4年5、6月間 ,非經法隆公司、元一公司同意,即於上陽公司內擅自修改法隆公司、元一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87萬9,560元、議價金額為81萬元、元一公司就上揭採購 案之報價金額為89萬9,925元、議價金額為84萬元之 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89萬4,570元、議價金額為 79萬8,000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 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4年6月3日間將 前述山月公司、法隆公司及元一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法隆公司、元一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其後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惟上陽公司並未支付價金予山月公司,因而詐欺未遂。 (十八)、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4年6月9日間申請採購「 彰化芳苑-(中租高氏蛋雞)294.000KW鋁擠」案之鋁合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范細玉為使山月公司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上揭採購案而獲致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沈翰嶺於104年6月間,以上陽公司名義向推進公司詢價,迨沈翰嶺得知推進公司就上揭採購案議價、報價金額為29萬2,000元(不含結構計算及簽 證費之未稅金額)後,范細玉旋以山月公司發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向推進公司回簽下單,且由沈翰嶺向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訛稱山月公司係上陽公司之關係企業,致推進公司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同意出貨;其後沈翰嶺為遂行其計畫,又於104 年6月間,非經元一公司同意,即於上陽公司內擅自 修改元一公司之另案報價單內容而變造私文書,虛捏元一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報價金額為58萬5,200元、議 價金額為55萬元之不實情節,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登載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56萬 4,480元、議價金額為47萬0,400元等事項於其上,並由范細玉蓋印山月公司發票章以確認之,再由沈翰嶺於104年6月18日間將前述山月公司、元一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且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山月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議價金額為最低而同意與之締約,足生損害於元一公司、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其後推進公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上陽公司,惟上陽公司並未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因而詐欺未遂。 (十九)、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4年1月14日間申請採購「陽基光電-高壓盤體(含升壓設備)」案之鋁合金支 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於104年1月間,向維成電機有限公司(下稱維成公司)詢價後,取得維成公司報價單(維成公司誤以維義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報價),得悉維成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38萬3,718元、議價金額為125萬元,為貪圖便利,即以虛偽比價方式節省向其 他公司詢價之煩,竟基於背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4年1月間,在上陽公司內,非經瑞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愷公司)、長檍電機有限公司(下稱長檍公司)同意,即擅自修改瑞愷公司、長檍公司之另案報價單,虛捏瑞愷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39萬2,570元、議價金額為132萬元、長檍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40萬8,920元、議價金額為136萬元等不實情節,且於104年6月18日將前述維成公司、長檍公司及瑞愷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瑞愷公司、長檍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均有報價、議價,且議價金額均較維成公司為高,而同意以前揭金額與維成公司締約,足生損害於瑞愷公司、長檍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其後維成公司依約出貨予上陽公司,上陽公司旋依約給付上述議價金額予維成公司。 (二十)、上陽公司生產管理部門於104年5月22日間申請採購「中租義竹雞舍-高壓盤體(含升壓設備)」案之鋁合 金支架及其相關設備,且由沈翰嶺辦理該項採購業務;詎沈翰嶺於104年5、6月間,向維成公司、立駱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立駱公司)詢價後,得悉維成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75萬0,605元、議價金額為170萬元、立駱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84萬9,596元、議價金額為178萬元,為貪圖便利,即以虛偽比價方式節省向其他公司詢價之煩,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4 年5、6月間,在上陽公司內,非經長檍公司同意,即擅自修改長檍公司之另案報價單,虛捏長檍公司就上揭採購案之報價金額為184萬2,062元、議價金額為175萬元之不實情節,且於104年6月11日間將前述維成 公司、長檍公司及立駱公司報價單之報價、議價金額填載於其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述報價單為憑,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致使上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長檍公司就上揭採購案均有報價、議價,且議價金額較維成公司為高,而同意以前揭金額與維成公司締約,足生損害於長檍公司及上陽公司對於報價單管理之正確性;其後上陽公司因故取消上開合約,尚未支付價金予維成公司。 二、案經上陽公司訴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嘉義中埔-輝達加 │ │ │ │ 油站20.280KW」案採購事│ │ │ │ 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 │ │ │ 報價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 │ │ │ 單上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 │ │ │ 述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 │ │ │ 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 │ │ │ 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推│ │ │ │ 進公司發票送至上陽公司│ │ │ │ ,致推進公司誤認山月公│ │ │ │ 司係上陽公司子公司或轉│ │ │ │ 投資公司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9萬0,480元│ │ │ │ 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上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17、18)。 │ │ └──┴───────────┴────────────┘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鋁支架-嘉義中埔 │ │ │ │ -輝達加油站20.280KW」 │ │ │ │ 案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全面性、法隆│ │ │ │ 公司另案報價單內容,且│ │ │ │ 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另│ │ │ │ 將經變造之全面性公司、│ │ │ │ 法隆公司報價單以及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上之報價金額│ │ │ │ 、議價金額,填載於其所│ │ │ │ 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 │ │ │ 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 │ │ │ ,並檢附前述報價單,執│ │ │ │ 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 │ │ │ 人員層遞行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推│ │ │ │ 進公司報價單、山月公司│ │ │ │ 報價單、統一發票上蓋印│ │ │ │ 山月公司發票章之事實。│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10萬元之事│ │ │ │ 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法隆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沈│1.證明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 │ │俊翰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法隆│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7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法隆公司報價單、上陽│ 事實。 │ │ │公司Goods Receipt Slip│ │ │ │單據、上陽公司一般費用│ │ │ │請款單、山月公司開立之│ │ │ │發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 │ │之證19、20)。 │ │ └──┴───────────┴────────────┘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彰化埤頭-量太興 │ │ │ │ 業鋁斜」案採購事務之事│ │ │ │ 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法隆公司另案報│ │ │ │ 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公│ │ │ │ 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之│ │ │ │ 法隆公司、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單上│ │ │ │ 之報價金額、議價金額,│ │ │ │ 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陽公│ │ │ │ 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 │ │ │ 意見欄位,並檢附前述報│ │ │ │ 價單,執以向上陽公司審│ │ │ │ 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之│ │ │ │ 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分別為106萬 │ │ │ │ 6,400元、97萬元之事實 │ │ │ │ 。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法隆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沈│1.證明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 │ │俊翰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法隆│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法隆公司報價單、上│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21、22)。 │ │ └──┴───────────┴────────────┘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鋁支架-台中豐原 │ │ │ │ -實易29.76KW」案採購事│ │ │ │ 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 │ │ │ 報價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 │ │ │ 單上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 │ │ │ 述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 │ │ │ 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 │ │ │ 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12萬6,480 │ │ │ │ 元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上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23、24)。 │ │ └──┴───────────┴────────────┘ (五)、犯罪事實(五)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中壢-居宜有限公 │ │ │ │ 司鋁-平(高. 高)背桿 │ │ │ │ 」案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 │ │ │ 報價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 │ │ │ 單上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 │ │ │ 述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 │ │ │ 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 │ │ │ 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12萬5,400 │ │ │ │ 元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上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25、26)。 │ │ └──┴───────────┴────────────┘ (六)、犯罪事實(六)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台中豐原-實易二 │ │ │ │ 期鋁擠」案採購事務之事│ │ │ │ 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 │ │ │ 報價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 │ │ │ 單上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執以向上│ │ │ │ 陽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 │ │ │ 遞行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16萬6,350 │ │ │ │ 元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上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27、28)。 │ │ └──┴───────────┴────────────┘ (七)、犯罪事實(七)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彰化福興-益豐塑 │ │ │ │ 膠鋁擠」案採購事務之事│ │ │ │ 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 │ │ │ 報價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 │ │ │ 單上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 │ │ │ 述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 │ │ │ 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 │ │ │ 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23萬7,840 │ │ │ │ 元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上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29、30)。 │ │ └──┴───────────┴────────────┘ (八)、犯罪事實(八)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彰化北斗-昱創能 │ │ │ │ 源鋁擠」案採購事務之事│ │ │ │ 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 │ │ │ 報價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 │ │ │ 單上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 │ │ │ 述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 │ │ │ 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 │ │ │ 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35萬8,600 │ │ │ │ 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上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31、32)。 │ │ └──┴───────────┴────────────┘ (九)、犯罪事實(九)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高雄阿蓮-中租麗 │ │ │ │ 園二場325.685KW鋁擠」 │ │ │ │ 案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元一公司、法隆│ │ │ │ 公司另案報價單內容,且│ │ │ │ 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另│ │ │ │ 將經變造之推進公司、元│ │ │ │ 一公司、法隆公司報價單│ │ │ │ 以及山月公司報價單上之│ │ │ │ 報價金額、議價金額,填│ │ │ │ 載於其所職掌之上陽公司│ │ │ │ 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意│ │ │ │ 見欄位,並檢附前述報價│ │ │ │ 單,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 │ │ │ 、核決人員層遞行使之事│ │ │ │ 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推│ │ │ │ 進公司報價單、山月公司│ │ │ │ 報價單、統一發票上蓋印│ │ │ │ 山月公司發票章之事實。│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79萬2,520 │ │ │ │ 元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元一公司業務課長即證人│1.證明元一公司就上揭採 │ │ │楊宜欣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元一│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法隆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沈│1.證明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 │ │俊翰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法隆│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7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元一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法隆公司報價單、上陽公│ 事實。 │ │ │司Goods Receipt Slip單│ │ │ │據、上陽公司一般費用請│ │ │ │款單、山月公司開立之發│ │ │ │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之│ │ │ │證33、34)。 │ │ └──┴───────────┴────────────┘ (十)、犯罪事實(十)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新北林口-恆新股 │ │ │ │ 份限公司鋁-平(高、高 │ │ │ │ )背桿」案採購事務之 │ │ │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法隆公司另案報│ │ │ │ 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公│ │ │ │ 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之│ │ │ │ 法隆公司、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單上│ │ │ │ 之報價金額、議價金額,│ │ │ │ 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陽公│ │ │ │ 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理│ │ │ │ 意見欄位,並檢附前述報│ │ │ │ 價單,執以向上陽公司審│ │ │ │ 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之│ │ │ │ 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被告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13萬4,520 │ │ │ │ 元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法隆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沈│1.證明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 │ │俊翰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法隆│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法隆公司報價單、上│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35、36)。 │ │ └──┴───────────┴────────────┘ (十一)、犯罪事實(十一)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高雄阿蓮-中租麗 │ │ │ │ 園一場330.720KW鋁擠」 │ │ │ │ 案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 │ │ │ 報價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 │ │ │ 單上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 │ │ │ 述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 │ │ │ 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 │ │ │ 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上蓋印│ │ │ │ 山月公司發票章之事實。│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92萬9,240 │ │ │ │ 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即調查局案卷檢附之證 │ 事實。 │ │ │37、38)、106年3月6日 │ │ │ │刑事告訴陳報狀及其檢附│ │ │ │之上陽公司採購單。 │ │ └──┴───────────┴────────────┘ (十二)、犯罪事實(十二)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勝堡村-三商美邦 │ │ │ │ 專案鋁擠」案採購事務之│ │ │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推進公司報價單以及山│ │ │ │ 月公司報價單上之報價金│ │ │ │ 額、議價金額,填載於其│ │ │ │ 所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 │ │ │ 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 │ │ │ ,並檢附前述報價單,執│ │ │ │ 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 │ │ │ 人員層遞行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推│ │ │ │ 進公司報價單、山月公司│ │ │ │ 報價單、統一發票上蓋印│ │ │ │ 山月公司發票章之事實。│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4萬元之事 │ │ │ │ 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上陽公司Goods │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Receipt Slip單據、上陽│ 事實。 │ │ │公司一般費用請款單、山│ │ │ │月公司開立之發票(即調│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39、40│ │ │ │)。 │ │ └──┴───────────┴────────────┘ (十三)、犯罪事實(十三)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台中豐原-石恒科 │ │ │ │ 技鋁擠」案採購事務之事│ │ │ │ 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 │ │ │ 報價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 │ │ │ 單上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 │ │ │ 述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 │ │ │ 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 │ │ │ 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5萬4,720元│ │ │ │ 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上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41、42)。 │ │ └──┴───────────┴────────────┘ (十四)、犯罪事實(十四)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苗栗頭份-世璿國 │ │ │ │ 際股份有公司鋁擠平(前│ │ │ │ 、後高)高3M」案採購事│ │ │ │ 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推進公司上揭│ │ │ │ 報價單、全面性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全面性公司、推進公司│ │ │ │ 報價單以及山月公司報價│ │ │ │ 單上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其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前│ │ │ │ 述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 │ │ │ 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 │ │ │ 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4萬5,620元│ │ │ │ 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偽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上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43、44)。 │ │ └──┴───────────┴────────────┘ (十五)、犯罪事實(十五)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土庫加油站-增設 │ │ │ │ 20KW鋁擠」案採購事務之│ │ │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法隆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法隆公司報價單以及山│ │ │ │ 月公司報價單上之報價金│ │ │ │ 額、議價金額,填載於其│ │ │ │ 所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 │ │ │ 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 │ │ │ ,並檢附前述報價單,執│ │ │ │ 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 │ │ │ 人員層遞行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 之證16)。 │ 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分別為8萬5,6│ │ │ │ 00元、8萬2,400元之事實│ │ │ │ 。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法隆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沈│1.證明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 │ │俊翰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法隆│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上陽公司,上陽公司亦依│ │ │單、法隆公司報價單、上│ 約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之│ │ │陽公司Goods Receipt │ 事實。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45、46)。 │ │ └──┴───────────┴────────────┘ (十六)、犯罪事實(十六)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彰化伸港-中租( │ │ │ │ 岱宇國際二廠)499.500K│ │ │ │ W」案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有向立駱公司詢價│ │ │ │ ,立駱公司亦有提出報價│ │ │ │ 單報價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元一公司、全│ │ │ │ 面性公司另案報價單內容│ │ │ │ ,且將該經變造之報價單│ │ │ │ 以及立駱公司上揭報價單│ │ │ │ 所載之報價金額、議價金│ │ │ │ 額,填載於渠所職掌之上│ │ │ │ 陽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 │ │ │ 處理意見欄位,並檢附上│ │ │ │ 揭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 │ │ │ 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 │ │ │ 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立駱公司│ │ │ │ 締約之事實。 │ │ │ │5.證明立駱公司與上陽公司│ │ │ │ 締約後,因立駱公司出貨│ │ │ │ 不及,委由山月公司向推│ │ │ │ 進公司下單,代為向上陽│ │ │ │ 公司出貨之事實。 │ │ │ │ │ ├──┼───────────┼────────────┤ │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證明立駱公司與上陽公司締│ │ 2 │訊中之供述。 │約後,因立駱公司出貨不及│ │ │ │,委由山月公司向推進公司│ │ │ │下單,代為向上陽公司出貨│ │ │ │之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予│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惟上陽公司並│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未給付價金予立駱公司或│ │ │ 之證16)。 │ 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4 │全面性公司總經理即證人│1.證明全面性公司就上揭採│ │ │廖禎松於調查局、偵訊中│ 購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 │ │之證述。 │ 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全面│ │ │ │ 性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元一公司業務課長即證人│1.證明元一公司就上揭採購│ │ │楊宜欣於調查局、偵訊中│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之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元一│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立駱公司負責人即證人陳│證明立駱公司就上揭採購案│ │ │彥儒於調查局、偵訊中之│確實有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 │ │證述。 │實。 │ ├──┼───────────┼────────────┤ │ 7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 │ │ │上陽公司請購單、立駱公│ │ │ │司報價單、元一公司報價│ │ │ │單、全面性公司報價單、│ │ │ │、推進公司報價單、立駱│ │ │ │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 │ │ │即調查局案卷檢附之證47│ │ │ │、48、49)。 │ │ └──┴───────────┴────────────┘ (十七)、犯罪事實(十七)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屏東竹田-融疇科 │ │ │ │ 技鋁擠平」案採購事務之│ │ │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元一公司、法│ │ │ │ 隆公司另案報價單內容,│ │ │ │ 且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另將經變造之元一公司、│ │ │ │ 法隆公司報價單以及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上之報價金額│ │ │ │ 、議價金額,填載於其所│ │ │ │ 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之│ │ │ │ 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 │ │ │ ,並檢附前述報價單,執│ │ │ │ 以向上陽公司審核、核決│ │ │ │ 人員層遞行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推│ │ │ │ 進公司報價單、山月公司│ │ │ │ 報價單、統一發票上蓋印│ │ │ │ 山月公司發票章之事實。│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有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予上陽公司,惟上陽公司│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並未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 │ │ 之證16)。 │ 之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為54萬8,000 │ │ │ │ 元之事實。 │ ├──┼───────────┼────────────┤ │ 5 │元一公司業務課長即證人│1.證明元一公司就上揭採購│ │ │楊宜欣於調查局、偵訊中│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之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元一│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法隆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沈│1.證明法隆公司就上揭採購│ │ │俊翰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法隆│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7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 │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 │ │單、元一公司報價單、、│ │ │ │法隆公司報價單、上陽公│ │ │ │司採購單、Goods │ │ │ │Receipt Slip單據、上陽│ │ │ │公司一般費用請款單、山│ │ │ │月公司開立之發票(即調│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50、51│ │ │ │)。 │ │ └──┴───────────┴────────────┘ (十八)、犯罪事實(十八)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彰化芳苑-(中租 │ │ │ │ 高氏蛋雞294.000KW鋁擠 │ │ │ │ 」案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以上陽公司名義向│ │ │ │ 推進公司名義詢價,且由│ │ │ │ 被告范細玉以山月公司發│ │ │ │ 票章蓋印於推進公司報價│ │ │ │ 單上而回簽下單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元一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製作山月│ │ │ │ 公司報價單,另將經變造│ │ │ │ 之元一公司報價單以及山│ │ │ │ 月公司報價單上之報價金│ │ │ │ 額、議價金額,填載於其│ │ │ │ 所職掌之上陽公司請購單│ │ │ │ 之採購單位處理意見欄位│ │ │ │ ,執以向上陽公司審核、│ │ │ │ 核決人員層遞行使之事實│ │ │ │ 。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山月公司│ │ │ │ 締約,且由推進公司出貨│ │ │ │ 予上陽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范細玉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范細玉登記為山│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月公司負責人,且實際經│ │ │ │ 營山月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范細玉於案發時│ │ │ │ 知悉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 │ 司擔任採購人員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范細玉在上揭非│ │ │ │ 經偽造之推進公司報價單│ │ │ │ 、山月公司報價單、統一│ │ │ │ 發票上蓋印山月公司發票│ │ │ │ 章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由被告│ │ │ │ 沈翰嶺向推進公司詢價,│ │ │ │ 並製作山月公司報價單,│ │ │ │ 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 │5.證明山月公司於102年6月│ │ │ │ 5日成立,且自102年6月 │ │ │ │ 起迄104年8月止,對於上│ │ │ │ 陽公司之銷項金額,佔總│ │ │ │ 銷售金額之百分之98.9之│ │ │ │ 事實。 │ ├──┼───────────┼────────────┤ │ 3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有依山月公司指示出貨│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予上陽公司,惟上陽公司│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並未給付價金予山月公司│ │ │ 之證16)。 │ 之事實。 │ ├──┼───────────┼────────────┤ │ 4 │推進公司負責人即證人翁│1.證明被告沈翰嶺在上陽公│ │ │林鉅於調查局及偵訊中、│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均以│ │ │推進公司業務人員即證人│ 上陽公司名義,與推進公│ │ │許靜云於偵訊中之證述。│ 司業務人員即證人許靜云│ │ │ │ 接洽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以上陽公司名義詢價│ │ │ │ 時,向證人許靜云稱上陽│ │ │ │ 公司高層決定以山月公司│ │ │ │ 名義向推進公司下單採購│ │ │ │ ,並指示證人許靜云將發│ │ │ │ 票送至上陽公司,致推進│ │ │ │ 公司誤認山月公司係上陽│ │ │ │ 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 │ │ 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均以上陽│ │ │ │ 公司名義詢價,且以上陽│ │ │ │ 公司電話及電子信箱與證│ │ │ │ 人許靜云聯繫採購事務,│ │ │ │ 並從未表明其與山月公司│ │ │ │ 關係為何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推進公│ │ │ │ 司向上陽公司報價、議價│ │ │ │ 之實際金額分別為29萬2,│ │ │ │ 000元之事實。 │ │ │ │5.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推進│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元一公司業務課長即證人│1.證明元一公司就上揭採購│ │ │楊宜欣於調查局、偵訊中│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之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元一│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 │ │ │上陽公司請購單、山月公│ │ │ │司報價單、推進公司報價│ │ │ │單、元一公司報價單、上│ │ │ │陽公司Goods Receipt │ │ │ │Slip單據、上陽公司一般│ │ │ │費用請款單、山月公司開│ │ │ │立之發票(即調查局案卷│ │ │ │檢附之證52、53)。 │ │ └──┴───────────┴────────────┘ (十九)、犯罪事實(十九)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陽基光電-高壓盤 │ │ │ │ 體(含升設備)」案採購│ │ │ │ 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有向維成公司詢價│ │ │ │ ,維成公司亦有提出報價│ │ │ │ 單報價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瑞愷公司、長│ │ │ │ 檍公司另案報價單內容,│ │ │ │ 且將該經變造之報價單以│ │ │ │ 及維成公司上揭報價單所│ │ │ │ 載之報價金額、議價金額│ │ │ │ ,填載於渠所職掌之上陽│ │ │ │ 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 │ │ │ 理意見欄位,執以向上陽│ │ │ │ 公司審核、核決人員層遞│ │ │ │ 行使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維成公司│ │ │ │ 締約之事實。 │ ├──┼───────────┼────────────┤ │ 2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證明上揭採購案,維成公│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司有依約出貨予上陽公司│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上陽公司亦有依約給付│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價金予維成公司之事實。│ │ │ 之證16)。 │ │ ├──┼───────────┼────────────┤ │ 3 │維成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李│證明維成公司就上揭採購確│ │ │哲維於調查局、偵查中之│實有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實│ │ │證述。 │。 │ ├──┼───────────┼────────────┤ │ 4 │長檍公司負責人即證人陳│1.證明長檍公司就上揭採購│ │ │勝昌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長檍│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5 │瑞愷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朱│1.證明瑞愷公司就上揭採購│ │ │銘堂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瑞愷│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2.證明上揭採購案,維成公│ │ │上陽公司請購單、瑞愷公│ 司有依約出貨予上陽公司│ │ │司報價單、維義企業有限│ ,上陽公司亦有依約給付│ │ │公司報價單、長禛企業有│ 價金予維成公司之事實。│ │ │限公司報價單、上陽公司│ │ │ │採購單(即調查局案卷檢│ │ │ │附之證54)。 │ │ └──┴───────────┴────────────┘ (二十)、犯罪事實(二十)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沈翰嶺於調查局、偵│1.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陽公│ │ │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司擔任採購人員,且簽署│ │ │ │ 廉潔承諾書,並負責上陽│ │ │ │ 公司「中租義竹雞舍-高 │ │ │ │ 壓盤體(升壓設備)」案│ │ │ │ 採購事務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於上揭採│ │ │ │ 購案,有向立駱公司、維│ │ │ │ 成公司詢價,立駱公司、│ │ │ │ 維成公司亦有提出報價單│ │ │ │ 報價之事實。 │ │ │ │3.證明被告沈翰嶺於案發期│ │ │ │ 間擅自修改長檍公司另案│ │ │ │ 報價單內容,且將該經變│ │ │ │ 造之報價單以及立駱公司│ │ │ │ 、維成公司上揭報價單所│ │ │ │ 載之報價金額、議價金額│ │ │ │ ,填載於渠所職掌之上陽│ │ │ │ 公司請購單之採購單位處│ │ │ │ 理意見欄位,並檢附上揭│ │ │ │ 報價單,執以向上陽公司│ │ │ │ 審核、核決人員層遞行使│ │ │ │ 之事實。 │ │ │ │4.證明上揭採購案,上陽公│ │ │ │ 司依被告沈翰嶺提出之前│ │ │ │ 述報價資料,與維成公司│ │ │ │ 締約之事實。 │ ├──┼───────────┼────────────┤ │ 2 │1.告訴代理人江錫麒律師│1.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 於偵訊中之指述。 │2.上揭採購案,上陽公司並│ │ │2.沈翰嶺違背職務行為,│ 未給付價金予維成公司之│ │ │ 致生上陽公司損害一覽│ 事實。 │ │ │ 表(即調查局案卷檢附│ │ │ │ 之證16)。 │ │ ├──┼───────────┼────────────┤ │ 3 │長檍公司負責人即證人陳│1.證明長檍公司就上揭採購│ │ │勝昌於調查局、偵查中之│ 案並未向上陽公司報價之│ │ │證述。 │ 事實。 │ │ │ │2.證明被告沈翰嶺變造長檍│ │ │ │ 公司報價單之事實。 │ ├──┼───────────┼────────────┤ │ 4 │維成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李│證明維成公司就上揭採購案│ │ │哲維於調查局、偵查中之│確實有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 │ │證述。 │實。 │ ├──┼───────────┼────────────┤ │ 5 │立駱公司負責人即證人陳│證明立駱公司就上揭採購案│ │ │彥儒於調查局、偵訊中之│確實有向上陽公司報價之事│ │ │證述。 │實。 │ ├──┼───────────┼────────────┤ │ 6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即調│同待證事實編號1。 │ │ │查局案卷檢附之證13)、│ │ │ │上陽公司請購單、維成公│ │ │ │司報價單、長檍公司報價│ │ │ │單、立駱公司報價單、上│ │ │ │陽公司採購單(即調查局│ │ │ │案卷檢附之證55)。 │ │ └──┴───────────┴────────────┘ 三、核被告沈翰嶺所為,犯罪事實(一)至(十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犯罪事實(十七)、(十八)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 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犯罪事實(十六 )、(十九)、(二十)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核被告范細玉所為,犯罪事實(一)至(十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犯罪事實 (十七)、(十八)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 信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 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被告沈翰嶺、范 細玉等就犯罪事實(一)至(十五)、(十七)、(十八)所述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犯罪事實(一)至(十五)、(十七)、(十八)部分,被告沈翰嶺變造前述報價單,且與知情之被告范細玉共同以虛偽比價方式使山月公司取得告訴人上陽公司上開採購案,並分別獲致或未獲致不法利益,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數罪名,俱屬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犯罪事實(十六)、(十九)、(二十)部分,被告沈翰嶺為圖便利,變造前述報價單,以虛偽比價方式向上陽公司回報各該公司報價、議價金額,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沈翰嶺所為2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以及被告范細玉所為1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沈翰嶺、范細玉等就犯罪事實(一)至(十五)所述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檢 察 官 陳子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鄭思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