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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周煙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志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部分,犯罪日期誤載為106年6月6日,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同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楊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 │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9日 │106年6月7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6年度偵字第11740│107年度撤緩偵字第6││及案號 │號 │0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 │107年度竹交簡字第 ││ 事 │ │1057號 │450號 ││ 實 ├──┼─────────┼─────────┤│ 審 │判決│107年2月23日 │107年6月14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 │107年度竹交簡字第 ││ 判 │ │1057號 │450號 ││ 決 ├──┼─────────┼─────────┤│ │確定│107年3月15日 │107年7月2日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2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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